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宽松环境 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时间:2011-06-15 00:00:00】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关闭】
记者:请问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特色是什么?
吴树坚: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可以形象地称为“金字塔机制”,它由上到下分为四个层次:一个中心、两大原则、三种渠道、四项效果。“一个中心”即始终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作为协调和解工作的中心;“两大原则”即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三种渠道”即通过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协调和以行政案例点评会为核心的全方位协调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四项效果”即努力通过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我认为,该机制中最大的亮点是案例点评会。
记者:请问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重心是什么?
吴树坚:当然是化解行政纠纷,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在20年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基本功能进行审慎考量后作出的结论。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主流的理论观点来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三个方面:解决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纠纷是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各种诉讼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不断发展完善的原动力,也必然成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特别是在目前的国体和政体格局下,将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作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以至整个行政诉讼的中心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
记者:行政诉讼重协调和解,是否意味着和解第一?
吴树坚: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必须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基础的原则,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
从实践来看,协调和解案件中的被诉行政行为一般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必须首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通过指明行政机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高行政机关参与行政案件协调的积极性,提高协调和解的成功率。如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与环保局交换意见后,环保局积极主动地与原告协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调和解协议。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矛盾,而且该工作不是通过法院单方努力就能完成的,必须在案件当事人甚至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下才能进行。因此,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充分沟通信息,真正了解到某些行政纠纷背后所隐含的实质争议,有侧重地进行工作。
记者: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运行中的困难是什么?
吴树坚:就目前而言,协调和解工作中的困难既包括所有审判人员面临的诸如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审理期限短的系统性问题,也包括该项工作中的个性问题:1.如何在协调和解工作中正确处理行政审判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关系。很多行政纠纷背后往往隐藏的是民事利益之争,如果想全面解决行政纠纷就难免涉及民事争议的处理。比如工伤认定案件中,在对工伤认定决定进行审查后,是否可以针对劳资双方的工伤赔偿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协调。2.正确把握协调和解工作的深度,正确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必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分,必然干涉到行政权的运行。因此,在协调和解工作中,如何恰当把握协调和解工作的深度,恰如其分地对待行政权独立运行的规则,防止司法权的过度扩张,避免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3.协调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行政诉讼当事人达成的协调和解协议既有书面形式,又有口头形式,甚至是一些没有明示的默契。因此,在目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事变更频繁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解协议切实的履行则会日益成为一个问题。
通情析理论方圆
——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调查
应当承认,在当代中国,行政审判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
同样应当承认,在现实国情下,简单的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有时还会激化矛盾,使法院工作陷于被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当然是破局的有益探索之一,重要的是,它还从一个角度昭示:如何既维护稳定与和谐,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面对压力 寻求突破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进入新世纪以来,广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市改造和工程建设如火如荼,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土地资源的配置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矛盾特别突出,各项行政管理难度加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冲突也日益激烈。而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
在此背景下,广州的行政诉讼不仅数量急剧攀升,种类也日趋复杂。1991年,该市法院行政庭受理一、二审案件共40件;2000年,市中院行政庭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357件。至今,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受理的案件类型已经涉及到各个行政管理领域。近年来,行政诉讼新的特点之一就是群体性案件增多,案件中的矛盾更加激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面对现实,行政审判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审理每一个案件时,行政法官都要具备维稳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官民纠纷、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说。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广州中院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机制:即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指导协调和行政案例点评会三位一体的协调和解工作,而案例点评会则是该机制中的亮点与重点。
