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银行的钱丢了,咋赔?
【发布时间:2010-03-18 00:00:00】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关闭】
3·15维权大讲堂第二期
近来,围绕银行的金融诈骗案子越来越多,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存折或储蓄卡等方式盗取他人存款的犯罪手法也让人防不胜防。作为储户,如果遇到存折、信用卡、储蓄卡被他人冒用的情况,该怎样维权和向银行索赔呢?
南方日报讯蔡先生到广州建设银行某支行取钱,在刷卡进入门禁时发现系统多了输入密码的要求,他输入密码后发现门并未打开,由于有急事,蔡先生随后匆匆离开。然而3天后,蔡先生发现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盗走3.5万元。
事后了解到,这家银行的门禁设施当天被人安装了盗码器,致使蔡先生的存款被盗。蔡先生因此诉至法院,索赔3.5万。
银行则认为,这起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在犯罪事实未确认之前,原告无权起诉。对此,法院认定此案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方式。罪犯在银行安装设备盗取资料,侵犯的是银行利益,银行不得将其损失转嫁给储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融机构对其设立的自助银行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安全。被告的门禁设施被他人安装了其他仪器,竟然要等到原告报案才能发现,可见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防范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蔡先生3.5万元。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二审则认为,蔡先生在事发当天曾2次进入银行,第二次进入时操作流程不同以往,他应有所警惕,但其在门禁输入了密码,有失审慎。储户对存款密码的保管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对此,改判为被告向原告赔偿28018元。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银行的辩护律师提出,《储蓄卡领用合约》条文中写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的交易行为”,银行应该就此获得免责。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法官表示,虽然银行提出了上述观点,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是银行未经协商单方面指定的格式条款,把本该属于银行的责任强加给储户,即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银行当然要自负其责了。
南方日报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穗法宣 统筹:戎明昌 2010年3月13日
近来,围绕银行的金融诈骗案子越来越多,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存折或储蓄卡等方式盗取他人存款的犯罪手法也让人防不胜防。作为储户,如果遇到存折、信用卡、储蓄卡被他人冒用的情况,该怎样维权和向银行索赔呢?
南方日报讯蔡先生到广州建设银行某支行取钱,在刷卡进入门禁时发现系统多了输入密码的要求,他输入密码后发现门并未打开,由于有急事,蔡先生随后匆匆离开。然而3天后,蔡先生发现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盗走3.5万元。
事后了解到,这家银行的门禁设施当天被人安装了盗码器,致使蔡先生的存款被盗。蔡先生因此诉至法院,索赔3.5万。
银行则认为,这起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在犯罪事实未确认之前,原告无权起诉。对此,法院认定此案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方式。罪犯在银行安装设备盗取资料,侵犯的是银行利益,银行不得将其损失转嫁给储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融机构对其设立的自助银行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安全。被告的门禁设施被他人安装了其他仪器,竟然要等到原告报案才能发现,可见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防范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蔡先生3.5万元。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中院二审则认为,蔡先生在事发当天曾2次进入银行,第二次进入时操作流程不同以往,他应有所警惕,但其在门禁输入了密码,有失审慎。储户对存款密码的保管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20%的次要责任。对此,改判为被告向原告赔偿28018元。
■法官说法
上述案例中,银行的辩护律师提出,《储蓄卡领用合约》条文中写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的交易行为”,银行应该就此获得免责。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法官表示,虽然银行提出了上述观点,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是银行未经协商单方面指定的格式条款,把本该属于银行的责任强加给储户,即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免除了自身的义务,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该条款是无效的,银行当然要自负其责了。
南方日报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穗法宣 统筹:戎明昌 2010年3月13日
![]() |
【打印】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