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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9-10-10 15:09:05】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一、院长行使以下审判管理监督权: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案件审理中的回避、保全等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协调重大审判活动的组织工作;
)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
)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二、庭长行使以下审判管理监督权:
)处理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
)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根据审判工作态势,研究决定优化内部流转程序、提升审判质量的各项措施;
)召集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履行其他必要的管理监督职责。
市中院各业务庭庭长负责组织本庭专业领域内的业务调研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制度建设。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上全程留痕。
四、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领导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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