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杀驻穗办副主任 阎一健一审被判死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00】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关闭】
山西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在办公室被同事刺杀身亡案,近日由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凶手阎一健死刑。司法鉴定显示,阎一健患偏执性人格障碍,但作案时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09年7月24日16时30分许,阎一健在山西大厦1栋1319房,持刀捅刺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田某,致田某当场死亡。阎一健随即又在1318房持刀刺向办事处接待处副处长庞某,致庞某右前臂等处受伤。后阎一健被山西大厦的工作人员当场制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将阎一健带回派出所处理。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阎一健患偏执性人格障碍,但作案时无精神病,阎一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阎一健及其律师辩称,阎一健长期受到所在单位的不公平待遇,引发本案事出有因,请求轻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阎一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田某、庞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虽然阎一健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但他并没有真正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不能谅解阎一健。虽然阎一健患有偏执性人格障碍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阎一健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广州中院判决认为,阎一健的行为论罪应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阎一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他的辩护律师提请对阎一健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件回放
办公室内携刀捅刺两人
法院查明,阎一健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山西大厦工作期间,因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等原因对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田某、办事处接待处副处长庞某产生积怨。
2009年5月,阎一健因提取公积金盖章问题认为庞某故意刁难他而殴打庞某。阎一健所在单位为此要求阎一健写书面检查,但阎一健拒绝写书面检查。此后,阎一健所在单位对他作出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效益工资的处理决定。阎一健对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满而怀恨在心,遂产生杀人念头。
2009年7月中旬,阎一健购买2把尖刀放在山西大厦1栋三楼办公室内伺机作案。7月24日16时30分许,阎一健将上述事先购买的2把尖刀放在黄色手提袋内,携带该手提袋和工作总结进入山西大厦1栋1319房田某的办公室,以交书面检查为名将工作总结交给田某,后趁田某不备之机,持刀捅刺田某的胸部,致田某当场死亡。阎一健随即又冲进1318房庞某的办公室,持刀刺向庞某,庞某用手抵挡致自己右前臂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庞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南方都市报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穗法宣
2009年7月24日16时30分许,阎一健在山西大厦1栋1319房,持刀捅刺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田某,致田某当场死亡。阎一健随即又在1318房持刀刺向办事处接待处副处长庞某,致庞某右前臂等处受伤。后阎一健被山西大厦的工作人员当场制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派民警赶到现场,将阎一健带回派出所处理。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阎一健患偏执性人格障碍,但作案时无精神病,阎一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阎一健及其律师辩称,阎一健长期受到所在单位的不公平待遇,引发本案事出有因,请求轻判。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阎一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田某、庞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虽然阎一健表示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但他并没有真正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不能谅解阎一健。虽然阎一健患有偏执性人格障碍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阎一健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广州中院判决认为,阎一健的行为论罪应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阎一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他的辩护律师提请对阎一健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件回放
办公室内携刀捅刺两人
法院查明,阎一健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山西大厦工作期间,因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等原因对山西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田某、办事处接待处副处长庞某产生积怨。
2009年5月,阎一健因提取公积金盖章问题认为庞某故意刁难他而殴打庞某。阎一健所在单位为此要求阎一健写书面检查,但阎一健拒绝写书面检查。此后,阎一健所在单位对他作出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效益工资的处理决定。阎一健对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满而怀恨在心,遂产生杀人念头。
2009年7月中旬,阎一健购买2把尖刀放在山西大厦1栋三楼办公室内伺机作案。7月24日16时30分许,阎一健将上述事先购买的2把尖刀放在黄色手提袋内,携带该手提袋和工作总结进入山西大厦1栋1319房田某的办公室,以交书面检查为名将工作总结交给田某,后趁田某不备之机,持刀捅刺田某的胸部,致田某当场死亡。阎一健随即又冲进1318房庞某的办公室,持刀刺向庞某,庞某用手抵挡致自己右前臂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庞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南方都市报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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