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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1年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4-04-29 09:35:0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二〇〇九 二〇一一年

 

    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04


 

第一部分 主要工作情……………………………………2

第二部分 展望未来 擦亮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12

第三部分 对有关职部门的建议…………………… 13

附件一   …………………………………………… 16

附件二   ……………………………………………… 23

附件三   ……………………………………………… 35

 


 

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09年—2011年)

 

近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衡平原则,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年度主题活动为载体,以抓好知识产权审判为第一要务,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部分  主要工作情况

一、坚持抓好审判第一要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情况。20092011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9908件(三年分别为20092155件、20102851件和20114902件,以下表述方式相同),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为4682件(944件、1210件和2528件),占48%,其次是商标权纠纷案件,为3165件(733件、994件和1438件),占32%,专利权纠纷案件为1521件(290件、432件和799件),占15%。详见图一、图二:

   

            (图一:民事)                               (图二:民事)

在新收的9908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991件,占90.74%,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7件,占9.26%。面对案件大幅增长的形势,广州两级法院通过强化审判管理,一手抓质量,一手抓效率,三年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138件(2202件、2494件和4442件),其中一审案件8266件(1958件、2207件和4101件),二审案件868件(244件、287件和337件),其他案件4件。

                       (图三:民事)

                         (图四:民事)

 

三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据统计,广东法院受理和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占全国1/4以上,而广州市法院又占到广东法院的近1/3,亦即广州两级法院受理和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的1/12以上,这与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科技创新和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相适应。以民事案件为例,2009年受理2155件,2010年增加至2851件,2011年激增至4902件,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几方面,一是社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大;二是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三是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加强了维权行动;四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也为侵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权利人系列维权现象常态化。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了包括广东奥飞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贝玩具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喜羊羊与灰太狼)、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华谊兄弟传媒、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LOVIS VUITTON MALLETIER)、埃尔梅斯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大量系列维权案件。

第三、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三年来,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经营主体或多重法律关系。,黄伟兴诉黄某某、王某某、广东某国际家居装饰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案件涉及到销售商和市场管理方,销售商辩称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而案外人又主张其实施的是另一案外人的专利技术,导致案件出现多个经营者和多重法律关系。又如,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件既涉及到两者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又涉及到公司与员工间的商业秘密纠纷,同时涉及民事及刑事两种审判程序。二是随着传统交易、传播方式的发展,侵害著作权、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网络化趋势明显。我国现阶段法律对该类案件的规定不够明确,部分案件还涉及到法律之外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知识、电子商务知识,法官还要通过审判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科技发展的关系。三是随着知识产权运用范围的扩大,权利冲突目张在各个领域。如,广东省广告股份公司与福建某设计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腾讯科技公司与广东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案、“骆驼”与“骆驼动感”商标之争等诉讼,都是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等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所导致。

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广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助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依法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20092011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收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80件(61件、100件和119件),所有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47件,占52.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67件,占23.9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9件,占13.93%;侵犯商业秘密罪9件,占3.21%;侵犯著作权罪16件,占5.71%;假冒专利罪2件,占0.71%

在加强刑事审判的同时,广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审结3件。通过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荣获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二等奖。2011年,市法院在申报首届“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过程中,因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审理案件数量占同期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约十分之一)、类型多(涵盖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影响广(大批典型案例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导)、质量好,为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创意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赢得了社会的好评,荣获二等奖。

二、能动司法,以保护促运用,积极参与创新社会管理

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始终将能动司法融入到调解工作中,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诉调联动机制,包括:1、两级法院联动调解案件;2与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联动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的建立;3、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建立法官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与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解纠纷方面的促进作用。如,越秀区法院引入第三方调解,借力省工商联参与纠纷调处,委托省工商联对涉及其会员企业的诉讼进行调解。海珠区法院通过加强与网吧协会的沟通协调,促成了一批涉及网吧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调解法院的调解,不仅立足于解决双方纠纷,更追求促成当事人今后生产经营中的合作,达到以保护促运用的最佳解决效果。如原告刘华生诉被告丘某某等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中,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连续在市法院和越秀区法院提起了包括专利权和著作权在内的26个诉讼,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被告为了拖延诉讼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两级法院的经办法官联合组织调解,促成了双方和解并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双赢。又如在审理微软公司诉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微软公司可能会陆续起诉其他涉嫌侵权人,案件影响大,法院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促成了双方的和解和合作,不但维护了微软公司合法利益,而且促进了相关企业的软件正版化

