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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17第34期
【发布时间:2017-04-26 10:14:08】 【稿件来源:司改办】 【作者:司改办】 【关闭】

 

司法改革专刊
20173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改办编              2017412
〔制度建设〕
南沙区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首邀香港大律师主持商事纠纷特邀调解   3月29日,南沙区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执业大律师张鹏成功调解外资企业商事纠纷,这在全国尚属首例。2016年9月,南沙自贸区法院成立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初步建立自贸区商事调解制度:一是调解队伍国际化。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特邀调解员队伍,选聘教授学者、资深律师、企业家和港澳台及外籍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首聘特邀调解组织12家、特邀调解员有45名。特邀调解组织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多种成分,与经贸相关的占67%;特邀调解员绝大多数具有法律或商业背景,如专家学者、资深律师、企业家等。其中,港澳籍特邀调解员7名,占比16%。二是诉调衔接通畅。特邀调解分为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法院可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登记立案后或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亦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司法确认书和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是调解程序国际化、法治化。商事调解中心不断健全完善“调解+司法确认”、“调解+法院速裁”、仲裁等解决方式,探索实施无争议事实评估、中立第三方评估、互联网远程调解等创新举措,实现纠纷化解法治化、多元化。目前,商事调解中心正与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合作,拓宽、规范域外法查明渠道。同时引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着重促进粤港澳的深度融合,全力打造国际化商事调解中心。四是调解服务方便快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贸区法院官方网站和诉讼服务中心的电子触摸屏查询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了解或选择特邀调解员。自贸区法院正加紧研发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APP,融合远程预约、文书送达通知、材料交换、远程视频、手机视频、即时通讯等功能。未来,公众可通过智能手机、iPad等免费下载安装APP应用程序便可快捷访问商事调解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南沙区法院 赵丽)
〔意见建议〕
    市中院民事审判庭建议改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   1月19日3月14日,该庭依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及配套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试行)》及《配套工作规程》)的规定,采取传统方式记录与改革方式记录同时进行的双轨制,全庭公开开庭案件891件,采用改革方式记录案件129件,试行率14.5%。从反馈意见看,普遍意见认为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是大势所趋,但从试行情况来看,庭审录音录像直接代替传统法庭笔录的试行率仍有待提高,原因如下:(一)主观认识有顾虑。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的前提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且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民事审判庭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部分劳动者不同意采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2.部分案件不适合采用改革方式记录,如案情复杂或当事人有闹访倾向、庭审情绪激动的案件,采取传统记录方式更妥当。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对此,最高院未发布关于确认方式的细则,市中院印发的《实施方案(试行)》及《配套工作规程》)对此也没有规定。(二)实践操作待细化。实践中可能出现光盘交接不及时、归档前当事人申请刻录光盘、归档后光盘存在播放故障等问题,对光盘的管理、交接和利用规范等问题有待明确;同步语音转化为文字技术、综合业务系统功能等技术问题也有待完善,目前未全面推广同步语音转化为文字的技术,只能采用框架式记录作简要记录,审判人员撰写文书和合议时需要重复查看庭审录像。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强调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试行的重要性并要求审判人员大胆采用,及时交流总结试行存在问题和经验;加强与技术部门、档案部门的沟通交流(二)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当事人确认庭审录音录像的操作规程,明确光盘归档流程及光盘交接、质量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损坏责任承担等问题。(三)提高同步语音转换成文字技术水平,尽快在法庭普遍推广应用同步语音转换成文字技术,争取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
                               (市中院民事审判庭张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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