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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17第50期
【发布时间:2017-07-17 08:47:10】 【稿件来源:司改办】 【作者:司改办】 【关闭】

 

司法改革专刊
20175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改办编                201777
〔工作动态〕
增城区法院迅速启动“执转破”,全力化解执行难   612,增城区法院裁定宣告广州市川井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井公司)破产,涉及该公司的39件执行积案全部纳入破产清算财产处理,该案件标志着增城区法院“执转破”工作正式启动。增城区法院“执转破”推进工作走在全市法院前列,由人民法庭进行“执转破”案件的破产清算在全市具有首创意义。具体举措如下:一是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的重要指示。高度重视“执转破”工作的推进,召开党组专项会议,传达学习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要求全院积极落实省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的会议部署。二是当机立断,迅速启动“执转破”程序。2010年到2015年,增城区法院执行部门共收到被申请人为川井公司的执行案件39件,涉案总金额为9651万余元,共扣划川井公司银行存款681万余元,查封机器设备及配件一批,经评估,价值为145万余元。然而,执行财产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执转破”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法律流程上存在障碍。201712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执行财产应属破产财产。增城区法院迅速启动“执转破”程序,裁定宣告川井公司破产并将39件执行案件的债权全部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三是组织专业审判力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川井公司的股东洛阳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增城区法院组织专业审判力量审理该案,依法组成由新塘法庭庭长毛冠贤为审判长、彭碧波、李金勇为审判员的合议庭,该合议庭成员审判经验丰富,审理过多起复杂疑难案件,素质较高。并依法指定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先后召开两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表、审理通过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摇珠确定广州市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审计机构,审查了《清算审计报告》,确认23名债权人债权。增城区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解决问题,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四是明确下一步措施,继续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增城区法院将继续统一全院思想,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相关组织机构,把执转破工作作为实现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抓手,全面推进率先基本解决执行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为全面完成“四个一”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增城区法院刘川、马桂容、彭碧波)
 
〔推进实施〕
南沙自贸区法院构建三大平台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自贸区挂牌以来至2017年5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共受理涉港澳案件176件,审结191件,其中涉港案件96件,占新收涉港澳案件的95.05%,审结103件,结案率为107.29%。南沙自贸区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港澳组织的交流合作,搭建三大粤港司法合作平台。一、搭建涉港澳案件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一是首聘港澳籍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聘任港澳籍调解员为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参与自贸区案件调解,2017年3月28日特邀香港大律师成功调解一起外资纠纷,获得境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二是搭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商会协调机制,分别与香港南沙联谊会、澳门南沙商会签署会商纪要,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建立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协调处理机制。三是推进涉港澳案件行业协会先行调解机制,2015年11月与广州市南沙区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南沙区总商会)签署会商纪要,在涉港澳案件中引入行业协会先行调解机制,发挥商会、行业组织的内部协调优势,力促纠纷化解。四是学习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送达理念,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尝试在涉港案件中适用“当事人主义”送达规则,提高涉港案件送达效率。二、建立涉港澳案件司法参与平台。一是聘任港澳籍人民陪审员,聘任9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港澳同胞司法参与度和认同度,截至目前,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4宗。二是建立涉港澳案件专家陪审机制,邀请高校教授、职能机构专业人员等作为专家陪审员参与疑难案件审理。已邀请华南理工大学教授、海事局工作人员陪审阿迪达斯公司、(台湾)荃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重大案件。三是形成涉港澳案件专家咨询机制,增聘香港大学、省法学会港澳法学研究会相关专家咨询委员,完善对港澳法律问题的研究咨询机制,加强对口指导交流、咨询研讨和建议评价。三、探索建立涉港澳案件审判多元交流平台。一是开展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组织粤港两地刑事、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活动。二是落实全省自贸区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省内各自贸片区法院审判业务交流和沟通合作。三是探索建立司法资源共享机制,与广州海事法院合作,探索涉港澳案件立案共享、法官共享和案例共享。四是开展与港澳律师的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内地法院借鉴港澳法律理论与实务规则的可行性。(南沙自贸区法院 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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