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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17第21期
【发布时间:2017-03-13 17:30:0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法改革专刊

20172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改办编              2017310
 
 
海珠区法院四大创新规范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海珠区法院结合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根据人大授权和上级法院部署,于今年年初在全国联合辖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在基层司法层面上制定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在全区推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院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特点鲜明,特色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分级激励,提升司法效率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为提升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周期,参照心理学上的激励原则,制定了“分级激励”。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即公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安机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给予不高于基准刑20%的量刑从宽激励。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由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高于基准刑15%的量刑从宽激励。由辩护人建议启动并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阶段未翻供并确定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量刑指导意见给予不低于基准刑15%的量刑从宽激励。
二、规范操作,量刑协商有据可依
强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范围内进行量刑协商。
三、限制反言,强调认罪认罚供述的可信赖性
参照英美普通法上“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制定了“限制反言”。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及被告人的认知能力。被告人在庭审之前认罪认罚,庭审阶段否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被告人之前认罪认罚供述存在非法、不真实的,一般采信被告人之前的认罪认罚供述,且在量刑时一般不予从宽。
四、后置式协商,创新做法
借鉴英美先由陪审团确定犯罪事实,后由法官在确定的犯罪事实基础上量刑的“陪审团制度”,创新设立“后置式协商”。即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发表最后陈述前,合议庭在全案证据基础上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可先行就指控事实进行合议;合议时公诉人可以列席;对指控事实的合议结果,合议庭可先行告知被告人及控、辩双方。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获知合议庭对指控事实的合议结果后,如自愿认罪,可通过辩护人向检察机关递交《建议适用刑事认罪认罚制度申请书》,检察机关应及时就量刑部分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协商,协商取得共识后由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并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应恢复法庭调查,确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在控、辩双方量刑协商范围内予以裁决。
对于指控多宗犯罪的,被告人仅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予以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可在其认罪部分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协商取得共识后,人民法院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对该认罪部分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指控多人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自愿认罪的,该认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协商取得共识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罪名成立的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对该认罪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海珠区法院自今年年初开始尝试“后置式协商”,已在六件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多人多宗案件中适用,上述六件均在三个月内审结,无一件延期审理,判后亦未上诉。
                                                              (海珠区法院 周征远、许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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