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服务“和谐亚运”大局。亚运会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做好亚运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一是与亚组委及其法律顾问单位举办“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了解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并就加强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向亚组委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二是对涉亚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制度,加强两级法院的沟通,共同化解矛盾,效果明显。亚运开幕前夕,天河区法院受理了一件涉及亚运有关标记的侵权案件,经及时做了大量工作,化解了矛盾,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案。

积极参与“双打”专项活动,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20109月至20116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双打”行动,广州两级法院积极参与,一是及时部署,做好活动对法院知识产权收案影响的分析研判。二是结合案件审判工作,突出两类打击重点:一类是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故意模仿侵权行为,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另一类是源头性侵权行为,如侵权中的生产行为和批发行为。三是提高打击的力度,实行快审快结,对故意侵权者,适当实行惩罚性赔偿。受到广州市有关部门的好评。“双打”期间,仅市法院受理涉及到“双打”的刑事案件就有32169人,审结30143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2058.32万元。其中,审结省“双打”行动重点督办案件--广州汪某等九人销售假冒人血白蛋白案。为巩固“双打”专项行动成果, 市法院继续抓紧落实省、市打假办部署开展的重点产品专项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储运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审判重点,着重打击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酒类、药品等九类重点产品的制假售假犯罪行为,形成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市法院2011年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314人,非法经营2182人,知识产权犯罪1126人。其中,审结制售假烟犯罪案件830人,涉案的假烟价值人民币5198794元;审结商标犯罪案件1025人,涉及众多国内外著名商标,查获侵权商品价值人民币9873926元。

积极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年度主题活动。2011年,最高法院要求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年度主题活动。广州两级法院及时部署,在案件审判中适时调整审判的价值取向,通过案件审判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第一、依法加强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自主品牌发展;第二、对于国内外高端品牌,制止、打击侵权者的“淡化”、仿冒行为;第三、加强专利案件的审判工作,着力培育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对于自主创新增值技术高的专利,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第四、推进文化创新和文化繁荣,对于具有本土特色的作品、动漫作品以及拟人化形象,加大司法保护力度,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第五、及时有效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违背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窃取经营者核心秘密的,不仅加大酌定赔偿幅度,而且建立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动,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三、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着力促进阳光司法

积极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围绕司法公开加强宣传报道。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积极利用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契机开展宣传活动,通过通报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情况和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十大案例、集中公开开庭和宣判、召开各种座谈会和研讨会、走访重点科技企业、进行法律咨询等活动和宣传报道,达到提高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展示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风采,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和提高对侵权人的镇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推进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致力于围绕司法公正推进两级法院司法裁判统一,通过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类型案件研讨等方式,统一案件审判中的价值取向和裁判共识,目前,广州两级法院在关于与商标侵权案件有关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竞业禁止协议效力司法认定、诉讼禁令的裁量因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问题以及网吧涉嫌影视作品侵权处理等问题统一了认识。

落实审判公开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一是庭审公开。对所有依法需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每年还安排若干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如白云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等利用关键词搜索广告网上销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参与调解,并邀请新闻媒体录播庭审。二是证据公开。针对知识产权证据特性充分进行证据交换和充分公开。如,天河区法院建造“数字化”法庭,增设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为物证开封、音源比对、相片比对、软件比对提供有利条件。三是严格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及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均通过广州审判网向社会公开。

 

第二部分 展望未来 擦亮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

案件的大幅增长,使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广州法院将抓住机遇,奋勇拼搏,擦亮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品牌。

