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改革 > 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书记员工作规程(试行)(《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之八)
【发布时间:2017-12-04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民事审判中的书记员工作,提高事务性辅助工作的标准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对法官负责,受法官指挥和监督。
第三条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接收案件;
(二)庭前准备工作;
(三)法庭记录和评议记录工作;
(四)裁判文书校对、印制、送达;
(五)卷宗整理、归档;
(六)案件移送;
(七)信息录入及司法公开工作;
(八)其他审判事务辅助工作。
 
第二章                   接收案件
 
第四条 本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立案部门立案后,民商事一审案件、仲裁案件等交由相关审判业务庭负责送达排期;民事二审案件统一由立案部门负责送达排期。
第五条 接收案件,书记员应当核对案号、案由,清点案卷材料,并核对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确保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六条 接收一审案件,书记员应注意清点起诉状份数是否足够,查看正、副本内容是否一致,当事人签名或印章是否符合要求。起诉状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如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港澳台永久性居民的,应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材料是否已经公证、认证手续。如公证、认证手续不齐的,应告知其补办或通知其到法院面签授权委托材料。
第七条 接收二审案件,书记员应注意核对是否在上诉期内上诉、上诉状所附材料名称份数是否相符,上诉人身份及其签名或印章是否符合要求。
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的,应核查是否提供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材料。
上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补正或由合议庭依法处理。
第八条 接收案卷材料后,书记员应做好案件登记工作。为便于查询和备忘,书记员应建立个人案件登记表,记录包括案号、案由、收案日期、承办法官、结案日期、归档日期、上诉情况、退卷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 庭前准备
第九条 一审案件收案后,书记员应在三日内制作并发送应诉材料。
应诉材料应当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制作并妥善保存电子版本,使用加盖本院院印的立案专用纸印制。
第十条 书记员在制作发送应诉材料时,应征求法官意见,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排定证据交换或开庭的时间、地点,一并送达通知书或传票。
第十一条 一审案件应当向被告送达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以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送达回证等。其中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发送。
第十二条 一审案件书记员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十三条 一审案件追加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书记员应及时向第三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原被告已提供证据材料或答辩状的,应一并发送。
第十四条  对于一审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仲裁案件)等未经立案部门排期的案件或需要增加排期的二审案件,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官的要求进行排期,通过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排定案件开庭、询问或证据交换、调解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地点,并依法送达传票或通知书。
开庭传票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其他诉讼活动时间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在排期时应在法院信息系统中点选公开开庭和发布公告。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合议庭认为不宜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书记员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在开庭三日前提出申请报案件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申请变更开庭或其他诉讼活动时间的,书记员应及时向法官报告,并根据合议庭的决定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书记员应在变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内勤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作出相应修改,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两日前核查开庭传票等送达情况。对于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如送达回证未退回的,应通过查询邮件回执确认送达情况。发现传票未送达的,应补充送达。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提前查阅起(上)诉状、一审判决书、证据材料等案件资料,了解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摘录证据名称和专业术语等,提前做好记录准备,并至少于排定日期前一日制作笔录首部。
第二十条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卷宗材料的,书记员应及时报请承办法官同意后安排阅卷。可阅卷宗范围为案件正卷,严禁送阅卷宗副卷。
第二十一条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在阅卷室阅卷。书记员应核对阅卷人身份,并告知其依法查阅,不得涂改、毁损、加插材料等。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身份查验:阅卷人为当事人的,应当出示本人公民身份证原件;阅卷人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所函》,律师执业证载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应与《所函》上载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一致。
(二)登记阅卷:书记员在阅卷室《阅卷登记本》上登记送卷人、案号、卷宗册数、是否同意复印、送卷人电话号码。
(三)取回卷宗:阅卷人阅卷完毕后,书记员应确认卷宗与阅卷前一致后取回。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接收诉讼参加人提交诉讼材料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诉讼参加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书记员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人、提供时间,并要求诉讼参加人准备证据材料原件以供核对、质证;
(二)诉讼参加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原件的,书记员应要求诉讼参加人提交复印件,并按前项要求办理,将原件退回诉讼参加人;特殊情况下需要收取原件的,书记员应予以特别登记和保管,并及时报告法官;
(三)诉讼参加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书记员应检查诉讼资料是否已经诉讼参加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公证、认证手续不齐的,告知诉讼参加人补办。
(四)诉讼参加人采用邮寄方式提交有关材料的,收件人应在相关材料首页右上方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书记员应将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保存附卷。
第二十三条 诉讼参加人申请进行保全、调查或委托评估、鉴定的,书记员应及时向法官汇报,并根据合议庭处理意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记录和送达工作。
 
