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备受关注的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小惠(化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引起众多议论,有人认为,对于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法院却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小惠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小惠因害怕其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象防卫。
那么,什么是假象防卫?青少年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正确行使防卫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此,笔者采访了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伟辉。
“正当防卫”有明确的界定
宁伟辉表示,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刑法中几个的概念,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和假象防卫,青少年要分清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宁伟辉解释说,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小惠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小惠的人身威胁已经解除,小惠可以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此时的情形对小惠已不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但小惠因害怕其没死会起来报复而将其杀死属于假象防卫,应承担刑事责任。
遇到不法侵害要理智
宁伟辉说,青少年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合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必须符合五个条件:一是面临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三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是必须是保护合法利益免受侵害;五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哪些情况下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打架斗殴,任何一方都是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又如,不法侵害者已经自动停止不法侵害、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在有些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实施有一定的过程,受害人可以判断;但很多情况下不法侵害是突然爆发的,防卫人来不急过多的思考,仓促应对。当然,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是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宁伟辉表示,他曾经处理过这么一个案件。
一个夏天的夜晚,广州某中学高三女学生王某上完晚自习回家。当她走到一个拐弯处,突然从黑暗中窜出一个身材魁梧的男子,一把捂住她嘴巴,扭住她的手,将她拖行到巷子深处。随后,男子将王某按倒在地。王某十分恐惧,拼命挣扎。这时,她的右手刚好碰到一块石头,她随手将这块石头向那男子头上砸去,只听见那男子“啊”的一声,随即松开双手。
王某赶快爬起来,急匆匆逃回家中。父母见女儿脸色苍白,身上染有大块血迹,十分吃惊,经询问,方知女儿差点遭人强暴,父母立即报警。警方在现场发现了那名男子头上裂开一个口子,人已经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与王某所讲述的完全一致。因为王某是在反抗侵害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杀死的,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大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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