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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女职工维权案占比超三成
【发布时间:2020-03-06 14:28:08】 【稿件来源:宣教处】 【作者:宣教处】 【关闭】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马喜璇、印强报道: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线上+线下”的形式,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诉讼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通报指出,2018年—2019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8785件,涉及女职工案件3143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5.8%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女职工劳动纠纷仍以工资争议为主,主要是基本工资、加班费等薪资待遇方面纠纷,该类案件644件,约占涉女职工案件总数的20%。单独就“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提起诉讼的有151件,占女职工案件总量的4.8%。“这说明,经过多年的引导和宣传,用人单位在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方面日趋完善。”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说。

 

  从维权重心看,从“三期”待遇逐渐往岗位调整转变。更多女性基于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在职业提升、岗位安排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更易引发争议。据统计,因调岗调薪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379件,占女职工案件总量12%

即时新闻

 

案例

女职工怀孕后申请调岗被辞 法院判用人单位赔13万元

 

  曾某于2007813日入职广州某皮革公司(以下简称“皮革公司”),后负责操作开布机,其主张该岗位所在车间的气味较浓。

 

  2018年初,曾某怀孕,因担心工作环境影响胎儿发育,就工作岗位是否适合孕妇工作以及调岗问题与皮革公司进行沟通,提出需询问专业机构就其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化学物质对孕妇是否存在危害,并向皮革公司申请调岗,皮革公司对此未进行回应和解释。曾某于201873日提出休假,皮革公司未予批准,并于201875日以曾某未回来上班属自动离职为由,强制其搬离公司宿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皮革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五份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未向曾某出示过,且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

 

  20181118日,曾某生产一男婴。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请求未达成。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皮革公司向曾某支付少发的工资4702.51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皮革公司向曾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6400元及少发的工资4702.51元。

 

  法官说,本案中,根据皮革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曾某工作岗位的环境中确实存在苯、甲苯、二甲苯、非甲浣总烃等有毒物质,若上述有毒物质的浓度超过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则属于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不适合怀孕后的曾某工作,故曾某请求皮革公司调整岗位具有合理性。

 

  该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也未同意曾某的调岗请求,明显不当。曾某未到岗上班,且提供请假条请假,不存在过错。皮革公司不予批准且以曾某未到岗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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