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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货打官司七成可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10 16:02:27】 【稿件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关闭】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见习记者 陈欣 实习生 李昕 通讯员 刘建党 施茜) 

家电“以旧换新”却买到水货,某电器商被判“假一赔二”;联通公司掌中宽带“抱金机”套餐业务赠送的笔记本电脑有质量问题,法院判决全额退还消费者……近日,作为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调研工作的第一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张进先一行在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等陪同下,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指导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据了解,近年来因广告误导、虚假宣传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近两年消费者权益纠纷案154件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是开始于2003年的新兴类型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基本上产生于日用百货、通讯、交通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是典型的民生案件。
  根据广州中院的收案情况统计,该类案件收案数量在2008年~2010年呈急剧增长态势,2010年至今趋于平稳。近两年来,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154件。其中,因产品和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首位。
  据介绍,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理的154件案中,因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共94件,占61%。其中,又以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实物样品、服务说明所表明的质量状况,或者违反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纠纷最多。此外,因广告误导、虚假宣传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
  记者获悉,在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结的154件案件中,有44件调解撤诉结案,且消费者的要求大部分能得到满足。即使以判决结案的,70%的案件均以消费者的请求得到部分或全部支持告终,维权成功率较高。
  但从案件标的额来看,十几元至几百元的案件较多。近年来“买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第96条)已经成为一些维权者首先选用的条款,所涉商品扩展至蛋白质粉、人参、药剂等与食品相关的领域,索赔额也从最初的双倍升至十倍。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是从2003年开始产生的新兴案件,基本上产生在日用百货、通讯、交通等方面。
  ●近两年广州中院民一庭此类案达154件,70%的案件以消费者请求得到部分或全部支持告终。
  ●近年“买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第96条)已成为维权者首选条款,索赔额也从最初的双倍升至十倍。
  典型案例
  “以旧换新”买到水货家电
  “假一赔二”商家赔上万元
  在广州一家展览公司工作的程先生曾于2009年11月8日来到某电器商农林下路店,销售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TCL彩电液晶电视,并称该电视采用原装三星液晶面板,折后价格为5900元。在销售人员的推介下,程先生参加了“以旧换新”活动,将一台旧索尼彩电进行换购,获回收款75元以及补贴400元,然后以5900元购得该液晶电视,销售发票上还注明了“保证采用原装三星液晶面板”。
  然而,次日送货上门后,经TCL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程先生所购彩电并没有采用三星液晶面板。多次协商未果,程先生于是起诉到越秀区法院,要求双倍赔偿。电器商的代理人确认出售给程先生的电视机并非采用原装三星液晶面板,但辩称是因送货人员疏忽所致。
  法院认为,商品销售商理应对所出售产品负有严格的核查义务,其内部管理问题亦不能作为其提供错误商品的理由。现程先生因误导宣传而购买涉案产品,产品与宣传的实物样品、标准也不相符,应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判决双倍赔偿共计1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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