第四章   庭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在开庭、询问、调解等诉讼活动开始前15分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法庭灯光、电脑、打印机以及数字庭审控制系统等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提前做好设备调试。
(二)检查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坐席的标志牌是否正确、齐备。
(三)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及到庭情况。核查诉讼参加人提交的公民身份证、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所函等资料,将公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归还证件本人,将工商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所函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到庭而未到庭的,应在笔录上记明。
(四)指导到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确认书》,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五)查验旁听人员身份;询问旁听人员中是否有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有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及时将该情况报告法官,并告知证人在法庭外等候,不要随意离开以待法庭传唤。
(六)宣读法庭规则和纪律。宣读完毕,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入席。
(七)庭审开始时,启动庭审音频视频录制系统或庭审直播系统。
(八)审判人员就座后,报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核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书记员法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录应当全面、准确、清晰。下列事项应详细记录:
(一)审判人员的提问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回答;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当庭提交证据的名称、拟证明内容、质证意见以及核对、审查及留存或退回证据原件的过程;
(三)审判人员就案由、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及程序事项等进行释明的过程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等;
(四)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规则和妨碍诉讼的行为,以及法庭采取的强制措施;
(五)审判人员提示需要记录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绪变化、行为表现或突发事件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开庭审理结束时,书记员应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第二十七条 法庭审理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及时排版、打印笔录,并督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签笔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认为法庭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书记员应及时核查。确有错漏的,应准予更改,并要求其在更改处签名确认。笔录没有错漏的,不予更改。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坚持要求更改的,可告知其在笔录最后一页的空白处注明,拒绝注明的,书记员应如实记录情况。
笔录错漏较多的,书记员应对笔录电子版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供所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签。
书记员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签法庭笔录时,应使数字庭审控制系统继续处于开启状态,以保证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书记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笔录每页的签名栏和修改处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一页签名、签注日期、注明联系电话。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记录其发言的当页签名。
第三十条 核签笔录时应保持法庭安静,书记员对喧哗、吵闹等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应予制止。笔录核签完毕,书记员应指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退离法庭,并做好关闭法庭电源及庭审设备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书记员检查笔录符合要求后,应在记录人签名栏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笔录交审判人员审阅签名。
书记员应当及时将笔录电子版妥善保存于法院信息系统中。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查、现场勘验、查封扣押、文书送达等现场记录工作,应参照本章规定查明有关人员身份并办理笔录核签。
 
第五章 评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应当如实、全面反映合议的过程及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下列事项应详细记录:
(一)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说明,包括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争议焦点、承办法官思考过程、相关考虑因素和为解决问题所做的工作;
(二)合议庭成员的提问、承办法官的答复;
(三)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认同或者不认同的意见及理由;
评议笔录应注明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注明合议庭一致意见、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
第三十四条 案件进行多次评议的,应在评议笔录中记明原因。每次评议笔录均应记录具体的评议结果。最后一次评议笔录的评议结果应与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一致。
第三十五条 书记员应当及时完成评议笔录的整理并交合议庭成员审阅签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确认的笔录方可入卷。
第三十六条 书记员应当及时将评议笔录电子版妥善保存于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六章 裁判文书校对、印制
 
