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07-13 10:31:5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和省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庭审公开的实施办法〉等八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广东法院完善司法公开评价若干指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题,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促进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工作目标。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司法公开促进审判执行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努力实现司法公开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到2014年底,市中院和50%以上的基层法院司法公开水平达到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要求,并率先完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市中院在中国社科院司法透明度年度测评中进入前三名;到2015年底,两级法院司法公开水平均达到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要求,完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并争取新增1-2个法院获评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按照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每年度由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达到80分及80分以上的方为达标。
(三)工作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司法工作信息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外,其它事项一律予以公开。
2.及时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公开司法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公开。
3.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面公开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各个重要环节的相关信息,防止选择性公开。
4.规范公开。严格执行和遵守司法公开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统筹规划和配套实施,立足实际,循序渐进,防止无序公开。
5.立足服务、逐步拓展。司法公开工作要突出服务功能,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服务于审判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服务于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提升互动服务效能。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二、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
1.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通过官方网站、审判管理系统、12368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2.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3. 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可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4.积极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扩大查阅范围。
5.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及时公开庭审过程。人民法院的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
6.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可以提供查阅场所。
(二)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
1.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2.两级法院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在广州审判网上予以公布。
广州审判网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将在广州审判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同步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通过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的案件裁判文书。
3. 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因网络传输故障或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当事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更换。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4)商业秘密;(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4.案件经办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定。
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报市中院审管办审查后层报省法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5.市中院审管办负责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定期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督促、检查及时公开裁判文书。
(三)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1.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2.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
3.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使当事人可凭密码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
4.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5.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探索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市中院各部门要对照附件2《市中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在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应司法公开工作项目建设,并加强日常信息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三、拓展司法公开渠道
在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官方网站建设。网站建设要突出“公开、服务、宣传”三大功能定位,对接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信息,参照中国社科院司法透明度测评体系,调整栏目设置和版面设计,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将广州审判网打造为我市法院司法公开第一平台。各基层法院要按照“一院一网站”的要求,在2014年1月31日前建立官方网站,并与广州审判网相互建立网址链接。(牵头部门:市中院办公室)
(二)构建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依托广州审判网设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全方位的诉讼服务。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模块包括网上立案、网上缴纳费用、网上查询案件、网上判后答疑、网上视频接访、网上材料转处、网上文书送达等功能模块。(牵头部门:市中院立案一庭)
(三)推进“天平工程”建设。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建立审判数据分析平台,完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内部信息网,为司法公开提供信息化保障。(牵头部门:市中院办公室)
(四)推进12368平台建设。按照打造“法院110”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在2014年3月31日前实现两级法院统一应用,做到办案信息“主动告知”,当事人“有问必复”。(牵头部门:市中院办公室)
(五)建立法院审务信息公开移动微平台。融合广州审判网、12368平台、网上立案、文书送达、庭审直播、执行在线、裁判文书查询、电子档案查询、审判执行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和平台,通过数据整合、统一平台集成,开发面向公众服务的审务信息公开移动微平台(简称“审务通”),为公众提供个性化的、移动化的、信息电子化的移动互联网服务。公众通过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免费下载安装或扫描二维码便可快捷访问法院审务信息公开移动微平台,进行审务信息查询或办理相应审务事项。力争2014年3月31日前试运行,2015年1月1日起完善推广至全市法院。(牵头部门:市中院办公室)
(六)提高庭审水平。审判人员始终坚持居中裁判地位,注意司法形象,对当事人适当进行释明,尽量使用让当事人听得懂、能明白的语言进行庭审,依法公正、文明、规范办案。在事实调查、证据展示、法庭辩论等各环节中,做到依法规范,确保庭审质量。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比率。所有裁判公开宣判。建立和规范当庭宣判工作机制,大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到2015年底,全市法院当庭宣判率超过10%。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力推进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再审审查询问(听证)。到2015年底,市中院二审开庭率超过80%、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超过60%,全市法院再审审查(询问)率超过70%。(牵头部门:市中院审管办)
(七)推进庭审活动“三同步”。推进审判法庭数字化改造,保障案件庭审实现记录、录音、录像“三同步”。市中院所有审判法庭均已完成数字化改造。在2014年6月30日前,各基层法院至少建成2个数字法庭、各人民法庭至少建成1个数字法庭。(牵头部门:市中院办公室)
(八)推进庭审网络直播。建设两级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统一平台,提升庭审网络直播水平,实现从“天天有直播”、“人人有直播”到“件件可直播”的跨越。到2015年底,实现所有可以公开开庭的案件均可以庭审网络直播。在广州审判网设置“庭审直播”专栏,建立两级法院庭审直播案件库,并提供查询检索服务。到2014年3月31日,全市法院所有庭审直播的案件均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牵头部门:市中院宣传办)
(九)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裁前网上公示、裁判结果公示。裁前公示内容包括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不包括未成年犯)的身份情况、原判信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裁判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减刑、假释罪犯的身份情况、本次人民法院裁决依据和结果,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裁前公示、裁判结果公示除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张榜外,应同时在广州审判网上公布。(牵头部门:市中院审监庭)
