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改革 > 审判机制改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02 11:10:31】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司改办】 【作者:广州中院司改办】 【关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

报送备案工作细则

 

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件。

(一)由本院制定或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

(二)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四)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本院应当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召开跨审级跨地域专业法官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各基层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本院不得制定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审判经验总结的审判业务文件,但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改革试点的事项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三条  由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登记。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在审议文件时,应当对文件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讨论,讨论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在内网公文系统提起发文流程时,应当在发文呈批界面确认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由研究室负责统筹管理,文件起草部门具体落实。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具体报备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

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印发之后7日内,应当将经主管副院长审批的备案材料报研究室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的,由研究室对备案审查报告统一进行编号。

第九条  备案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于研究室通过形式审查后3日内将加盖院印的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说明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提交研究室。电子版应与纸质版一致。研究室应当将备案材料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废止等书面审查意见后,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及时提出反馈意见。若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或者认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修改、废止等审查意见的理由不成立,应提出专题报告。上述反馈意见或专题报告由研究室统一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室负责定期汇总、统计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情况和数据。每年一月底前,将本院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切实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等应当积极配合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工作,于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期限内及时向研究室报送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成效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导致本院超出规定期限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文件,造成被市人民代表大会给予通报或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法治广州考评等项目被扣分等严重后果的,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给予通报等方式予以问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