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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法院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证据规则
【发布时间:2019-09-30 15:48:25】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探索解决移动支付环境下电子证据认定难,通过明确电子证据范围、电子证据原件载体认定、电子证据举证质证方式和电子证据当事人身份举证责任及确认标准等,统一了审判中电子证据认定的标准。
一是对电子证据范围作出限定。限定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在互联网环境中使用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用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
二是细化电子证据原件载体认定标准。电子证据原始载体需满足两个特征: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三是细化电子证据的举证方式。当事人应采用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详细规定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音频、视频、图片、文本文件等电子证据如何进行举证。
四是规范各类电子证据质证方式。电子证据的内容或固定过程经公证的应出具公证书,未公证或经公证但仍有必要质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使用电子设备等原始载体,借助互联网登录相应软件展示电子证据内容,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视频进行核对。无法通过当庭登录互联网的方式出示电子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视频进行质证。并列举式规定微信、QQ、电子邮件、短信、支付宝等电子设备电子证据出示流程。
五是细化电子证据当事人身份举证责任及确认标准。针对软件信息、客户端信息、聊天记录等当事人身份认定分别作出规定,明确身份事实证明标准。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证明内容和身份提出异议需提交证据证明。
互联网电子证据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年底已在一百多宗商事案件中得以运用,在案件中正确使用电子证据、合理分配举证规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对于诉讼参加人以及法官均作出了正向的提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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