个案协调 类案指导
在广州中院,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行政个案,必须进行协调和解工作。通过行政诉讼协调,一批涉及社会稳定、敏感性强、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2008年11月初,格力电器公司参与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对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并中标,后又因其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格力电器公司即以广州市财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其总裁在广东省“两会”期间还直接向省委书记汪洋反映该问题。该案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和省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基于该案的高度社会敏感性,二审期间,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在该案的处理上先后经过了庭前调查情况、庭前预议、公开开庭、庭后汇报、集体讨论、多次协调等多个环节,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沟通、协调、说服工作,并在省、市法院领导和省法院监察部门列席的情况下召开协调会。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所涉的多项争议达成了一致,格力电器公司同意撤诉,案件处理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事实上,对一些有特别意义的“小案”,广州中院行政庭也同样进行协调。
3月22日,广州中院行政庭裁定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诉广州市海珠区交通管理总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该案中,古某以其自有汽车为客户送货上门,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具备商业性质,存在非法道路货物运输行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广州中院行政庭认为:非法营运针对的主体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主体,且主要应针对企业。对于自己运载自己货物的车辆,由于其仅是为了降低成本,而不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不宜以非法营运对待。广州中院将这一精神告知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交通管理总站后,被上诉人同意将罚款退还给上诉人古某,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提出了撤诉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交通管理总站诉讼代表人说:“我们也很感谢法官的协调,这种结果不会使我们面临不良影响,同时,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以后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对象也会有正确的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广州中院行政庭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经常、反复出现的系统性执法问题,与这些部门进行协调,对其进行法律指导。
去年,在审理涉及房屋登记案件中,广州中院行政庭发现该部门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忽视法定程序等问题,该类案件数量也一度大幅增加。针对该问题,行政庭及时与该部门交换意见、召开会议,对几类常见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有效降低了该类行政纠纷的数量。
此外,作为一种积极预防行政纠纷的举措,广州中院行政庭还就涉及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管理、外嫁女权益保护、房屋登记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对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之前,对具体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以指导以后一段时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积极为行政管理排忧解难,深受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和肯定。
案例点评 不循旧例
广州中院行政庭每年都召开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一般为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2005年后,该院行政庭一改往年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流于形式,实效有限的会议作风,在会议中增加了案例点评环节。经过6年探索和完善,案例点评环节逐步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点评对象包括行政审判案例和行政复议案例;会议参加人员也逐步扩大为广州市两级法院,省市各级行政机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法委领导,以及学者和资深律师。
“会议的目的在于争取广州市人大、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加强与广州市各级各业行政机关的交流,促进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向记者介绍,“至于案例选取,每年的案例点评会前,中院行政庭会走访各基层人民法院,收集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分类整理,同时结合中院行政庭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发现的典型法律问题,从近几年审结的二审案件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例在会议上进行点评。行政复议的案例则由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选出。每年一般选取10个左右典型案例。”
点评过程 设置议题
广州中院行政案例点评会的议题设置,从一个案例可见一斑。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路段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2008年3月24日,贺欣驾驶小汽车途经该限速区时,交警便携激光测速仪拍摄到其车辆行驶时速为105公里/小时。2009年12月24日,原告到被告广州市交警支队南沙大队处接受处理,被告知其因超速50%以上被罚款1000元,并扣6分。原告先交纳罚款后,后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起不服处罚的行政诉讼,其理由主要为:1.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警示标志照片不能证明测速点在200米处设置了测速点警示标志。2.贺欣所行经的番中路是同方向三条机动车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驶的最高速度应是70公里/小时以上;3.照片没有显示车辆违章的具体地点,测速点不明确。后经协调,原告撤回了起诉。
虽然该案最终经协调处理,但广州中院行政庭认为,交警设置路标及限速的问题有随意性,且有普遍性,因此,该案被作为去年年底的点评案例。
以下为该案的点评过程(有节略):
张尚清(主持人):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是:1.行政机关在作出限速等涉及公众利益、自由,又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时,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2.以电子设备进行拍摄取证时应遵循什么原则?有什么要求?能否用流动测速设备进行测试?所拍照片、录像的要求是什么?
