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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首当环保诉讼“支持起诉人”
【发布时间:2014-12-26 16:06:18】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杨晓梅 崔颖华】 【关闭】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杨晓梅 崔颖华)2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白云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两村民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被其污染的鱼塘。与以往不同的是,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广东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白云区法院副院长马星介绍。
2011年,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运双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耀洪。从当年91日起,谭耀洪向这两个鱼塘倾倒铜和锌超标污泥约110车。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周边村民纷纷投诉。20128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为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污染物处理费需409万余元。
污染事件发生后,白云区检察机关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公益诉讼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代表白云区检察院支持本案起诉的检察员洪新德认为,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的角色参与公益诉讼活动,改变了以往直接担任原告的做法,更加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要求;同时,公益组织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存在困难,检察机关则在这方面有着相当优势。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可以强化起诉力度,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共利益维护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案中,作为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依法履行了全部诉讼义务,但涉及污染样本和鉴定结论,原告均是在检察院的帮助下才成功获取的。洪新德说。
环境资源保护专家、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市人大代表李挚萍表示,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推动和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的构建,对树立民众环保意识也意义重大。
 
 
检察机关首次出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穗白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
 
25日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两被告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钟落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白云区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法槌敲响,我省首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这同时是我省首宗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当庭宣判:两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共同修复被污染的鱼塘。
 “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挚萍旁听庭审后表示,此案审理具有标志性意义,白云法院先行先试、为我国公益诉讼开启了新的空间。
回顾
检察院推动提起公益诉讼
2011年,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某将其向村委会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耀洪。从当年91日起,谭耀洪用车辆运送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约110车,污泥散发出阵阵恶臭,周边村民纷纷投诉。方某连忙要求中止转租协议,但对方不予理会。方某转而向村委会求助,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将深夜倾倒污泥的谭耀洪抓住,一番教育之后,将谭耀洪放走。然而自此以后,谭耀洪再也没出现。
后经白云区环境监测站委托,有关科研所鉴定认为,倾倒淤泥后,方某的鱼塘内铜和锌含量超标。随后,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又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鱼塘倾倒污泥的环境损害影响、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等问题进行评估。
20128月,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损害评估报告》认为,本次事件向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车,对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事件尚未对周边水体产生明显影响。评估报告结论为:要恢复池塘养殖功能,必须清除倾倒的污泥,并将底泥挖起清运,同时对池塘内被污染塘水进行处理,达到农用标准。报告结论同时称:该鱼塘倾倒污泥环境污染损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监测分析费用4660元,污染物处理费为409.2万余元。
白云区环保局向白云区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区检察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协议》有关双方对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移送、证据调查及双方人力、物力配合协作等方面达成一致的规定,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推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
20141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对上述两被告提起诉讼,认为两人的行为对鱼塘造成污染,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白土村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采取修复措施清理鱼塘内污泥及被污染底泥,恢复鱼塘养殖,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万元。
宣判
污染环境,转租人也担责
在昨日的庭审中,第一被告谭耀洪依然下落不明,经法院送达传票而不现身,法院对其缺席审理。
庭审中,方某频频叫屈,代理律师认为方某本人也是事件的受害人,其转租鱼塘的过程完全在其认知水平的范围内。作为第二被告,其欢迎公益诉讼,但更请求有关部门能找到谭耀洪,找出污染源头,切实解决问题。
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和辩论,法庭宣布休庭20分钟,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认为,由于鱼塘和土地是集体财产,被告方某作为承包人承包集体的土地和鱼塘后,应当充分合理地使用,但方某将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并且在没有了解清楚污泥来源的情况下用于倾倒污泥牟利,方某对此亦负有过错。虽然方某作为鱼塘的使用者同样存在损失,但其行为已造成了公众利益的损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谭耀洪与方某共同修复受污染鱼塘到此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消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与方某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法院同时驳回了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察
公益诉讼一小步 环境保护一大步
本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法院依法认定中华环保联合会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由于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往往在证据收集方面会存在困难,而检察机关属于国家的公权机关,在这方面有着相当的优势。本案中,作为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依法履行了全部诉讼义务;但涉及污染样本和鉴定结论,原告均是在检察院的帮助下才成功获取的。代表白云区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洪新德介绍。
 “公益诉讼一小步,环境保护一大步。本案有利于推动和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的构建。广州市人大代表、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挚萍旁听庭审后表示,此案审理具有标志性意义,白云法院先行先试、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开启了新的空间。
李挚萍教授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公益诉讼来救济。对于由谁担任原告,她认为由公益组织和团体担任,比检察院更为适合,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可以强化起诉力度,对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共利益维护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时指出,如果遇到行政主体不作为,或者是为了追偿环境修复的成本等情况,由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担任原告比公益组织更合适,具体情况要具体对待。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姚凯丽
通讯员 杨晓梅 崔颖华 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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