(十)完善信访接访制度。把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办理机构建设,畅通群众诉求表达的法定渠道,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完善法院领导干部接访日制度。健全诉访分离机制,明确受理条件,加快案件流转,提升办理质量。积极构建涉诉矛盾纠纷化解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促进涉诉信访依法终结。(牵头部门:市中院立案二庭)
(十一)推进执行公开。以办案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流程公开化为核心,推进执行精细化管理系统,打造“网上执行局”。依托广州审判网设立“执行在线”专栏,完善“执行流程”、“当事人须知”、“执行常识”、“执行情况查询”、“曝光台”、“执行悬赏”、“执行电子邮箱”、“执行日志”等子栏目建设。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微信等形式,加强与执行当事人的互动。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牵头部门:市中院执行局)
(十二)推进审判白皮书工作。每年度就劳动争议、金融、行政等专项审判工作发布审判白皮书。(牵头部门:市中院审管办)
(十三)推进司法建议工作。贯彻落实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反馈率。(牵头部门:市中院研究室)
(十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修订市中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开发引进裁判文书技术处理软件,按照最高法院要求,实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开,并提供查询检索服务。原则上经过一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一审法院负责上网公布,经过二审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二审法院负责上网公布。完善广州审判网裁判文书公开栏目,实行与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加强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部门:市中院审管办)
(十五)加强新闻宣传。构建联动顺畅、配合密切、协调有序的新闻宣传新格局,有效提高法院新闻宣传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引导力。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市中院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各基层法院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加强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媒体合办法案真相、法观天下等专栏。(牵头部门:市中院宣传办)
(十六)加强官方微博建设。通过官方微博公开法律法规、法律文化知识、法谚、名人名言、工作动态、审判、执行动态和案件报导、庭审直播、人物访谈直播、人物宣传、新闻发布会、重大法治新闻转贴、微博留言的回复及其他适宜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2014年6月30日前,市中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均要开通本院的官方微博。(牵头部门:市中院宣传办)
(十七)开通官方微信。通过官方微信公布和回应重大案件和重要司法事件情况,引导舆论和公众维护司法权威。2014年6月30日前,有条件的法院均要开通官方微信,(牵头部门:市中院宣传办)
(十八)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制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开展法院开放日工作,每个法院每个季度至少确定1天为法院开放日,组织公众旁听庭审、参观法庭、参观院史展、进行法庭模拟、与法官座谈等活动,加强与民意的沟通互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识。(牵头部门:市中院宣传办)
(十九)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拓宽和创新联络工作的渠道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对司法公开的促进作用。(牵头部门:市中院办公室)
(二十)完善司法监督员制度。拓宽司法监督员的选任范围,拓展司法监督员的监督渠道,发挥司法监督员作用,促进司法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牵头部门:市中院监察室)
(二十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退出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规模,提高基层群众比例。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到2015年底,全市法院一审案件陪审率超过90%。(牵头部门:市中院教培处)
(二十二)加强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互动。建立人民法院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的信息、业务及人员的经常性交流互动机制。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推进与教学科研单位共建教学基地、研究基地。(牵头部门:市中院研究室)
《市中院拓展司法公开渠道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3。各牵头部门要对照上述工作要求,在2014年1月30日前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牵头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市中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要积极配合、推进相应工作。各具体工作方案同时报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规划和部署司法公开各项工作,建立分工协作、有序推进、全面提升的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技术保障、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指导推进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各基层法院要在2014年1月31日前成立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报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备案。要充实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市中院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各基层法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配套机制。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市中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要在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三)完善物质保障。加大对立案信访窗口、审判法庭、法院门户网站和其他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力度,切实改善司法公开的物质条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水平。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14年3月31日前制定全市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在立案信访大厅设立司法公开投诉举报信箱,在广州审判网公布举报投诉的范围和方式,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核查、反馈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将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为促进司法公开工作提供参考。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对当事人、社会公众反映有关法院或者有关人员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考核奖惩。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2014年3月31日前制定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市中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及时公布司法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五、附则
(一)各基层法院应在2014年3月31日前参照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本工作方案由市中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工作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工作方案为准。
附件:1. 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2.市中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任务分解表
3.市中院拓展司法公开渠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最高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提高示范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水平,制定以下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
一、立案公开(15分)
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4分)
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8分)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3分)
二、庭审公开(20分)
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8分)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4分)
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4分)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2分)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2分)
三、执行公开(15分)
9、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5分)
10、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5分)
11、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5分)
四、听证公开(10分)
12、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2分)
13、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2分)
1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5、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6、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五、文书公开(10分)
17、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5分)
18、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5分)
六、审务公开(10分)
19、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5分)
20、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5分)
七、工作机制(20分)
21、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5分)
22、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按照示范法院考评标准,对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下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5分)
23、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5分)
