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加一年减一年都要有“出处”
【发布时间:2010-04-02 00:00:00】 【稿件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关闭】
在共和国法制史上具划时代意义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目前正在羊城全面铺开。广州12个基层法院全数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试点单位,这种情况在国内尚不多见。
从昨日到明日,广州两级法院的全部刑事法官齐集花都,接受“量刑规范化”的相关培训。“近200名刑事法官一起参加培训,连续3天,这样的规模,自最高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以来,还从来没有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如是感慨。
“划时代”意义的改革
说“量刑规范化”是共和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绝不为过。
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刑”相差达到或超过5年(如判处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条款,达200多个,达到了刑法规定的40%。法官依照条款办案,可能会对大体相同的案件判处完全不同的刑期。此外,刑法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比如“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法律没有规定。
这就是坊间所说的“同案不同判”。“量刑规范化”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制定严格的量刑标准,规范量刑,从而实现同案同判。
自去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白云、南沙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核心在于,量刑加一年减一年都要有“出处”,不能随意裁量。在白云法院和南沙法院,被告可以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对于法院最后作出的量刑,法官要在判决书里充分说理,并在庭后进行“答疑”,从而把量刑全过程摆在阳光下进行。
理说透了,被告人自然不会再盲目上诉了,而同意调解的人也慢慢多起来……
贪污受贿案未纳入试点
目前广州全面铺开的试点法院中,参与试点的案件仍然是15类,并没有群众十分关心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昨日表示,整个“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是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的。早在2005年,最高院就把故意伤害、抢劫、毒品犯罪等5项最常见的犯罪纳入试点,因为这类案件数目很多,大概占到法院受案的60%到70%,在这方面法官们的经验丰富,比较容易推进。试点成功后,再推广到强奸罪等其他10项犯罪。再后,才会继续推广相对比较复杂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
“此外,贪污受贿等犯罪的量刑模糊之处不多,规定已经比较细致,只是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因此可以稍晚进行。”
“电脑判案”绝不可能
据广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春和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组织法学专家研究一种量刑辅助软件,根据软件的提示,输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量刑情节之后,就能生成量刑幅度建议。
这样操作会不会造成“电脑判案”?张春和表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被害人有过错会影响量刑。但过错有很多种,严重程度不同,量刑的幅度也就不同,比如老婆有外遇被老公杀死和两人发生口角被杀的幅度是完全不同的,最后还得靠法官来裁量。我听说过,有法官用基准刑结合各种量刑情节,加加减减,最后算出来的刑期竟然是负数。”
戴长林也认为,辅助系统永远代替不了法官。“可以把电脑理解为一个词典,让法官查询,供法官使用。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少刑罚10%到40%,那到底是减10%、20%、30%还是40%呢,电脑都显示出来了。到底用哪个?还要法官根据自首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电脑会大大加快办案的速度,避免在判刑时漏掉重要的情节。”
■相关链接
规范未成年人量刑
家庭因素成量刑情节
在本次“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广州市中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这一特殊人群,将家庭因素定为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生理心智发生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比如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死亡或双亡、或父母长期在外、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或被虐待等等,创设性地制定了对未成年人因家庭因素犯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轻刑犯可在社区改造
据悉,今年广州法院正式推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如下: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地司法所进行判前调查,并在量刑时参考是否适宜进入社区改造;在宣判时,通知受委托单位派员参加。对被判处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令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回访考察。
羊城晚报 记者:鲁钇山 通讯员:穗法宣 实习生:梁欣妍
从昨日到明日,广州两级法院的全部刑事法官齐集花都,接受“量刑规范化”的相关培训。“近200名刑事法官一起参加培训,连续3天,这样的规模,自最高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以来,还从来没有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如是感慨。
“划时代”意义的改革
说“量刑规范化”是共和国法制史上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绝不为过。
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刑”相差达到或超过5年(如判处刑罚为“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条款,达200多个,达到了刑法规定的40%。法官依照条款办案,可能会对大体相同的案件判处完全不同的刑期。此外,刑法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比如“情节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法律没有规定。
这就是坊间所说的“同案不同判”。“量刑规范化”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制定严格的量刑标准,规范量刑,从而实现同案同判。
自去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白云、南沙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
“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核心在于,量刑加一年减一年都要有“出处”,不能随意裁量。在白云法院和南沙法院,被告可以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对于法院最后作出的量刑,法官要在判决书里充分说理,并在庭后进行“答疑”,从而把量刑全过程摆在阳光下进行。
理说透了,被告人自然不会再盲目上诉了,而同意调解的人也慢慢多起来……
贪污受贿案未纳入试点
目前广州全面铺开的试点法院中,参与试点的案件仍然是15类,并没有群众十分关心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戴长林昨日表示,整个“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是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的。早在2005年,最高院就把故意伤害、抢劫、毒品犯罪等5项最常见的犯罪纳入试点,因为这类案件数目很多,大概占到法院受案的60%到70%,在这方面法官们的经验丰富,比较容易推进。试点成功后,再推广到强奸罪等其他10项犯罪。再后,才会继续推广相对比较复杂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
“此外,贪污受贿等犯罪的量刑模糊之处不多,规定已经比较细致,只是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因此可以稍晚进行。”
“电脑判案”绝不可能
据广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春和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组织法学专家研究一种量刑辅助软件,根据软件的提示,输入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量刑情节之后,就能生成量刑幅度建议。
这样操作会不会造成“电脑判案”?张春和表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被害人有过错会影响量刑。但过错有很多种,严重程度不同,量刑的幅度也就不同,比如老婆有外遇被老公杀死和两人发生口角被杀的幅度是完全不同的,最后还得靠法官来裁量。我听说过,有法官用基准刑结合各种量刑情节,加加减减,最后算出来的刑期竟然是负数。”
戴长林也认为,辅助系统永远代替不了法官。“可以把电脑理解为一个词典,让法官查询,供法官使用。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少刑罚10%到40%,那到底是减10%、20%、30%还是40%呢,电脑都显示出来了。到底用哪个?还要法官根据自首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电脑会大大加快办案的速度,避免在判刑时漏掉重要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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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未成年人量刑
家庭因素成量刑情节
在本次“量刑规范化”试点中,广州市中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这一特殊人群,将家庭因素定为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家庭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生理心智发生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比如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死亡或双亡、或父母长期在外、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或被虐待等等,创设性地制定了对未成年人因家庭因素犯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轻刑犯可在社区改造
据悉,今年广州法院正式推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如下: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判决前,法院委托被告人户籍地司法所进行判前调查,并在量刑时参考是否适宜进入社区改造;在宣判时,通知受委托单位派员参加。对被判处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令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回访考察。
羊城晚报 记者:鲁钇山 通讯员:穗法宣 实习生:梁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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