第三十七条 书记员收到法官签发的裁判文书后,应及时对裁判文书进行校对复核。校对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裁判文书名称;
(二)案号;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发生变更的,应特别注意核对变更后的诉讼代理人信息;
(五)裁判结果与评议结果是否一致;
(六)时间、数字、金额、计量单位等是否准确;
(七)格式错误;
(八)合议庭成员以及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
(九)裁判文书签印日期;
经校对发现裁判文书有误的,及时报请承办法官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  书记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校对后的裁判文书送印。送印程序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文印;
(二)将《法律文书审批表》送办公室保密室登记,并加盖院章;
(三)将已加盖院章的《法律文书审批表》及裁判文书原本送文印室文印,并在《文印登记本》上登记送印日期、文书编号、印制份数;
(四)需要加急印制的裁判文书,须由庭领导审批,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上注明加急字样;
(五)已经印制完成的裁判文书需要重新印制的,须由庭领导审批,并在《法律文书审批表》上注明重印字样;已印制的错误裁判文书应按规定处理。
(六)领取印制完成的裁判文书时需在《文印登记本》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的印制数量应根据案件类型和实际情况,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合理确定。一般有两方当事人的普通案件印制裁判文书15份,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增加2份。(归档2份、上诉或退卷5份、每个当事人1份、诉讼代理人1份、机动5份)
 
第七章 宣判和裁判文书送达
 
第四十条 裁判文书印制完成后,书记员应当及时安排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宣判前,书记员应当再次对裁判文书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未加盖院印以及漏页、错页或其他差错。书记员在宣判、送达裁判文书时发现裁判文书有差错且不宜采用加盖校对章方式纠正的,应及时报告承办法官并报请庭长批准重印。
第四十一条 书记员应当确定宣判的时间、地点,并提前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四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在宣判前制作《宣判笔录》、《送达回证》、《诉讼费结算通知单》等诉讼材料。
第四十三条 宣判时书记员应当核实到庭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在宣判笔录上记明到庭诉讼参加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收到裁判文书后,书记员应当告知其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名并记明收到日期。诉讼参加人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记录拒签理由并签名。
诉讼参加人拒收裁判文书的,书记员应当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情况并签名。
第四十五条 由他人代为领取裁判文书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法人委派工作人员代为领取裁判文书的,该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公民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二)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公民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三)律师事务所指派工作人员领取裁判文书的,该工作人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公民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经通知不参加宣判、不领取裁判文书的,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法院专递形式送达裁判文书。
第四十七条 因受送达人的原因需要委托送达的,应向受委托单位发出委托送达函并附裁判文书和送达回证。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按照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第四十八条 一审案件宣判的,书记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第四十九条 案件宣判后,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书记员应根据法官指示安排判后答疑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书记员应如实记录判后答疑过程,将笔录装入卷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书记员应在判后答疑完成后三日内将判后答疑材料原件、《判后答疑接访表》、答疑笔录或答疑书及邮寄回执等材料移交立案庭。
 
第八章 案卷整理归档
 
第五十条 对已经宣判、送达裁判文书的案件卷宗整理归档是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应当及时整理卷宗,经承办法官核查后,将卷宗送档案管理部门装订、归档。
第五十一条 整理卷宗时应区分正卷和副卷。合议庭评议笔录、法律文书审批表、裁判文书原本、信访材料、不宜公开的工作记录等归入副卷。
第五十二条 整理卷宗时应该按照《民事案件卷内目录(正卷)》、《各类诉讼案件卷内目录(副卷)》的顺序对材料进行排序、标注页码。
第五十三条 卷宗送档案管理部门装订、归档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检查卷宗材料是否按照顺序整理齐全;各类笔录上的签名是否齐全;缺失原件的材料是否已将复印件附卷并附书面说明。
(二)根据卷宗内页码填写目录上的页码栏,填写目录、封底的立卷人栏、立卷时间栏。
(三)在副卷封面左上角加盖秘密章;在卷宗皮、正卷封面、副卷封面的保存期限栏中加盖短期长期永久印章。卷宗保存期限依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确定。每册卷宗的封底粘合处用书记员私章加盖骑缝章两枚。
(四)提请承办法官审核卷宗,承办法官审核后在封底审核人一栏中签名。
第五十四条 书记员完成以上工作后,应及时在法院信息管理系统将案件提交结案检查,录入案件结案方式、改判原因等案件信息并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等信息加以核对,具体办法参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电子卷宗归档程序》执行。
第五十五条 卷宗材料送档案管理部门装订、归档时,应打印《案件归档登记册》一式三份并由书记员签名确认。档案管理部门签收卷宗后,《案件归档登记册》的其中两份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书记员留存。
 第五十六条 案卷已经归档后增加的诉讼材料,应当及时加册归档。
 
