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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助理招录办法(《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配套办法之六)
【发布时间:2016-07-13 10:27:0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司法警务助理招录工作机制,提高招录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警务助理,是指与本院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审判执行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警务助理的招聘录用工作由本院政治部负责,任何部门不得自行招录。
第四条 招聘录用司法警务助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择优录用。
第五条 报考司法警务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司法警务辅助工作的基本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男身高1.65以上,女身高1.60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为高中;
(五)同等条件下,公安、警察院校的毕业生及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报名并不予录用;已经录用的,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任用的。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资格审查;
(四)公开考试;
(五)体检;
(六)政审;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发布公告和受理报名
 
第八条 本院政治部根据需要,经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九条 招聘公告在广州审判网(http://www.gzcourt.gov.cn)公布,应聘人员通过广州审判网报名。
第十条 报名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成功后,应聘人员携带规定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进行资格复审。
第十一条 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未达到拟聘用人数相应比例的,由本院决定是否开考。
 
第三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三部分。
第十三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能力,占总成绩的20%
第十四条 体能测试主要测试1000跑(男)、800跑(女)、410往返跑、俯卧撑(男)、仰卧起坐(女),占总成绩的60%
第十五条 按笔试和体能测试成绩合成成绩由高至低确定面试人员,面试人员与拟聘用人员的比例为21。面试人员名单在广州审判网公布。
第十六条 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态等,占总成绩的20%
第十七条 面试结束后,面试小组应当当场评分,并将面试成绩告知面试对象。
 
第四章  体检、政审和录用
 
第十八条 根据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按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由本院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政治部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往工作单位表现情况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政审。政审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并由本院决定是否按综合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政治部根据考试、政审、体检等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审定后,由本院负责实施。实施过程中,接受机构编制部门、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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