一、进一步完善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格局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激增,现有的审判格局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审判格局:一是增加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增加花都区、荔湾区两个基层法院受理著作权、商标权类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二是申请上级法院授权海珠法院管辖部分地区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三是在广州两级法院推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能动司法,推进以保护促运用工作

广州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是基础与核心,在此基础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运用,从而更好地为广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的大局服务。

三、争取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示范法院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落户广州

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示范法院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落户广州,必将对进一步提升广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应努力争取。

 

第三部分 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建议

广州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也发现有些现象和问题值得我们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和思考,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一、对城市大型基础建设中使用的技术应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

我们在审理的多宗专利侵权诉讼纠纷中,如原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可伸缩的承载连接装置”、“接地支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8150号】,又如原告法国德莱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9号】,都发现大型基础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存在被诉侵权的问题,由于这类项目建设时间长,投入大,如果构成侵权,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影响城市建设进程,因此,我们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查这类项目使用的技术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工作,以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国外知名企业越来越多重视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规模维权行动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美国)微软公司、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香奈儿等国外知名企业都在广州地区采取较大规模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有些被告还是大中型企业,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有关职能部门和大中型企业的重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三、部分专业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在权利人提起的系列维权案中,大部份被告是有关专业市场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表现为进货过程中未审查产品的进货渠道、未审查产品的知识产权信息等情况。建议有关职能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防范侵权的能力。

四、进一步扶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市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我省部分企业据以维权的专利创新性不足,有些甚至是国外、港台地区(特别是台湾地区)专利的“复活”,部分专利在审理过程中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被法院认定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成立。为此,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的补贴政策,扶持企业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和专利申请的质量。

 

 

 

 

 

 

 

 

 

 

 

 

 

 

 

 

 

附件一

广州两级法院2011

知识产权民事十大案例

 

一、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系列商标权纠纷案。其中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广州市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90号等】。两被告在其生产的各种皮具类产品及商业文书中多处使用“ ”并进行虚假宣传。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经济损失等。这是2011年度我市法院判赔额度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案件启示:我市法院平等保护各国当事人的合法知识产权;商标的价值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对于创造性和技术含量高的知识产权,我市法院依法予以强有力的保护。

 

二、原告法国德莱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剧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9号】。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技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正在不断增强,已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无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还是在城市建设(特别在我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中,都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侵权预警审查。

三、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在广交会上发现两被告派发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摩托车宣传单张。据此,原告起诉两被告生产、许诺销售了宣传单张上的摩托车。由于我国对摩托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实行准入制度,要进入国家公告的企业才能生产销售摩托车,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许诺销售成立,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案件启示:这是一宗典型的仅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单纯的许诺销售行为的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仅支持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没有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行为人实际获利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原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可伸缩的承载连接装置”、“接地支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8150号】。原告起诉被告用于地铁投标建设中的部件涉嫌侵权,被告认为涉案技术早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用于上海地铁建设中。该两案最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启示:如何界定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公开使用”是案件审判中普遍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对在普通公众以通常手段难以见到的隐蔽工程中的使用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为公众所知悉”、“公开”的程度与范围具有探讨性,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商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对大型基础建设中使用的技术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

 

五、原告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等侵犯“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7号】。

案件启示:近年来,技术创新速度很快,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也越来越复杂,本案涉及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何判定侵权的问题。本案确立的处理原则是,在确定产品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该案运用该原则很好地保护了陶瓷行业的领先技术。

 

六、原告(美国)微软公司诉被告某知名地产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43号】。由于涉嫌侵权软件存在于被告的服务器主机和日常办公电脑的终端,原告难以取得相关证据,故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从对立转为合作,以原告撤回起诉了结纠纷。

案件启示:国外知名企业越来越多地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国内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重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正确、及时的证据保全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七、原告刘华生诉被告丘某某、丁某某、林某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17号等】。原告是“玫瑰花”型、“水瓶”型等具有创意的雨伞套设计人,其同时享有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是我市创意实用产品重要集散地--万菱广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多次在我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能动司法,创新审判方式,联动审理,促成双方和解,原告负责设计创作,被告负责市场开发,从竞争对手转化为合作伙伴,达到双赢。

