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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搬上法庭打破庭审形式化
【发布时间:2016-07-13 09:37:0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刑事审判当中的物证是庭审的焦点,法律规定以原物的形式在法庭出示为基本原则,就是为确保证据真实客观。
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一辆自行车被法警搬上了法庭。“审判长,现在出示被告人李某奇遗留在案发现场的自行车。”公诉人向法庭陈述了自行车的由来,用以证实当天被告人如何到达犯罪现场。据了解,目前,广州中院正在推行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正逐步改变以往以照片出示代替物证展示的法庭举证、质证方式。
将自行车搬上法庭之所以能成为新闻,是因为实践中以文字材料、各种照片代替物证原物展示已成为一种习惯。
毋庸置疑,证据尤其是实物证据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任何不充分、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都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司法解释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为基本原则,以原物的照片、录像等表现形式为例外,同时这种例外还必须符合“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等条件。但是,实际庭审当中却是照片、录像形式表现物证为常态,而以证据原物在法庭出示为例外,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刑事审判当中的物证是庭审的焦点,法律规定以原物的形式在法庭出示为基本原则,就是为确保证据真实客观。尽管物证以照片、录像、复制品等形式在法庭出示,能够节约成本、提升效率,但是非原物的证据形式缺乏原物的视觉冲击力和立体感,会让庭审的相关环节成为“纸上谈兵”,导致庭审倾向化、形式化。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失真,就不仅不能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还可能因为质证等程序出现争议增加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甚至会引发冤假错案。
推行刑事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防止庭审倾向化、形式化,让刑事审判实现真正的中立化、实质化。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让更多的实物上法庭参与举证、质证、认证、作证。
总之,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原物出庭的基本原则必须坚守,要逐步建立健全证据出庭形式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督机制,严格限制实物证据以非原物形式出庭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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