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的分红钱谁管?
【发布时间:2011-06-14 00:00:00】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关闭】
父母离婚后,小徐从经济合作社分了10万元。这10万元该谁来管?这还真是绕了不少的弯子,费了不少的劲……
徐某和欧某是小徐的父母,由于徐某脾气不好且常醉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07年离婚。年仅9岁的小徐被判由父亲徐某抚养。父母离婚后,小徐的户口并未迁出。2005年至2010年,作为海珠区某经济联合社社员的小徐获得分红 共计108975元,全部由徐某代领。
2010年9月,经法院调解 ,小徐变更由欧某携带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2010年11月小徐与欧某共同作为原告要求徐某及徐某的母亲郭某将5年的分红返还给小徐,并由欧某监管;且自欧某独立抚养之日起,小徐的社员收入由欧某代领及监管。
一审中,徐某答辩称上述收入已全部用于小徐的日常生活学习支出。一审法院判决,小徐的社员收入由欧某代领和管理,驳回小徐、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徐、欧某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受案后,决定启动“社会关护”程序。4月15日,社会观护员谢敏 接受法院委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爸爸妈妈和奶奶对我都很好,我喜欢爸爸多一点。”小徐如是告诉谢敏。小徐说她本人也清楚自己有分红,“平时是爷爷去领的……分红款由爷爷保管比较好”。
据调查,欧某现为自由职业者,离婚后在广州江南西路一带做租房中介,每月约有两千多元收入。而徐某一直在村里做装修、建筑工程散工,平均每月收入有四千多元。
“我完全有能力抚养一个女儿。”徐某对谢敏说。但他同时表示,因工作所需,他每天回家很晚,女儿的起居及学习都是由其爷爷奶奶照顾,晚上女儿随奶奶睡。而对前妻的现状,徐某并不了解。徐家认为,欧某故意争回女儿的抚养权 ,如愿后随即向徐家索要分红款,是恶意的。他们认为抚养权变更前分红款由徐家监管,变更后可由欧某代领。
谢敏又走访了相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充分听取了相关规定和各方的意见。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展开调解,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书———小徐的抚养权变更为徐某。欧某在6个月内将其本人和女儿的户口迁出该村,2010年9月起发放给小徐的福利及分红款存入小徐的银行账户,由徐某保管存折 ,由欧某保管密码,该款的支配须征得欧某、徐某及小徐的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由法院指派的社会观护员监督履行。
小徐说,她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徐某和欧某也表示接受。
据了解,社会观护员制度是广州中院2007年在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首创的制度,并通过制定《实施规程》明确了社会观护制度的宗旨、人员构成以及社会观护员的权利和职责等。这一制度主要是运用社会力量,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迄今,像谢敏这样的社会观护员,广州中院共有352名。
目前,广州两级法院在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抚养、监护、探视等案件审理中均实行社会观护。
羊城晚报 记者:鲁钇山 通讯员:穗法宣 实习生:汤宇英 2011年5月5日
徐某和欧某是小徐的父母,由于徐某脾气不好且常醉酒,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07年离婚。年仅9岁的小徐被判由父亲徐某抚养。父母离婚后,小徐的户口并未迁出。2005年至2010年,作为海珠区某经济联合社社员的小徐获得分红 共计108975元,全部由徐某代领。
2010年9月,经法院调解 ,小徐变更由欧某携带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2010年11月小徐与欧某共同作为原告要求徐某及徐某的母亲郭某将5年的分红返还给小徐,并由欧某监管;且自欧某独立抚养之日起,小徐的社员收入由欧某代领及监管。
一审中,徐某答辩称上述收入已全部用于小徐的日常生活学习支出。一审法院判决,小徐的社员收入由欧某代领和管理,驳回小徐、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徐、欧某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受案后,决定启动“社会关护”程序。4月15日,社会观护员谢敏 接受法院委托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爸爸妈妈和奶奶对我都很好,我喜欢爸爸多一点。”小徐如是告诉谢敏。小徐说她本人也清楚自己有分红,“平时是爷爷去领的……分红款由爷爷保管比较好”。
据调查,欧某现为自由职业者,离婚后在广州江南西路一带做租房中介,每月约有两千多元收入。而徐某一直在村里做装修、建筑工程散工,平均每月收入有四千多元。
“我完全有能力抚养一个女儿。”徐某对谢敏说。但他同时表示,因工作所需,他每天回家很晚,女儿的起居及学习都是由其爷爷奶奶照顾,晚上女儿随奶奶睡。而对前妻的现状,徐某并不了解。徐家认为,欧某故意争回女儿的抚养权 ,如愿后随即向徐家索要分红款,是恶意的。他们认为抚养权变更前分红款由徐家监管,变更后可由欧某代领。
谢敏又走访了相关村委会、居委会等,充分听取了相关规定和各方的意见。法院根据调查结果展开调解,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书———小徐的抚养权变更为徐某。欧某在6个月内将其本人和女儿的户口迁出该村,2010年9月起发放给小徐的福利及分红款存入小徐的银行账户,由徐某保管存折 ,由欧某保管密码,该款的支配须征得欧某、徐某及小徐的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由法院指派的社会观护员监督履行。
小徐说,她对这个结果十分满意;徐某和欧某也表示接受。
据了解,社会观护员制度是广州中院2007年在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首创的制度,并通过制定《实施规程》明确了社会观护制度的宗旨、人员构成以及社会观护员的权利和职责等。这一制度主要是运用社会力量,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迄今,像谢敏这样的社会观护员,广州中院共有352名。
目前,广州两级法院在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抚养、监护、探视等案件审理中均实行社会观护。
羊城晚报 记者:鲁钇山 通讯员:穗法宣 实习生:汤宇英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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