案件启示: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今天,创新审判方式改革是其中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本系列案的审理作了成功的尝试;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不能仅停留在只解决双方纠纷,更应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

 

八、奥飞动漫商标、专利系列案【(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7号等】。仅在2011年,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两级法院起诉他人侵犯其商标权、专利权的案件就多达210件,被告涉及广州、惠州、肇庆、云浮、茂名等地的相关玩具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案件启示:在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决定的大背景下,我市法院致力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我市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九、原告广东省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2011)穗越法民四知初字第152号、二审(2011)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44号】。原告在收到被告发出的指称原告公司网站首页、网页以及原告上市证券“省广股份”所使用“省广”二字侵犯了被告商标专用权的律师函后,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原告使用“省广”字样不侵犯被告商标权的确认之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省广”文字不侵犯被告商标权。被告上诉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频繁出现,其中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尤为突出。本案在审理时贯彻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与公平竞争原则。知识产权本身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试图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阻碍他人权利行使、垄断市场无疑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宗旨。

 

十、原告阿尔弗莱德凯驰股份公司诉被告温州某清洗机械有限公司、广州某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将其“凯驰HD6/15C型冷水高压清洗产品设计图”的美术作品从平面作品复制成立体产品并销售牟利,从而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产品只是一般造型组件,侧重于实用性,已经超出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如何界定著作权法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界限。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工业产品外观,只有当其艺术性具有凸出的表现可以被认定为“实用艺术品”时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用物品并不当然具有艺术性,著作权保护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不是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


附件二

广州两级法院2010

知识产权民事十大案例

 

一、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某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16号】

【案情及裁判】拉科斯特公司是第141103号、第879258号、第1318589号、第3269795号、第G800005号商标的注册人,商标均为鳄鱼图形 。被告获美国狼鳄公司授权使用第3126470 图形商标。但被告在使用第3126470号商标时,还将其变形为 标识、以及在 图形基础上镶以同样颜色材料为背景的标识。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两种使用情形超出了其获授权使用第3126470号注册商标的范围,应对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定,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拉科斯特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标识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法院通过一系列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不仅在其工商登记地址经营,也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梓元大街2号新兴皮具贸易城第五层508号和509号商铺经营,从而进一步认定了被告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终审判决为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拉科斯特公司第3269795号、第G8000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拉科斯特公司赔偿150000元人民币。

【启示】侵权人使用的标识虽与其获得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有关,但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其获授权使用的商标标识,在侵犯商标专用权之诉中,法院应对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定,而非不予处理。侵权人侵权行为隐蔽,从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法院应根据全案证据认真甄别,形成有说服力的认定,彰举法律“疏而不漏”的纲目。

 

二、鏞記酒家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7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鏞記酒家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769895镛记文字商标,同时其企业名称鏞記酒家集团有限公司也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字号鏞記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于之后成立,其字号与原告的商标和字号均近似,且在餐馆经营中突出使用镛记两字。法院认定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同时,擅自使用与原告字号近似的字号,引人误认为其服务与原告有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镛记字号、停止在其餐馆经营中使用镛记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人民币。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近年来,随着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跨法域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越来越凸现。究其原因,在同一法域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已较多地存在;进入跨法域的视野,源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此问题被复杂化,成为不同地域中经营者“傍名牌”的首选。法院应对此类问题有足够的法律渊源,知识产权单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衔接,构筑了司法保护的周全藩篱。

 

