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改革 > 司法改革要闻
材料齐全当场立案材料不全补齐即可
【发布时间:2015-05-06 10:15:48】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凌越 杨晓梅 周冠宇 黄思铭】 【关闭】

 

   
 昨天是全国法院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第一个工作日,广东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登记制落实情况怎样?羊城晚报记者走访了广州、深圳、珠海的多家法院,近距离观察立案登记制带来哪些变化。
  昨天是全国法院启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立案大厅,8个立案窗口前坐满了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改革后立案的效率明显提高了。”这是昨日上午在天河区法院办理立案群众的共同感受。只要材料齐全,当事人跑一趟法院就便可成功立案。而有案不立、久拖不立、年底不立案等问题,也将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一一解决。
 
  材料齐全即可当场立案
  在昨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经常到天河区法院为当事人办理立案的吴律师看到了立案大厅不仅多了一个立案指引,还有一份详细的清单告诉当事人需要补齐哪些材料,“现在当事人来立案,一次性就能把事情解决完,第二次再来立案就很简单了,不用像以前那样为了几份材料反复折腾。”
  吴律师告诉记者,他昨日在窗口办理立案等待的时间比以往缩短了,“我估计以前立案等待的时间久,是因为一些没有请律师的当事人自己立案时准备的材料不充分,立案法官需要跟他们进行很详细的沟通,并一条一条地解释补充哪些材料,所以耽误了比较长的时间。”吴律师认为,以前需要审查完才能决定立不立案,现在材料齐全即可立案,这也大大提高了办理立案的效率。
昨日上午,在天河法院进行立案的一名公司代表手上正拿着一张“补充材料清单”,原来该名女士首次来法院立案,毫无经验的她由于材料没准备齐全,无法当场立案。但该女士却一点也不着急,因为立案法官当场为她进行了登记,还并给出了一张表格清单,“法官说按照清单补齐材料,我下次来即可立案。”立案法官的解释让她舒了一口气。
 
  立案操作有了统一标准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当场能够判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要求当场登记立案,那么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律规定期限是多长?
  广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徐跃解释,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次的改革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立案登记制让立案的规范操作有了统一的标准。”徐跃认为,“有案必立”有效杜绝为了结案率而年底不立案的情况发生。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徐跃解释,“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而对于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则要求“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徐跃解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