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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乐路酒驾司机被判五年
【发布时间:2011-12-19 10:04:2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海珠区“5·7”怡乐路酒驾案今天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冠伦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冠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以及他人财产损失,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指出,鉴于被告人杨冠伦及其家属已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对他人的财产损失作出了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杨冠伦在明知我国严厉打击酒驾以及醉驾入刑的情况下,仍然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40余小时后才投案自首,致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对其体内酒精含量作出准确鉴定,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故虽然被告人杨冠伦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在量刑时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从严掌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冠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羊城晚报 记者:郑旭森 通讯员: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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