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51号】

【案情及裁判】www.paipai.com(“拍拍网”)是腾讯公司注册经营的在国内网购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该网站2005912上线发布。www.paipai.org.cn的注册团体为广东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者姓名为伍某;注册日期2006928。该网站使用了腾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paipai”拍拍等商标及超值购物 值得信赖的广告语,并通过链接到淘宝网开展多种类的网上电子商务,该网站未标注版权信息。注册团体某某公司和注册者伍某均称该网站系伍某个人注册并使用。原审法院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出调查函调查如何认定域名的持有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该中心回复称该中心以注册人组织作为域名的持有人。原审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paipai.org.cn。二、域名paipai.org.cn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注册使用。三、被告赔偿腾讯公司4万元。双方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侵权行为由谁实施。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调查函回复认定注册人组织广东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paipai.org.cn域名持有人;使用paipai.org.cn域名的网站并非独立存在于网络空间,伍某或者被告应当有其他的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到底是由谁来注册和使用该网站;注册人伍某虽承认其为网站所有人,但法院认为该交易平台网站涉及网上交易种类繁多,涉及到生活的各个领域、规模较大,建立一个如此规模的网上交易平台,绝非伍某个人有能力完成。二审法院根据权威机构的意见、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实推定三方面认定了本案被诉域名的归属问题,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启示】网站的注册组织和注册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网站所有人并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该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根据权威机构的意见、举证责任的分配、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了本案被诉域名的归属及侵权行为的实施者。该案判决对同类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同时,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规范互联网络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

 

四、袁根木诉中国某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7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是“输水排污管铺设方法”发明专利权人,指控被告在广州市生物岛-大学城过江隧道施工中使用的“轴线干坞沉管法隧道施工工法”侵犯其专利权,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认为两者并不相同,且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者适用的技术领域不同,前者适用于输水及排污工程,后者适用于交通工程;且两者的施工步骤也不同,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启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考虑产品的类别,在司法实践也已形成共识。但在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中,应否考虑方法的技术领域或技术主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该问题也鲜有涉及。通过本案,法院对该问题有了肯定的表态。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利,其有分野于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确定外延,被诉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所适用的技术领域不同、两者的施工步骤也不同,故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五、倪海厦广州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6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倪海厦是在美国执业的知名中医师,其自制本人主讲的黄帝内经等《人纪系列》讲课视频并以DVD制式出版,广受公众喜爱。被告经营的“我乐网”未经许可传播上述视频,在原告向其发出权利通知后仍未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删除,其作为网站经营者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已存在过错,法院依据《伯尔尼公约》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认定原告系《人纪系列》之《黄帝内经》、《针灸篇》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版权亦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万元人民币。

【启示】涉案作品虽未在我国公开出版、发行和销售,但我国与美国同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原告作为美国公民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适用《伯尔尼公约》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原告诉请,充分体现了我国切实履行条约义务,给予域外著作权同等保护的司法原则。同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为他人提供视频分享平台服务的,负有与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及分享作品数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六、摩托罗拉公司诉罗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10) 海民四知初字第29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摩托罗拉公司在AURA手机上使用了“ ”注册商标,该手机市场零售价为14600元。被告在某通讯配件城的档口内以430元对外销售山寨的“AURA”手机,山寨的“AURA”手机与原告的AURA手机无论在大小、颜色、商标标识均基本一致。被告同时将山寨“AURA”手机的图片传至网站、并对外发布有“高仿产品”欢迎大批量批发的信息。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销售手机的经营商,应当知道“ ”是摩托罗拉品牌手机的商标,却故意在其档口销售仿冒的手机,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且主观上有故意,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0000元人民币。

【启示】近年来,类似罗某侵犯摩托罗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于20101月至20116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被告通过实体经营和网络经营同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七、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朱某某侵犯著作权系列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2111号】

【案情及裁判】喀什图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09少女印花图案系列T恤(一)-(三)”等于20089月进行著作权登记。喀什图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的包含涉案作品的宣传图册于20091月完成。20093月间,喀什图公司发现被告某某公司销售了含有与其登记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的图案的服装,遂2009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查明,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于20096月将被诉图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法院认为,由于喀什图公司的涉案作品在20089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可见其最迟在该时间已经完成涉案作品。由于喀什图公司委托他人制作的包含涉案作品之宣传图册已于20091月完成,涉案作品在其发现某某公司涉嫌侵权行为之前已经公开,某某公司与喀什图公司为同地域(广州市)的同业经营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按经济活动中的生产经营常理,经营者会较密切地关注同行业竞争者的相关产品设计,尤其在有较多时尚因素的服装行业,同业竞争者的互相关注度较强,因此推定朱某某和某某公司有接触原告在先完成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可能。同时,朱某某将被诉图案进行的著作权登记时间在喀什图公司起诉之后,在没有证据证明其自行创作被诉图案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被诉图案的著作权。综上,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和朱某某的行为侵犯喀什图公司的著作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

