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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助理管理办法(《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配套办法之三)
【发布时间:2016-07-13 10:28:4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司法警务助理选用机制,明确司法警务助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司法警务助理的选任、管理及考核工作,保障司法警务助理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警务助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警务助理,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审判执行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是法院警务保障的补充力量,协助司法警察开展审判执行警务保障工作,不具备独立履行审判执行保障任务和参与案件执行的资格。
第四条 司法警务助理数量应与法警支队担负的警务保障工作量相适应,达到押解人员与被告人2:1的比例要求;因辞职等原因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增补。
第五条 政治部是司法警务助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警务助理的招聘录用、合同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法警支队负责司法警务助理的日常管理和训练。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司法警务助理在司法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机关安全保卫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六)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七)完成法警支队交办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七条 法警支队不得安排司法警务助理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司法警务活动;
(二)执行审判执行任务时配备使用武器;
(三)参与执行死刑;
(四)其他法警支队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警务活动。
第八条 司法警务助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人民法院规章制度;
(二)保守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法警支队的管理,听从法警支队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
(五)遵守本院考勤制度及其他工作纪律。
第九条 司法警务助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的司法警务助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由政治部负责对司法警务助理进行考核,法警支队提出意见。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政治部应建立司法警务助理个人档案,司法警务助理的人事档案仍由原保管单位保管。在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奖惩材料、年度考核表等材料,由政治部负责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司法警务助理离职前,应当持《市法院干部、工人调出有关事宜会办卡》及时办理财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清理事宜。
第十五条 司法警务助理执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社会招考有关问题的规定》,报考前应当向法警支队主要领导报告,并报政治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参加社会招考的,本院不出具相关证明。
合同期未满,司法警务助理因个人原因,或者因被社会招考录取而提出辞职的,本人需提前30日写出书面申请,待政治部批准后并办完所有的离职手续方可离开,但不予经济补偿;工作未满一年离职的,本院可以扣除离职人员的培训费和服装费。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晋升
 
第十六条 新招聘的司法警务助理在上岗前应接受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
(一)培训由政治部负责组织,法警支队予以配合;
(二)培训内容包括院史院情、规章制度、体能、司法警务保障业务知识与技能等;
(三)培训完毕后由政治部会同法警支队对参加培训的人员组织考试。
第十七条 政治部每年组织不少于3日的专项培训;法警支队每年组织不少于15日的脱产集中培训,全年教育训练时间不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由政治部负责,法警支队协助。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项考核。
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结束后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至翌年1月进行,主要采取民主测评、领导测评和政治部评定等方式进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奖金发放、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司法警务助理工作未满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每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司法警务助理总数的15%。考核不称职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务助理实行分级管理,薪酬待遇直接与级别挂钩。司法警务助理共设置九级,其中13级为高级司法警务助理,46级为中级司法警务助理,79级为初级司法警务助理。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内的司法警务助理为见习司法警务助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专科以下的定为9级初级司法警务助理,大学本科以上的定为8级初级司法警务助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等级晋升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要求,新录用司法警务助理的工作年限从参加法院工作时起算。
第二十四条 初级司法警务助理和中级司法警务助理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一级;高级司法警务助理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2年晋升一级。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破格越一级晋升,但不可连续越级晋升。
 
第五章  薪酬与待遇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确定晋级的,次年在所聘用类别对应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差。试用期内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的80%计发;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本人当年度12月份工资标准50%的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司法警务助理依法享有各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险费按有关规定负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本人各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5%缴存。
第二十七条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司法警务助理的薪酬水平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司法警务助理执行与法院干警相同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司法警务助理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第三十条 当月病假3个工作日以下的,工资全额发放;4个工作日以上的,按其超过的病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的,工资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病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当月请事假1个工作日以下的,工资全额发放;2个工作日以上的,按其超过的事假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司法警务助理旷工的,停发当日工资。
第三十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其服装样式、标识应与司法警察有所区别,离职时归还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
第三十四条 经法警支队批准,司法警务助理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以配置、使用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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