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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新车曾维修
【发布时间:2012-03-26 14:34:33】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冠南】 【关闭】

        广州市民卢女士买新车近2年后发现,该车在商家交货前竟然已进行过多项维修。卢女士怀疑买到了二手“翻新车”或事故车,找到商家理论,但遭遇4S店和厂家“两不管”。无奈之下,她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广州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卖“修复车”的广州市华驰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构成欺诈。

  购车人质疑:新车售出前有维修记录
  2009年6月21日,卢女士与广州华驰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福特蒙迪欧轿车合同,当年7月11日,商家交付了车辆,卢女士支付了178550元车款及其他费用,签订了《新车交车确认表》。
  然而,新车开了1年8个月后,卢女士发现车右前门立柱饰板开裂。2011年3月14日,卢女士在另外一家4S店维修时发现,该车竟然在售出前就有过维修记录。
  “难道买的是事故车或翻新车?”卢女士将销售商和厂商双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恶意欺诈,双倍赔偿。
  随着审理的不断深入,有证据显示,涉案车在交给卢女士的两天前的7月9日,华驰福威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两项维修。分别是:检查ABS灯亮,开关失灵,维修金额0元;右后门修复,附件拆装,右后门喷漆,右前门喷漆,维修金额1550元。该工单还记载:“洗车碰撞车辆,由洗车那边付款。”
  对这份重要证据,华驰福威公司认为是检修发现,所以没有把这一情况告知购买人,没有向购买人收取维修费;该车不是事故车,而是不小心刮花了局部后喷漆。
  二审法院判决:销售方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此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时,审判员认为:涉案车出厂检验合格,在交付前除了上述两项维修外,没有其他维修内容,而该两项维修并非车辆主要或者关键部分的修理;卢女士主张车辆右前门立柱饰板曾开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即使右前门立柱饰板开裂,除了小心开关车门外,对正常行驶亦无影响。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是新车,不认定商家欺诈。但同时认为,消费者有知悉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公司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购买人的知悉权。
  一审判决后,消费者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根据维修工单的记载,“洗车碰撞车辆”,而不是商家所称的刮花了喷漆。因此,商家在交车之前,车辆已经发生了碰撞。根据现行交易习惯和消费者观念,发生碰撞属于较重大的瑕疵。作为贵重消费品,华驰福威公司应当告知购车人,但却隐瞒了事实,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州中院判决购车人退回车辆,而华驰福威应退回车款及税费。法院同时认为,车辆系原厂合格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碰撞,并非假冒伪劣产品,车辆在使用中也不会对上诉人人身构成损害的风险,因此,对于双倍返还车款,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广州市华驰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款178550元、车辆购置税15260元。
  宣判后,记者就此案致电广州华驰福威公司,该公司行政部林经理表示,此案交给了律师处理,他们将考虑申诉。
  
  转自南方日报 201232506"3.15维权大讲堂专栏"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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