南沙交警大队代表:对原告的理由,我方认为: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是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但番中公路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所以此规范不适用这里的设定。2.由于目前使用的测速设备的性能所限制,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并无法聚焦及清晰拍摄车辆号牌,所以图片只能全景概括车辆行驶状况。对我方的取证问题,我方也认识到,虽然从图片上能清晰看到车辆外形、颜色、车辆号牌和行驶状况,但是照片的角度不是很全面,所以,出于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我方与原告达成和解。
原审法院代表:1.根据《交通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番中公路有限速标志和测速标志,但诉讼过程中交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设置了测速警示标志和警示灯。2.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即使是流动测速也应当有公开性,而且提前设置警示标志也对司机的安全有一定保证,不然司机突然发现警示标志而突然刹车,也可能造成事故。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番中公路限速范围应当在70公里以上,而如果设置70公里以上,因原告超速的范围导致的处罚不会这么大。如果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设定相关的标准及依据,交警部门在作出设置标志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测速?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复议二处处长黄东翔:1.限速牵涉到重大利益,应当要组织听证并且进行公示。2.对测速仪器的准确性,应当有措施保障。
南沙交警大队代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测速设备全部在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自然检测,没有经过自然检测的机器不能进行检测。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测速机器有意见,应当对鉴定机构提出意见。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1.关于限速问题,是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征求意见越充分,将来执法时成本就越低。2.关于测速设备的科学性和精确度,如果原告对测速仪器提出置疑,举证责任就转到原告身上。
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章勋:我觉得大家提出的问题很大程度是公路限速的合理性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是120公里,普通公路是80公里,但现在问题是能够开到120公里的,降低至80公里,能够开到80公里的,降低至60甚至是40公里。还有一个问题是令大家感到反感的是,交警靠罚款来创收。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我有一次在东风中路的时候,并没有禁止右转的标志,但我右转之后,却有交警过来处罚我,我认为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应当有明确性,而不能设置陷阱。
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1.现在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随意性已经引起广大群众的反感,设置的许多标志是为了罚款,而不是倡导。我建议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应当由公路部门、规划部门、技术部门根据路桥的承受量、承载量、车流量等城市管理需要,与交警部门的数据结合,来合理设置。2.不公开身份的取证应当要限制在小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化。
点评会后,广州市交警支队一位领导不无感慨:“看来,限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统一适用 纠偏解难
可以说,广州中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既讲合意和谐,又讲规矩方圆;既讲让步让利,又保法律尊严。“我们这个机制,确实解决了不少难题!”谈起广州中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该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非常高兴。
的确,广州中院的案例点评会有重要的法律效果。经过精心筛选的案例,解决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中的许多疑难,促进了两级法院行政裁判的稳定性和前后同一性。
然而,更重要的是,广州中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也得到了社会好评。在案例点评过程中,既充分听取人大、党委参会领导的指示和意见,又充分展示了行政审判法官的审判思维和司法能力,大大增进了人大、党委对于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而无论是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协调,还是案例点评,都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观念,增进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更容易说服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其不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互相作出妥协和让步,促成案件的和解。去年,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达20.47%,而行政信访案件仅占该院信访案件总数的5%。
人民法院报 记者:罗斌、马伟峰 2011年3月31日
吴树坚: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可以形象地称为“金字塔机制”,它由上到下分为四个层次:一个中心、两大原则、三种渠道、四项效果。“一个中心”即始终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作为协调和解工作的中心;“两大原则”即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三种渠道”即通过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协调和以行政案例点评会为核心的全方位协调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四项效果”即努力通过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我认为,该机制中最大的亮点是案例点评会。
记者:请问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的重心是什么?
吴树坚:当然是化解行政纠纷,妥善处理社会矛盾。这是我们在20年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基本功能进行审慎考量后作出的结论。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主流的理论观点来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三个方面:解决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纠纷是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各种诉讼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不断发展完善的原动力,也必然成为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特别是在目前的国体和政体格局下,将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作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以至整个行政诉讼的中心才能真正发挥行政诉讼的作用。
记者:行政诉讼重协调和解,是否意味着和解第一?
吴树坚: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必须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基础的原则,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
从实践来看,协调和解案件中的被诉行政行为一般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必须首先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通过指明行政机关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提高行政机关参与行政案件协调的积极性,提高协调和解的成功率。如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该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与环保局交换意见后,环保局积极主动地与原告协商,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调和解协议。
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矛盾,而且该工作不是通过法院单方努力就能完成的,必须在案件当事人甚至案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下才能进行。因此,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以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充分沟通信息,真正了解到某些行政纠纷背后所隐含的实质争议,有侧重地进行工作。
记者: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运行中的困难是什么?
