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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缆致短路爆炸 “电老鼠”炸晕被捕
【发布时间:2011-09-09 09:44:0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信息时报 记者:魏徽徽 通讯员:穗法宣、罗贤福 2011年08月23日
 
为配合广州市开展的创建平安电网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备犯罪,昨日,广州市和白云区两级法院组织打击涉电犯罪集中宣判。据悉,涉案9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获判5年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电线短路爆炸 “电老鼠”被炸晕
  24岁的敖某洪是广东省开平市人,小学文化。2011年2月8日晚11时许,他伙同四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携带铁剪、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凤尾庄17队凤尾北街篮球场边配电房盗剪电线。期间,这伙人操作不当,导致电线短路发生爆炸,敖某洪被炸晕,接着被群众抓获,其同伙丢下他携赃逃离。
  广东电网公司白云供电局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索赔,称这伙人盗剪电线造成其就该电路修复花去各种费用共计5万余元,导致附近200多户几个小时停电,间接损失无法估计。
  法院认为,敖某洪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判刑5年,并赔偿电力电线修复费用5万余元。
  盗剪电缆未遂 累犯判监三年
  28岁的陈某明来自贵州省清镇市,今年4月24日1时许,他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光谱中路兴森快捷公司对面路段,欲盗剪电线杆内正在通电使用的路灯电缆线。此时恰有车辆经过,陈某明因恐惧放弃偷,躲到南翔一路广深高速公路底的涵洞处,被巡逻辅警抓获。
  公安部门查出陈某明曾于2007年因盗窃电线被行政拘留10日;2008年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刑1年。
法院判决认为,陈某明已经着手实行破坏电力设备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有犯罪前科,系累犯,遂酌情判刑3年。
 
  法官说法
  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可判死刑
  白云区法院刑庭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有四种情形:一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二是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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