【启示】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图案均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两者虽基本相同,但著作权源于自始取得,仍然可能出现双方均享有著作权的情形。本案在处理中确立了该种类型案件的判断规则:如果被诉图案完成于涉案作品之后,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诉图案经自行创作,且原告证据足以证实或者推定被告实际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涉案作品的,应认定被诉图案构成剽窃。完成涉案作品与被诉图案孰先孰后、以及是否实际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是判定该类争议的重要环节。

 

八、东莞市泰君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18号】

【案情及裁判】泰君公司注册有太君堂商标,其产品包括太君堂芦荟清肠茶。王某某销售的芦荟清肠茶并不是泰君公司的产品,但两者除外包装颜色稍微偏浅电话和短信查询号码不同之外,外观、图案设计、产品说明、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均基本相同。经审理查明,王某某销售的产品来源于东莞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向王某某出具了相应的销售单据、东莞某公司与泰君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书》、以及泰君公司向东莞某公司提供的芦荟袋泡茶《检验报告》,且王某某已经事先审核并持有盖有生产厂家泰君公司公章的泰君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证照。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保健食品批发零售商,从专门销售保健品的东莞某公司进货,并审查了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证照和质量保证协议,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故意,故泰君公司诉王某某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依据,但王某某仍应停止销售被诉产品。

【启示】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之一,从举证要求看,不仅要看商品来源环节是否有连贯、完整的证据,还要看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后仍不知道涉嫌侵权。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 “合法来源”认定的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借鉴了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市场经营主体诚实经营行为的肯定,有利于建立诚实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九、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09)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75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是“一种高电压电力变换方法及其变换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指控被告制造的ZINVERT型智能高压变频调速系统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并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了该侵权产品,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专利保护的是能够处理两种输入并且有可能得到三种输出的多功能技术方案,而被诉侵权系统只是处理一种输入并且得到一种输出的单功能的技术方案,因此缺少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故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启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上述文件中的解释仍未能清楚确定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本案在进行侵权判定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审查决定书关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界定为基础,保持司法判定与无效审查标准基本一致。

 

十、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白云某商场、苏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1)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2号】

【案情及裁判】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540845号“ ”、第19710号“ ”和第381104号“ ”商标的注册人,诉称广州市白云某商场出售的6151HB的红色铅笔使用了上述标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广州市白云某商场、苏某某抗辩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其商品来源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文具行,为此提供了公证书和购买物品清单。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销售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但仍须承担商标人的维权费用8300元。

【启示】虽然原告拥有的商标为老字号,但是被诉产品为价格不高的小商品,如果销售者能举证证明其合法的进货渠道,结合价格不畸低等情节,法院采信销售的合法来源抗辩。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一贯坚持公平原则和衡平理念,既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也保护商家的合法经营权益。

 


附件三

广州两级法院2009

知识产权民事十大案例

 

一、美国安利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金某某、温州市某电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8)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26号】

【案情及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Amway+飘带图形+安利”注册商标符合驰名的认定条件,是驰名商标。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某电器公司未经许可共同生产、销售标有“Amway及图”和“安利国际”字样的电工产品(属第9类商品),是复制两原告驰名商标主要部分在不相同和不相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该行为容易误导公众,致使两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侵犯了两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遂判令广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两原告20万元。

【启示】对于普通注册商标而言,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限。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如果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即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受到跨商品类别的法律保护。

 

二、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电器厂、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9号】

