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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对李某雄诉陈某军、陈某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5-10 11:21:22】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 【作者:广州中院】 【关闭】

 

5月10日,我院对李某雄诉陈某军、陈某容物权保护纠纷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判决陈某军、陈某容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搬离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某小区2303房(以下简称2303房),并向李某雄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7年7月31日,李某雄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2303房,并于2017年9月21日取得该房的《房地产权证》。2017年12月,李某雄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军、陈某容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陈某军、陈某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2303房;二、陈某军、陈某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李某雄支付该房屋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搬离之日止的使用费。陈某军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陈某军、陈某容自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李某雄支付该房屋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使用费。2018年12月4日,我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再审该案。

我院再审认为,李某雄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物权法保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陈某军、陈某容搬离涉案房屋。李某雄请求陈某军、陈某容支付房屋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
我院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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