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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理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8-03-26 09:20:50】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叶荣福 杨晓梅 甘尚钊】 【关闭】

3月22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认为,被告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由于该案是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属于新类型重大案件,案件由广州中院副院长姜耀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3名法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5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
鉴于案件审理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为满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合议庭决定被告悦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某应当出庭应诉。关某出庭应诉并当庭签署和宣读了保证书。
原告省消委会诉称悦骑公司侵害消费者多项权益
原告省消委会诉称,自2017年8月开始原告陆续收到消费者对被告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被告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提供“小鸣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过程中拖延退还押金,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保障权。被告收取消费者押金,但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实施专款专用,致使消费者的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状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在原告调查被告的押金管理相关问题时,被告未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单方制定有关押金退还说明的格式条款内容限制了消费者对押金的财产权。
原告认为,在被告建立起合理、可行、充分的退还押金保证机制前,为避免对新注册用户的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被告对新注册用户应采用免押金的服务方式。被告因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极端不便利,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负担,应当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被告对消费者押金实施专款专用、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第三方监管措施并向消费者完整披露,被告对新注册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被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5项诉讼请求。
被告悦骑公司辩称案件纠纷应属服务合同违约之诉而不是公益诉讼
被告悦骑公司在庭审中首先为事件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不便与损失以及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郑重道歉。被告答辩认为,目前被告管理瘫痪,公司现已停止运营,不会产生新的经营,不存在专款专用、即退即押和第三方监管的情况,原告不能强制被告再实施专款专用。被告目前也难以掌握、提供如注册用户数量、押金申退等与庭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但一直在积极应对,努力解决押金退还问题。在陷入营运瘫痪状态前,被告一直积极进行退还押金工作,在知悉消费者个案投诉后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投诉问题。在经营状况恶化过程中也在努力尝试寻求第三方融资合作、重组公司等方式解决资金链问题。
被告认为,其用户是通过“小鸣单车”APP平台注册和缴纳押金,用户数量特定。若用户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方式解决押金退还问题,案件纠纷应属服务合同违约之诉而不是公益诉讼。此外,庭审中被告表示其目前对新注册用户已不再收取押金。
法院认定被告损害了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广州中院认为:被告悦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未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为保护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合理,应结合实际予以支持,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公益诉讼中代表的是不特定的消费者,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排斥消费者向被告另行主张权利,如有消费者本人认为公益诉讼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广州中院遂作出判决:被告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判决被告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判决被告在《广州日报》A1版和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判决被告向原告省消委会支付调查取证、委托律师代理的合理费用共计23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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