【案情及裁判】港益公司是绿岛风Nedfon”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 )的独占使用人。广州某电器厂在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商处购买了Google AdWords广告服务。网络用户通过google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绿岛风”进行网页搜索,该搜索页面的右栏赞助商链接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是“绿岛风—广州某电器厂”及其链接www.gzmeihao.com,该页面搜索结果的左栏第一项显示的是港益公司的名称及网页链接。台山港益公司认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电器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独占使用权。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对广州某电器厂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已经主动承担了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广州某电器厂的侵权行为无法再继续实施,故不再判令停止侵权。但就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负担问题仍旧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二审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时间、情节等因素,改判“广州某电器厂、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元”。

【启示】国家鼓励互联网行业积极创新,鼓励其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来提升行业竞争力。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用户要在海量信息中寻找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如同大海捞针,而搜索引擎作为快捷检索信息的网络工具广泛被网络用户使用,为广大网络用户带了巨大的便捷。关键词广告本身是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的产物,其以搜索引擎技术发展为基础,网络环境下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和发展绝非脱离法律监管的理由。

 

三、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诉汕头某公司、赖某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73号】

【案情及裁判】玛氏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德芙DOVE”巧克力系列产品包括“德芙DOVE”丝滑牛奶巧克力、“德芙DOVE”奶香白巧克力产品为知名商品,汕头某公司生产并由赖某某销售的 “爱夫”丝滑香浓巧克力两款被诉产品,在颜色、图案及其组合方面,与玛氏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似度高,法院认定构成近似。法院还认为,两者虽涉及商标差异,但玛氏食品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上的商标图案只是其特有装潢图案的一部分,商标标识的差异不影响上述近似认定;被诉产品外观设计虽已获专利权,但玛氏公司的知名商品使用特有包装装潢在先,汕头某公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后,此情节也不影响被认定侵权。汕头某公司和赖某某被判令侵权,汕头某公司还被判令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启示】玛氏公司的巧克力系列产品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包括“德芙DOVE商标专用权、以及由于其商品知名产生的特有包装、装潢等权利。被告意欲通过商标标识、外观设计专利等路径避免侵权,但被诉产品包装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彰显了我市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公正理念。

 

四、杭州巨星工具有限公司诉阳江某实业有限公司、阳江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23号】

【案情及裁判】 原告是ZL200520000616.5 “可拆卸刀片的刀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的刀具,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被诉刀具是否具有原告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存在争议,即被诉刀具的销孔呈椭圆形,是否导致两者不同;被诉刀具的弹性钢丝与原告专利的弹簧是否相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专利没有限定销孔必须是正圆形,被诉刀具的销孔呈椭圆形不影响认定两者相同;根据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原告专利的弹簧可为弹性板,弹性板的端部插入到狭小的弹簧槽中,这与被诉刀具的弹性钢丝并无差别。所以,被诉刀具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阳江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获利情况,法院判令其赔偿1974176元;阳江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也被酌情判定赔偿30万元。该案上诉后二审调解结案。

【启示】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被诉产品只要具备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就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应判定构成侵权。通过这种界定,发明创造得到保护,技术创新得到激励。

 

五、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

【案情及裁判】涉案的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采取了人物访谈、选用历史文献资料、模拟性的演示等手法进行制作,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应认定是一部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暨中国奥委会签署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的约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有。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该转播权包含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并且该网站用户可以对该节目进行回放,被认定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令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万元。

【启示】对体育赛事及相关活动无论是电视转播还是其他新媒体的转播,都将涉及诸多知识产权问题,本案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尤其是节目的作品性质和作品的权利归属判定,具有严谨的法律逻辑和新颖的前瞻性。2010年,第十六届亚运会在我市举行,该案为亚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六、广东工大环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63号】

