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两级法院全面启动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
【发布时间:2012-09-07 09:06:25】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洪奕宜\杨晓梅\许琛】 【关闭】
在天河区法院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昨日,广州市两级法院全面启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即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全部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办理,改变原来各类案件分属于各个不同业务庭办理的审判方式。据介绍,此举有利于法院系统内部司法资源的整合和法院专业化建设,实现了交叉诉讼的裁量标准平衡和统一。
实现不同诉讼程序衔接
近期,在天河区的一次工商执法中,执法人员发现天河“宝丰制衣厂”生产大量假冒的“ADIDAS”、“PUMA”、“NIKE”运动服装,并在租赁的场所进行销售,3个月内共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装共计66.7万多元。公安机关介入侦查,随后检察机关起诉至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运用刑事程序审理了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决后的第3天,德国的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一纸诉状递交到了天河区法院,起诉张某未经其允许生产和销售使用“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的服装,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相关费用。案卷材料再次放到了知识产权法官的桌面上。
“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刑事程序对证据审查和入罪认定要求要比民事诉讼严格得多,证据的严格审查方式和结果均可为审理民事案件时所借鉴,也为民事审判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天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苏国生介绍说。
在当事人的申请下,法官调取了之前审理的刑事案件卷宗。因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在证据搜集和鉴定认定上有着体制上的优势,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直接认定了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并采信了其确定的假冒产品数额,据此判决张某构成民事商标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然而,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即使被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只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数额的分界成为侵权与犯罪的鸿沟。
民事案件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也有借鉴意义。比如,民事诉讼中运用成熟的“明确权属、认定侵权、判决赔偿”的审理思路可以为刑事审判所借鉴,这更有利于对事实的认定。谙熟刑、民、行三种案件审判的法官童宙轲告诉记者。
统一交叉诉讼裁量标准
“卡氏”与“卡士”酸奶权属之争曾在广州引起不小的影响。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认定“卡氏”酸奶与权属方“卡士”酸奶的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对“卡氏”生产单位处以9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变更登记、停止侵权。“卡氏”公司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提起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诉讼期间,“卡士”酸奶又将“卡氏”推上被告席,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卡氏”侵犯商标权,并赔偿损失。两个相互交织的案件先后由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同一法官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侵权认定的标准和原则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往往基于相同的侵权事实,这也决定了两个判决结果必然是相互影响的。”苏国生介绍说,如果由不同的审判庭审理此类案件,不同的法官在侵权事实认定上的偏差,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三审合一机制则很好得解决了这个问题。在上述案件中,审判法官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相关事实作出了基本相同的判断和认定,认定“卡氏”酸奶构成对“卡士”商标侵权。在行政诉讼中,驳回了“卡氏”的行政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中,支持了“卡士”的民事诉讼请求。而在民事赔偿数额上,则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对“卡氏”已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额,判决“卡氏”赔偿6万元损失,实现了前后裁判的统一和平衡。
这种平衡同样也会发生在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里,上述所提到的侵犯商标案件,被告人当庭提出已受刑事处罚,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责任。法官在审理这件民事案件时,除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必须考量的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等因素外,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也会将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纳入平衡考量的范畴。
培养复合型法官
据了解,2009年至2011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908件,2009年至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80件。此外,还有少量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这其中,天河区法院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约占广东省的1/10、广州市的1/4,是全国第4家试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审判方式的基层法院。
“推进‘三审合一’改革的源动力,来自于复合型法官人才的培养。”天河区法院院长甘正培说。以前,刑事法官和行政法官不需要接触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但推行“三审合一”制度后,审判法官需要具备更全面的审判业务素质。当然,要适应民、刑、行三类案件合一审理,组建一体化专业审判庭是前提。
转自南方日报 2012年9月7日A05版 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杨晓梅\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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