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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9-10-10 10:23:09】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一、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协助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三)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四)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二、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二)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定庭审提纲;
(五)自己担任审判长时,主持、指挥庭审活动;不担任审判长时,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六)参与案件评议,并先行提出处理意见;
(七)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八)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三、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法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
四、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二)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主持合议庭评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程序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审判长自己承办案件时,应当同时履行承办法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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