【案情及裁判】广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曾委托原告为其分店的装修、改造进行设计,合同关系终结后,广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另外分店进行的装修中,具有与以往相同的设计元素、体现了相同设计风格,故被原告起诉侵犯其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只有涉案店面的装饰设计与作为作品的工程设计图整体对比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主张复制的诉讼主张才能成立,但其提交的涉案店面照片只反映门面和部分室内装饰设计情况,不反映每一家分店的整体装饰设计情况,故不足以认定与其工程设计图实质性相似。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要求广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

【启示】著作权法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两份具有相同设计元素、体现相同设计风格的工程设计图由于可能构成不同的作品,所以不一定是复制与被复制的关系。司法实践一般要求将作品与被诉侵权物进行整体对比,两者只有达到实质性近似的程度,才能认定为复制侵权。

 

七、经济观察报社诉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2009)穗中法民三终字第217234号】

【案情及裁判】 涉案的《年换手率600%以上“新科状元”中邮频繁交易调查》、《通胀异变》、《央企准备过冬》等篇文章是经济观察报社记者的职务作品,经济观察报社享有这些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网站http://www.21cn.com,未经许可亦未支付费用,擅自转载这些文章,且对部分文章的标题作了改动,侵犯了经济观察报社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修改权,被天河区法院判令在其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并向经济观察报社致歉,且参考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定赔偿。之后某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对是否侵犯作品修改权和赔偿数额是否妥当提起上诉,均被广州中院驳回。

【启示】信息网络链接起来的虚拟世界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等资讯的网络信息传播遂成为传播知识、推动社会创新的重要途径,作品随之增值。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重要权能。该案例提醒世人,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是为了方便享用免费午餐,而是为知识增值、为社会添加财富。

  

八、麦伟雄广州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8)天法知民初字第83号】

【案情及裁判】 200411月,原告受让取得注册于1997321的第967733号“绿岛”商标。广州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核准成立于1999426,其使用“绿岛”这一字号可上溯至广州市流花湖公园绿岛西餐酒廊的成立时间即199411月,该公司还登记注册了东风、流花等多家分公司。广州市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及其东风分公司被起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绿岛”文字享有企业名称权在先,原告未能证实其于2004年受让取得该商标前该商标已实际使用。而且,原告自2007年将“绿岛”商标许可给他人等使用,其使用范围并未超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范围;两被告及关联企业是以“绿岛西餐酒廊”名义对外开展经营,其分店分布于广州市天河区、越秀区、白云区,两者提供的服务并不会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但两被告未经核准注册“绿岛 GREEN ISLAND”商标,在顾客意见卡及报刊宣传报道中“绿岛 GREEN ISLAND”标识上使用“®”注册标记的行为不当,应立即予以停止,并在今后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该案上诉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

【启示】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名称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识别标记,亦能直接反映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两者分属不同的管理领域,经济生活中往往会产生权利冲突。这类案件的处理中,一般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划定权利边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既有合法权益。

 

九、刘夏梅诉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09)云法民三知初字第120号】

【案情及裁判】原告与被告就“凯特贝娜” 品牌广州天河区域加盟店事宜签订了《加盟合同书》,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商业活动,被告收取了原告加盟金12800元。后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原告提出退回加盟金等请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不具备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支持原告返还加盟金的请求。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启示】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具备资质的规定,限定了拥有特定经营资源的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市场的条件,条款的设立是为保障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的稳定,属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如有违背,应据此认定为无效。(备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认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十、广州市万顷沙镇福安村民委员会诉广州市某科学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86号】

【案情及裁判】 200212月,双方签订《合作建立大果甜杨桃商品基地协议》约定了被告为原告提供优新大果甜杨桃品种及全面的技术辅导、为项目提供良种苗木和果园规划种植指导等内容。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互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给付服务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被告没有全面履行交付840株授粉树的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其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经法院勘验,基地杨桃树生长情况良好,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而是根据双方履约情况界定各自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第二年采取嫁接授粉枝的方式进行补救,这对杨桃生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并对原告造成损失,法院酌定其赔偿20万元;但原告须支付已发生的苗款和技术服务费共58946.98元。

【启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损失。本案的处理中,严格遵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样的契约自治原则,妥善处理纠纷,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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