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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从事后到事前
【发布时间:2012-07-10 09:38:48】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杨晓梅、汪秀兰】 【关闭】

 

    “我建议案件是否改判还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为劳动者工作岗位配置辅助人员,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改判。”74,记者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亲历了一次既普通又有特别意义的案件合议过程。说普通,它只是民一庭一件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说特别,是因为案件合议中多了一名庭外监督者。何慧斯作为民一庭专职廉政监察员这个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列席案件评议并对案件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这就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实施的廉政监察制度创新,所有拟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二审案件必须有廉政监察员列席合议,这在广东省法院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内都是一种崭新的尝试。目前广州中院共有专、兼职廉政监察员14名,他们恪守在审判工作最前沿,像雷达一般对案件的廉政风险进行预警和防控。
 
    以案件管人:监督提前威力大
    “制度一开始试行的时候,在审判庭还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是否干涉了合议庭的审判权,是否违反了合议不公开的制度规定,经过充分论证,最终院长刘年夫给予了试行工作最坚定的支持。”面对记者的采访,广州中院纪检组组长匡乃安说。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注重制度建设,要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案件处理的最关键环节是合议,最隐蔽和容易隐藏廉政问题的环节也是合议,而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收到的群众投诉最集中,廉政风险也最突出,因此对这类案件合议过程进行监督,将案件质量和廉政审查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正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廉政工作由着重于对人的监督转变为‘以案管人’,是一种制度创新。”匡乃安说。
    记者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合议庭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加强监督的规定(试行)》中看到,对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廉政监察员要进行一案一填表制度,重点是对发改案件的原因分析,分为“二审中出现了新事实新证据或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原审法院业务水平不足”、“原审法院推诿责任”、“可能存在廉政问题”等几项内容,其中第一项是不需要追责的原因,而被归为第二、三、四项的原因则是需要追责的。“如果有的合议庭或者法官经常出现非正常的裁判情况,时间一长,就会浮出水面,对二审法官的监督也是一样,通过案件评查,就可以发现违纪和廉政问题,最终实现以案管人的目的。”广州中院监察室主任周焕然对记者说,如果廉政监察员对于合议庭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意见不同意,合议庭应将其建议记录在案,并将案件报庭长审批,廉政监察员同时将案件报监察室备案。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人的因素是关键。广州中院从各个业务庭选拔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资深法官担任专职或兼职廉政监察员,他们在监察职能行使上受监察室直接领导,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
 
  以良策护人:内部监督道路宽
  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广州中院民五庭是房地产案件审判庭,房地产纠纷利益大,社会关注度高,房地产案件一直是督办、信访投诉的大户,民五庭也因而成为廉政建设的重点庭室和试点单位,在2009年底率先试行专职廉政监察员制度。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民五庭就开始了廉政监察员列席发改案件的试点工作,“我把廉政监察员定位为合作者,他对案件的处理有建议权,庭长有审批权,这样可以有效实现对案件处理的共同监管,从管理学的角度讲,是最衡平和优化的。”民五庭庭长黄海珠是“以案管人”制度的积极探索者,她将廉政监察员的权限开放到最大。
  民五庭的廉政监察员张伟康作为全院首个审判业务庭的廉政监察员,其工作职责还不仅限于参加发改案件的合议,他可以调阅全庭所有正在审理案件及已经审结的案件,可以旁听所有合议庭的庭审及合议,同时负责全庭督办案件、投诉信访、群众来信的跟踪处理,可以说是全面、全程跟踪,不留死角。对这几年的“试验”成效,张伟康感到由衷的高兴,“我们庭通过对案件的廉政监控,杜绝了合议庭合而不议、电话合议等各种不规范行为,法官对案件处理更富有责任心,从客观上消除了部分当事人投诉、信访的事由,案件督办、投诉信访量明显回落。”2011年,民五庭全年受理督办案50宗,信访投诉3宗,与2010年的64宗、27宗相比,共减少了38件,降幅达41.7%。庭里还进行了不记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5%的团队成员认为设置专职廉政监察员岗位后,庭里的廉政教育状况有所加强,65%的团队成员认为廉政教育状况明显加强。
  “我的工作量比较大,累是累点,就是不想我们庭的人出事,保护好我们的法官。”张伟康说。
  据了解,广州中院自今年5月20日全面推行廉政监察员列席发改案件合议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70件案件有监察员列席合议,法官们从开始的不理解到认同和自觉执行,越来越多地体会到廉政措施的保护作用。除了广州中院外,一些基层法院也在尝试案件合议同步录音、对审判流程进行智能化监控等廉政监督新举措。
  “实践证明,内部监督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最容易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投入最小,可能出现的廉政损失也最小,是保护法官的良策,相信廉政监察的路会越走越宽。”匡乃安对记者说。
 
  转自人民法院报2012年07月1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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