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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配套办法之二)
【发布时间:2016-07-13 10:29:12】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权益,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组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第三条  书记员的招录使用,应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标,遵循岗位需要、择优录用、精简效能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政治部负责书记员的招录、配置、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纪律
 
第四条  书记员从事立案、审判、执行等相关业务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法官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排期和庭前准备工作:
(一)安排案件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二)通知当事人到庭;
(三)核对委托授权手续;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记录工作:
(一)开庭、询问、听证、判后答疑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二)证据交换、调解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三)财产保全、调查、证据保全、现场勘验、查封扣押、文书送达的现场记录工作。
第七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文书和送达工作:
(一)根据法官意见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简单法律文书;
(二)及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
(三)及时校对、送印法律文书;
(四)及时送达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
第八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办理阅卷和卷宗移送工作:
(一)办理阅卷手续;
(二)及时移送上诉案件卷宗;
(三)及时退回基层法院上诉移送案件的卷宗。
第九条  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信息录入、司法公开及档案工作:
(一)及时跟踪案件进展,录入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信息;
(二)根据法官意见做好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工作;
(三)案件审结后,及时登记生效,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第十条  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书记员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可结合部门实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调整书记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遵循下列纪律要求: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务;
(二)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
(三)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吃请;
(四)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人或者中介机构的礼品等财物;
(五)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代理人;
(六)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不得过问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九)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十)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其他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书记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延误或错误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的,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招录和配置
 
第十三条 书记员招录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书记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书记员经任命后分配至各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由所在审判业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书记员的配置比例应尽可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原则上1名法官配备1名书记员,案件数量特别多、辅助工作任务繁重的法官,可以配备2名以上的书记员。
全院书记员数量应统筹考虑案件数量、法官员额、法官助理配置情况等因素,与法院审判工作总量相适应,保障审判公正高效。受理案件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政治部应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调整书记员数量。
第十八条  建立书记员增补调配机制。书记员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政治部应会同审判管理部门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进行动态的统筹调配。每年年初,根据各审判业务部门上一年收结案工作量变化情况,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书记员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的书记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书记员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材料,由政治部负责建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离职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及财务、档案、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招考有关问题的规定》,未经批准参加社会招考的,本院不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考核工作由政治部组织负责,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实施。对书记员的考核应充分考虑合议庭法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书记员的考核,以书记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对书记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书记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情况以及出勤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平时考核采取填写《工作情况登记表》的方式进行。书记员应及时填写《工作情况登记表》,如实登记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并提交法官审核确认。
《工作情况登记表》应在书记员所在审判业务部门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为本部门书记员总人数的15%3名以上5名以下书记员的部门可以有1名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书记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提出自评意见;
(二)所在合议庭法官根据被考核对象年度内平时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三)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测评;
(四)部门领导根据被考核对象的现实表现、合议庭法官考核意见和民主测评情况集体研究,出具考核意见报政治部;
(五)政治部综合各部门考核意见,核定书记员考核等次,向院党组报告;
(六)院党组讨论决定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天。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书记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续签劳动合同、岗位交流、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期晋升书记员级别,按期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优秀书记员证书,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奖励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所在部门和政治部进行诫勉谈话;
(四)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申请复核,由部门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政治部,政治部经过调查后提出复核意见报院党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三十四条  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14天开始进行,试用期满前7天结束。
被考核书记员对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书记员试用期考核登记表》,所在部门审查后出具意见报政治部核定。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民主测评不称职票高于应到人数40%的;
(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加高于应到人数45%的;
(三)合议庭意见为不称职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高于应到人数20%的;
(四)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多次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正的。
工作未满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书记员绩效考核系统,提高书记员绩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七条  书记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审判业务部门配合。所在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情况指定法官或法官助理对其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书记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专项培训、年度培训。
第三十九条  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司法礼仪、规章制度、业务知识与技能、责任意识等,主要培训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四十条  培训结束后由政治部组织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十一条  新招聘的书记员应集中进行岗前统一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岗前培训主要培训书记员工作职责与流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与审判业务系统操作、法律检索、裁判文书写作、调解技能等。
第四十二条  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重要制度规定颁布实施后,应当组织书记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四十三条  政治部应每年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书记员进行为期一周的脱产年度培训,并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七章  晋升和薪酬福利
 
第四十四条  努力建立符合书记员工作特点的独立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对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书记员共设置九级,其中13级为高级书记员,46级为中级书记员,79级为初级书记员。
第四十六条  试用期内的书记员为见习书记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专科学历的定为9级初级书记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8级初级书记员。
第四十七条  书记员级别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书记员的工作年限自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四十八条  初级书记员和中级书记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一级;高级书记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
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破格越一级晋升,但不可连续越级晋升。
第四十九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本人当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50%的奖励金。
第五十条书记员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5%缴存。
第五十一条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书记员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五十二条  书记员的假期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请病假3个工作日以下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4个工作日以上的,扣除相应的日基本工资和日绩效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病假1个月以上的,工资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五十四条  当月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下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全额发放;2个工作日以上的,扣除相应的日基本工资和日绩效工资。
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五十五条  书记员旷工的,扣发当日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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