2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本辖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反馈。(5分)
一、立案公开(15分)
1、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4分)
2、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8分)
3、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3分)
二、庭审公开(20分)
4、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8分)
5、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4分)
6、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年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4分)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2分)
8、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将中止诉讼、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2分)
三、执行公开(15分)
9、在法院网站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5分)
10、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5分)
11、人民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人民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5分)
四、听证公开(10分)
12、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2分)
13、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2分)
1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5、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16、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公开听证。(2分)
五、文书公开(10分)
17、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5分)
18、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5分)
六、审务公开(10分)
19、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信息。(5分)
20、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公众开放日活动。(5分)
七、工作机制(20分)
21、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5分)
22、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按照示范法院考评标准,对示范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考评。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下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5分)
23、建立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5分)
24、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本辖区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反馈。(5分)
附件2:
市中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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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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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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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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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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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案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案件查询信息及途径;公开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诉前联调)或诉调对接;公开诉讼流程;公开各类案件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举证要求、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义务;公开立案信息,包括案号、立案日期、案由、适用的程序、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公开案件受理情况,公开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公开开庭公告,保障社会公众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公开管辖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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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立案大厅、书面告知、广州审判网、审务通等
|
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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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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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访窗口建设,公开涉诉信访信息:公布接访人的姓名和职务、专项接访的部门及事项;公开信访热线并安排专人值守接受群众咨询;在信访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信访工作相关材料。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等
|
立案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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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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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公开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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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书面告知、广州审判网、审务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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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二庭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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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证据应当当庭质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比率,所有裁判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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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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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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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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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庭设媒体记者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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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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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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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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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记录、录音、录像“三同步”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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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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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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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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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等
|
宣传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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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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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案件的审理期限(包括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审理阶段的诉讼中止、审限延长、审限扣除事项及原因;公开案件的审判进度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手机短信、书面告知等
|
审管办
|
9
|
公开选择中介机构的程序、结果及进展情况。收到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等报告后将报告副本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书面告知、广州审判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
|
