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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座”要假释法院邀“三方”观审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00】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关闭】
  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在广东省番禺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县处级领导干部罪犯假释案件。与普通案件开庭不同的是,除了法庭组成人员和旁听服刑人员外,1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在现场全程监督、观摩了案件的审理过程。据悉,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监督员观摩原县处级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在广州地区尚属首次。

  “局座”坐监12年

  服刑积极改造监狱建议假释

  今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的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据介绍,对于县处级以下的干部,以及其他职务犯罪犯人的假释案件,可以不用开庭,通过书面审查来进行。此次最高法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对审理高职务官员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力度。

  今年的6月初,广州中院审监庭即公开开庭审理了第一宗原县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案件。截至目前,广州中院审监庭共开庭审理了此类案件6件。

  此次开庭审理的假释案件中的罪犯曾某,曾先后在广州市某区财政局、商业局、发展规划局等“实权”部门担任一把手,可谓仕途宽阔,却未能抵御住金钱的腐蚀,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受贿,在退休前东窗事发,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曾某服刑期间,积极改造,表现突出,多次获得奖励,刑期到2013年3月届满,番禺监狱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审理程序严格

  多名证人出庭三方观审监督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开庭审理程序格外严格,执行机关(监狱)宣读罪犯的改造表现证据后,还有与曾某同在同监区服刑的3名罪犯、2名负责监管曾某的司法警察先后出庭作证,接受询问。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当庭宣判,裁定准予曾某假释。

  据广州中院副院长王健介绍,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监督员“观审”减刑、假释案件,能够最大程度地监督和保障案件审理的阳光、透明,增强社会公众对减刑假释工作的认识和信心,消除群众对减刑、假释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2006年以来,广州中院平均每年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超过7000多件(不含未成年罪犯),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例罪犯减刑或假释后再重新犯罪的情况。

  王健表示,广州中院将认真考虑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议,今后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将在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监督员进行“观审”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链接

  原县处级以上罪犯假释、减刑要开庭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

  南方日报 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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