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对莫某燕诉张某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04-12 09:57:00】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 【作者:广州中院】 【关闭】
4月12日上午,我院对莫某燕诉张某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公开宣判,判决张某芳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搬离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1304房(以下简称1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2017年7月5日,买受人莫某燕通过司法网拍的方式成功拍得1304房,并于同年9月取得l304房的《房地产权证》。随后,莫某燕与被执行人张某芳交涉要求其搬离1304房未果,2017年11月24日,莫某燕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芳向其返还1304房的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出l304房,并向莫某燕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搬出该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张某芳不服,提起上诉,我院二审判决驳回莫某燕诉讼请求。2018年12月4日,我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该案。
我院再审认为,莫某燕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合法权应受物权法保护,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莫某燕在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时,涉案房屋由案外人租住,张某芳一家在案外人搬离之后入住涉案房屋不具有法律依据。拍卖后,张某芳使用涉案房屋,应向莫某燕支付使用费。
我院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遂作出上述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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