第九章  案件移送
 
第五十七条 一审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书记员应当及时办理上诉材料送达及案卷移送事宜。
第五十八条 案件移送上诉的,应当严格遵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书记员应当报请承办法官确定上诉人应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数额,及时向上诉人送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要求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凭证。
第六十条 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答辩期。
第六十一条 案件移送上诉前,书记员应当确认已完成下列工作:
(一)裁判文书已全部送达当事人且相应送达回证已附卷;
(二)一审宣判后、案件移送前所收到的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已相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三)已送达《上诉须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且已收回相应的送达回证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书》原件,并已附卷;
(四)对于需要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民事案件,已计算上诉人应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数额,送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将相应的送达回证附卷;
(五)装订好案件卷宗,并整理好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又提交的诉讼材料,并列出清单;
(六)完整、规范填写《上诉案件移送流转表》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民事上诉案件函》。
第六十二条 民事上诉案件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民事上诉案件函》1份;
(二)《上诉案件移送流转表》1份;
(三)全部一审卷宗;
(四)上诉状、答辩状原件各3份;
(五)裁判文书5份及电子文本1份;
(六)《上诉须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各1份;
(七)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或者申请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原件1份;
(八)上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须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加附公告;邮寄送达的,加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妥投凭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民事抗诉、复议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移送。
第六十三条 二审案件宣判、送达裁判文书后,书记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退回一审卷宗及应当由一审法院留存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 退卷应当附退卷函,退卷函应注明退回的卷宗册数、有关证据材料及二审裁判文书的送达情况,并附二审裁判文书或其他文书5份,注明承办法官、书记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六十五条 无论是上诉移送,还是二审退卷,或者其他原因移交案件,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卷宗和有关材料移交的各环节都应进行交接登记,并由接收人签名确认。
第六十六条 案件移交应当遵循一案一移送原则。对需要移交的案件,应一次性备齐全部案件材料并送交。
第六十七条 在不同法院间移交案件应当采取机要途径;直接移送或来人调取的,应当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
采用机要途径移交案件的,应在包装案件的信封正面注明案号,并在移送函中注明承办法官部门、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六十八条 通过机要交换室移交案件的,书记员应当分别设立《报送省院案件登记本》登记报送日期、本院案号、承办法官等;设立《退卷登记本》登记退卷日期、二审案号、一审案号、一审法院等,由机要交换员核查后在《登记本》上签收确认。
第六十九条 除系列案外,同一个信封内不得同时移送两个以上案件的材料。同一个案件有多个包装信封的,每个信封都必须注明案号并进行编号,移送函应装在第一个信封内。所有包装信封应用绳呈字形或字形捆绑。
第七十条 对于本院部门之间或部门内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及书记员相互之间移交案卷的,书记员应做好案卷移交的签收和退还的交接登记,由案卷接收人签名确认。
 
第十章    裁判文书生效及公开
 
第七十一条 确认裁判文书生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全部送达,且上诉期限已届满,没有上诉情形;
(二)二审裁判的,裁判文书全部送达。
第七十二条 书记员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2日内录入生效日期,并根据合议庭的决定将应上网的裁判文书提交上网处理,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报庭领导审批不予上网。
第七十三条 书记员应根据已生效的裁判结果,及时办理受理费移送执行事宜;在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出退费申请或要求开具诉讼费发票时,书记员应办理退费结算及开具诉讼费发票等事宜。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应当严格遵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未归档案件需要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由审判庭书记员负责。案件承办法官是确认裁判文书生效的责任人。书记员填写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后,应当由承办法官签发。
第七十六条 书记员送达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前,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程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