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宣判20起商业贿赂案
【发布时间:2012-05-08 11:18:0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5月7日上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开展了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宣判,10个基层法院对20件20人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据悉,工程建设、医疗器材及药品采购、土地使用权属和拆迁是商业贿赂案件的“重灾区”。
据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介绍,这次集中宣判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罪15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件、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各1件。被告人绝大部分是国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占85.71%。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50至100万元的案件3件,其余16件案件均是50万元以下,全部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560万元人民币。
据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介绍,这次集中宣判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罪15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件、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各1件。被告人绝大部分是国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占85.71%。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件,50至100万元的案件3件,其余16件案件均是50万元以下,全部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560万元人民币。
广州商业贿赂“一二把手”涉案突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5月7日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就目前广州中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商业贿赂犯罪呈现4大特征。
商业受贿犯罪案件占比高。审结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占案件数90.48%,不仅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败坏政府的威信,还严重损害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妨害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贿赂主体多为权力的拥有者和既得利益的获得者,“一把手”、“二把手”涉案现象突出。审结的21名被告人中有11人是单位或所在部门的“一把手”、“二把手”,占52.38%。正副职领导手握实权、大权,全面管理单位或部门各项事务,并对重大事项具有直接决策权或重大影响力,容易成为不法经营者行贿的“重点对象”。
涉及行业、领域广泛。商业贿赂案件目前凸显出行业特征,已经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其中工程建设、医疗器材及药品采购、土地使用权属和拆迁是商业贿赂犯罪发生最为频繁的三大“重灾区”,占案件数的70%左右。
贿赂持续时间长。今天审结的20件案件中,持续1年以下、1至5年以及5年以上的案件分别占42.86%、42.86%和14.29%。通过长期的“感情投资”,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商业受贿犯罪案件占比高。审结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占案件数90.48%,不仅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败坏政府的威信,还严重损害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妨害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贿赂主体多为权力的拥有者和既得利益的获得者,“一把手”、“二把手”涉案现象突出。审结的21名被告人中有11人是单位或所在部门的“一把手”、“二把手”,占52.38%。正副职领导手握实权、大权,全面管理单位或部门各项事务,并对重大事项具有直接决策权或重大影响力,容易成为不法经营者行贿的“重点对象”。
涉及行业、领域广泛。商业贿赂案件目前凸显出行业特征,已经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其中工程建设、医疗器材及药品采购、土地使用权属和拆迁是商业贿赂犯罪发生最为频繁的三大“重灾区”,占案件数的70%左右。
贿赂持续时间长。今天审结的20件案件中,持续1年以下、1至5年以及5年以上的案件分别占42.86%、42.86%和14.29%。通过长期的“感情投资”,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起稳固的“合作关系”,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社会容忍度较高致商业贿赂多发
“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社会对商业贿赂整体容忍度较高导致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李穗辉5月7日向记者分析说。
据介绍,一方面,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权过于集中,集体决策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制约作用或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一人说了算”的情况,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会计、财务等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甚至出现严重漏洞,易产生滥用职务便利空间;此外,监督机制设计偏于事后追惩,疏于事前预防和常态化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难以全面完整地采集和共享,社会信用成本较低,容易导致信用缺失。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获取交易机会并收受财物,形成典型的权力寻租,从而导致商业贿赂犯罪产生。
“我国的商业交易常常依附于人际关系,在部分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甚至成为获取交易机会的前提。受‘熟人好办事’等思想影响,不少行为人依赖事前送礼、事后回扣等手段来建立、巩固‘人情’关系。”李穗辉对记者说。
为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广州中院今天提出了七大对策,分别是:各单位要加强财、物支出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公司会计监管和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涉行政审批、公共资源支配的权力运行;针对重点领域加强打击力度;完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查处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联动机制;倡导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理性批判的社会舆论氛围建设等。
据介绍,一方面,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权过于集中,集体决策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制约作用或形同虚设,甚至出现“一人说了算”的情况,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对会计、财务等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甚至出现严重漏洞,易产生滥用职务便利空间;此外,监督机制设计偏于事后追惩,疏于事前预防和常态化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难以全面完整地采集和共享,社会信用成本较低,容易导致信用缺失。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请托人获取交易机会并收受财物,形成典型的权力寻租,从而导致商业贿赂犯罪产生。
“我国的商业交易常常依附于人际关系,在部分行业、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甚至成为获取交易机会的前提。受‘熟人好办事’等思想影响,不少行为人依赖事前送礼、事后回扣等手段来建立、巩固‘人情’关系。”李穗辉对记者说。
为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广州中院今天提出了七大对策,分别是:各单位要加强财、物支出使用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公司会计监管和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涉行政审批、公共资源支配的权力运行;针对重点领域加强打击力度;完善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政查处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联动机制;倡导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理性批判的社会舆论氛围建设等。
一名医药代表拉4人“下水”
典型案例
在广州市10个基层法院5月7日集中宣判的20件商业贿赂案件中,一名医药代表让多家医院的4名相关人员落马案格外引人注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间,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廖伟娇,利用负责科室全面工作有医疗器械采购建议权、参与表决权等职权的职务便利,在相关检测设备及试剂选购过程中,分别收受惠州市松华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阳(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给予的贿赂款13万元,广州市碧连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毛志平(另案处理)分4次给予的贿赂款5万元。
在李阳行贿的商业贿赂案中,2007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黄宇宏在担任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工作人员(合同制)期间,伙同该院妇产科实验室的另两名负责人莫亚勤(已判决)、何英明(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阳给予的贿赂款74万元,其中黄宇宏个人分得16万元。
海珠区法院今天以受贿罪判处廖伟娇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黄宇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万元,上缴国库。
在广州市10个基层法院5月7日集中宣判的20件商业贿赂案件中,一名医药代表让多家医院的4名相关人员落马案格外引人注目。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间,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验科主任廖伟娇,利用负责科室全面工作有医疗器械采购建议权、参与表决权等职权的职务便利,在相关检测设备及试剂选购过程中,分别收受惠州市松华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阳(另案起诉,正在审理中)给予的贿赂款13万元,广州市碧连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毛志平(另案处理)分4次给予的贿赂款5万元。
在李阳行贿的商业贿赂案中,2007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黄宇宏在担任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工作人员(合同制)期间,伙同该院妇产科实验室的另两名负责人莫亚勤(已判决)、何英明(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阳给予的贿赂款74万元,其中黄宇宏个人分得16万元。
海珠区法院今天以受贿罪判处廖伟娇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的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处黄宇宏有期徒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万元,上缴国库。
转自法制日报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杨晓梅 2012年05月08日 05政法司法版
![]() |
【打印】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