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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药品广告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09:48:47】 【稿件来源:】 【作者:彭卫群,冯立斌】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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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法建(201232

广州市**局:

我院在审理原告梁化赢诉被告广州市穗莲医药店、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南方都市报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发布养血补肾丸广告,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在相当密集的时间内多次刊登养血补肾丸广告。2011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监测到违法广告并作曝光,但此产品的违法广告后来又多次出现刊登,未受到进一步监管。

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院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加大监管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包括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的广告。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违法广告的监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关系到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建议应严格掌握。

二、建议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及时处理药品违法广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表》(2011年第9期)显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监测到南方都市报在2011827-29日,广州日报在2011828日,新快报在2011821日、28-29日,珠江晚报在2011821日,晶报在2011831日,深圳晚报在2011828日刊登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养血补肾丸的违法广告并作曝光,并在20111118日认定其是“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你局在2011125日发出广告监管提示(穗工商【2011】第十一期):“请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要承接和发布被公告的违法药品广告。请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违法药品广告。”至此,你单位对养血补肾丸药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和曝光是及时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抄送给省工商局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表》(2012年第1-5期)显示,南方都市报和广州日报在201111月至20123月仍继续刊登了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养血补肾丸药品广告。你单位对于这种经曝光后仍继续明目张胆地发布的违法广告,没有采取更进一步的监管或行政强制措施。2012319日,本案原告梁化赢购买养血补肾丸,酿成诉讼。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抄送给省工商局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表》(2012年第6期)显示,南方都市报社在明知自己涉讼后,仍在20124月刊登了6次养血补肾丸药品的违法广告,广告的文字、配图与先前认定曝光并涉讼的违法药品广告完全一致。

    综上,建议你单位对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查到底,坚决打击。

    以上司法建议,请你单位研究并尽快函复我院。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民一庭  彭卫群,冯立斌

函复通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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