行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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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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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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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手机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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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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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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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公示审判委员会委员情况及申请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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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手机短信、书面告知、裁判文书等
|
审管办
|
12
|
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参观、座谈和参与调解、见证执行等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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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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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手机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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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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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3日前公告,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手机短信等
|
立案二庭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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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赔偿方式或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的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3日前公告,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手机短信等
|
赔偿办
|
16
|
对职务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的被告人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3日前公告,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手机短信
|
审监庭
|
17
|
公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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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办公室
|
18
|
法院人员构成情况、各类人员管理制度,法院人员招录和法官任免情况,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干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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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开审委会委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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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审管办
|
20
|
公开法院的工作流程、管理制度、重要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大案件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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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新闻发布会
|
各部门
|
21
|
公布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审管办
|
22
|
公布参考性案例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审管办
|
23
|
公布中介机构名单、规章制度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行装处
|
24
|
不涉及国家、审判、商业秘密和未成年人犯罪、隐私、调解诉讼档案接受查询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电子档案系统等
|
办公室
|
25
|
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宣传办
|
26
|
召开新闻发布会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宣传办
|
27
|
建立健全违反法律规定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监察室
|
28
|
完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司法公开举报投诉受理渠道及办理
|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立案大厅、广州审判网等
|
办公室
|
29
|
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并在广州审判网、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中,向公众告知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相关规定
|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书面告知、立案大厅、广州审判网等
|
立案一庭
|
30
|
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外,所有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生效后7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提交在广州审判网公布;法官或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当事人对公开的裁判文书持有异议,要求撤回的,应当向裁判文书所属业务部门申请,业务部门决定撤回的,应立即撤回;对已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裁定书,该裁判文书属于应上网公开的,补正裁定书应在送达后7日内上网公开
|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
各业务庭
|
31
|
通过官方微博,以提供链接或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单方的案件的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官方微博
|
宣传办
|
32
|
在广州审判网设置裁判文书意见反馈项目,每季度收集、分析一次公众和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意见,提出对策建议
|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研究室
|
33
|
公开执行立案条件,包括立案标准、启动程序(包括主动执行制度)、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公开执行立案信息,包括执行根据、当事人情况、案号、立案日期,经办执行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书记员姓名和办公电话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书面告知等
|
立案一庭
|
34
|
公开执行风险提示、执行规范、执行程序;公开执行日志,公开悬赏公告、拍卖公告,公开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分配执行款项等执行措施信息,执行程序变更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理由,执行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信息;公开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期限的计算和不计入期限的期间;公开执行进展情况和没有按期执行的原因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手机短信、书面告知等
|
执行局
|
35
|
公开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审务通、书面告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报纸网络媒体等
|
执行局
|
36
|
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线网络实时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执行指挥中心系统
|
执行局
|
37
|
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执行指挥中心系统等
|
执行局
|
38
|
设置执行举报信箱、电话,定期对投诉举报意见进行收集整理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等
|
执行局
|
39
|
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执行事项的听证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义务,听证3日前公告,允许社会公众旁听
|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广州审判网、手机短信等
|
执行局
|
附件3:
市中院拓展司法公开渠道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项目
|
牵头部门
|
1
|
推进广州审判网建设
|
办公室
|
2
|
构建网上诉讼服务中心
|
立案一庭
|
3
|
推进“天平工程”建设
|
办公室
|
4
|
推进12368平台建设
|
办公室
|
5
|
建立法院审务信息公开移动微平台
|
办公室
|
6
|
提高庭审水平
|
审管办
|
7
|
推进庭审活动“三同步”
|
办公室
|
8
|
推进庭审网络直播
|
宣传办
|
9
|
推进减刑、假释案件裁前网上公示、裁判结果公示
|
审监庭
|
10
|
完善信访接访制度
|
立案二庭
|
11
|
推进执行公开
|
执行局
|
12
|
推进审判白皮书工作
|
审管办
|
13
|
推进司法建议工作
|
研究室
|
14
|
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
审管办
|
15
|
加强新闻宣传
|
宣传办
|
16
|
加强官方微博建设
|
宣传办
|
17
|
开通官方微信
|
宣传办
|
18
|
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
宣传办
|
19
|
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
办公室
|
20
|
完善司法监督员制度
|
监察室
|
21
|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
教培处
|
22
|
加强与法学理论界的交流互动
|
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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