吴树坚:就目前而言,协调和解工作中的困难既包括所有审判人员面临的诸如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审理期限短的系统性问题,也包括该项工作中的个性问题:1.如何在协调和解工作中正确处理行政审判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关系。很多行政纠纷背后往往隐藏的是民事利益之争,如果想全面解决行政纠纷就难免涉及民事争议的处理。比如工伤认定案件中,在对工伤认定决定进行审查后,是否可以针对劳资双方的工伤赔偿民事争议一并进行协调。2.正确把握协调和解工作的深度,正确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必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处分,必然干涉到行政权的运行。因此,在协调和解工作中,如何恰当把握协调和解工作的深度,恰如其分地对待行政权独立运行的规则,防止司法权的过度扩张,避免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3.协调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行政诉讼当事人达成的协调和解协议既有书面形式,又有口头形式,甚至是一些没有明示的默契。因此,在目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事变更频繁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解协议切实的履行则会日益成为一个问题。
通情析理论方圆
——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调查
应当承认,在当代中国,行政审判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
同样应当承认,在现实国情下,简单的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有时还会激化矛盾,使法院工作陷于被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当然是破局的有益探索之一,重要的是,它还从一个角度昭示:如何既维护稳定与和谐,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面对压力 寻求突破
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进入新世纪以来,广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城市改造和工程建设如火如荼,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土地资源的配置所涉及的利益分配矛盾特别突出,各项行政管理难度加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冲突也日益激烈。而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
在此背景下,广州的行政诉讼不仅数量急剧攀升,种类也日趋复杂。1991年,该市法院行政庭受理一、二审案件共40件;2000年,市中院行政庭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357件。至今,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受理的案件类型已经涉及到各个行政管理领域。近年来,行政诉讼新的特点之一就是群体性案件增多,案件中的矛盾更加激烈,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面对现实,行政审判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审理每一个案件时,行政法官都要具备维稳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官民纠纷、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说。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广州中院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的机制:即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指导协调和行政案例点评会三位一体的协调和解工作,而案例点评会则是该机制中的亮点与重点。
个案协调 类案指导
在广州中院,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行政个案,必须进行协调和解工作。通过行政诉讼协调,一批涉及社会稳定、敏感性强、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2008年11月初,格力电器公司参与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对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并中标,后又因其投标文件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格力电器公司即以广州市财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其总裁在广东省“两会”期间还直接向省委书记汪洋反映该问题。该案经媒体报道,迅速引起社会各界和省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基于该案的高度社会敏感性,二审期间,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在该案的处理上先后经过了庭前调查情况、庭前预议、公开开庭、庭后汇报、集体讨论、多次协调等多个环节,对双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沟通、协调、说服工作,并在省、市法院领导和省法院监察部门列席的情况下召开协调会。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所涉的多项争议达成了一致,格力电器公司同意撤诉,案件处理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事实上,对一些有特别意义的“小案”,广州中院行政庭也同样进行协调。
3月22日,广州中院行政庭裁定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诉广州市海珠区交通管理总站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该案中,古某以其自有汽车为客户送货上门,一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具备商业性质,存在非法道路货物运输行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广州中院行政庭认为:非法营运针对的主体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主体,且主要应针对企业。对于自己运载自己货物的车辆,由于其仅是为了降低成本,而不是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不宜以非法营运对待。广州中院将这一精神告知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交通管理总站后,被上诉人同意将罚款退还给上诉人古某,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提出了撤诉申请。
广州市海珠区交通管理总站诉讼代表人说:“我们也很感谢法官的协调,这种结果不会使我们面临不良影响,同时,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以后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对象也会有正确的把握!”
