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改革 > 司法改革要闻
全市首发《预查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4-04-29 12:00:01】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司改办】 【作者:广州中院司改办】 【关闭】

法院在金融借款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在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且该案已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不用等执行程序结束就可将该证明作为核销呆账依据。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助推金融机构加快化解不良债务、抵御金融风险,有力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同时有效避免因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减少了不必要的执行案件重复立案,推动金融纠纷执源治理,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预查废”机制如何适用?根据有关规定,涉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经“二查”确定债务人已作为被执行人且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适用“预查废”机制。“二查”是指:一“查”案件,即收到执行立案申请后,由执行局负责审查,核查债务人是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二“查”财产,即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详细核查债务人财产情况,核实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财产线索。

《预查废证明》仅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不会因此被免除。同时,法院建立了“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