在司法实践中,广州中院行政庭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经常、反复出现的系统性执法问题,与这些部门进行协调,对其进行法律指导。
去年,在审理涉及房屋登记案件中,广州中院行政庭发现该部门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忽视法定程序等问题,该类案件数量也一度大幅增加。针对该问题,行政庭及时与该部门交换意见、召开会议,对几类常见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有效降低了该类行政纠纷的数量。
此外,作为一种积极预防行政纠纷的举措,广州中院行政庭还就涉及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管理、外嫁女权益保护、房屋登记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对行政执法、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之前,对具体问题的处理达成共识,以指导以后一段时间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积极为行政管理排忧解难,深受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重视和肯定。
案例点评 不循旧例
广州中院行政庭每年都召开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一般为贯彻最高法院、省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2005年后,该院行政庭一改往年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流于形式,实效有限的会议作风,在会议中增加了案例点评环节。经过6年探索和完善,案例点评环节逐步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点评对象包括行政审判案例和行政复议案例;会议参加人员也逐步扩大为广州市两级法院,省市各级行政机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法委领导,以及学者和资深律师。
“会议的目的在于争取广州市人大、党委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加强与广州市各级各业行政机关的交流,促进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向记者介绍,“至于案例选取,每年的案例点评会前,中院行政庭会走访各基层人民法院,收集基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分类整理,同时结合中院行政庭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发现的典型法律问题,从近几年审结的二审案件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例在会议上进行点评。行政复议的案例则由广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选出。每年一般选取10个左右典型案例。”
点评过程 设置议题
广州中院行政案例点评会的议题设置,从一个案例可见一斑。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番中公路路段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2008年3月24日,贺欣驾驶小汽车途经该限速区时,交警便携激光测速仪拍摄到其车辆行驶时速为105公里/小时。2009年12月24日,原告到被告广州市交警支队南沙大队处接受处理,被告知其因超速50%以上被罚款1000元,并扣6分。原告先交纳罚款后,后向广州市南沙区法院提起不服处罚的行政诉讼,其理由主要为:1.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警示标志照片不能证明测速点在200米处设置了测速点警示标志。2.贺欣所行经的番中路是同方向三条机动车道,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驶的最高速度应是70公里/小时以上;3.照片没有显示车辆违章的具体地点,测速点不明确。后经协调,原告撤回了起诉。
虽然该案最终经协调处理,但广州中院行政庭认为,交警设置路标及限速的问题有随意性,且有普遍性,因此,该案被作为去年年底的点评案例。
以下为该案的点评过程(有节略):
张尚清(主持人):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是:1.行政机关在作出限速等涉及公众利益、自由,又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时,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2.以电子设备进行拍摄取证时应遵循什么原则?有什么要求?能否用流动测速设备进行测试?所拍照片、录像的要求是什么?
南沙交警大队代表:对原告的理由,我方认为: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是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但番中公路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所以此规范不适用这里的设定。2.由于目前使用的测速设备的性能所限制,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并无法聚焦及清晰拍摄车辆号牌,所以图片只能全景概括车辆行驶状况。对我方的取证问题,我方也认识到,虽然从图片上能清晰看到车辆外形、颜色、车辆号牌和行驶状况,但是照片的角度不是很全面,所以,出于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我方与原告达成和解。
原审法院代表:1.根据《交通警察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番中公路有限速标志和测速标志,但诉讼过程中交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设置了测速警示标志和警示灯。2.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开,即使是流动测速也应当有公开性,而且提前设置警示标志也对司机的安全有一定保证,不然司机突然发现警示标志而突然刹车,也可能造成事故。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番中公路限速范围应当在70公里以上,而如果设置70公里以上,因原告超速的范围导致的处罚不会这么大。如果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设定相关的标准及依据,交警部门在作出设置标志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测速?
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复议二处处长黄东翔:1.限速牵涉到重大利益,应当要组织听证并且进行公示。2.对测速仪器的准确性,应当有措施保障。
南沙交警大队代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测速设备全部在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自然检测,没有经过自然检测的机器不能进行检测。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测速机器有意见,应当对鉴定机构提出意见。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文静:1.关于限速问题,是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我认为征求意见越充分,将来执法时成本就越低。2.关于测速设备的科学性和精确度,如果原告对测速仪器提出置疑,举证责任就转到原告身上。
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章勋:我觉得大家提出的问题很大程度是公路限速的合理性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是120公里,普通公路是80公里,但现在问题是能够开到120公里的,降低至80公里,能够开到80公里的,降低至60甚至是40公里。还有一个问题是令大家感到反感的是,交警靠罚款来创收。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我有一次在东风中路的时候,并没有禁止右转的标志,但我右转之后,却有交警过来处罚我,我认为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应当有明确性,而不能设置陷阱。
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1.现在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的随意性已经引起广大群众的反感,设置的许多标志是为了罚款,而不是倡导。我建议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应当由公路部门、规划部门、技术部门根据路桥的承受量、承载量、车流量等城市管理需要,与交警部门的数据结合,来合理设置。2.不公开身份的取证应当要限制在小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化。
点评会后,广州市交警支队一位领导不无感慨:“看来,限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统一适用 纠偏解难
可以说,广州中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既讲合意和谐,又讲规矩方圆;既讲让步让利,又保法律尊严。“我们这个机制,确实解决了不少难题!”谈起广州中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该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非常高兴。
的确,广州中院的案例点评会有重要的法律效果。经过精心筛选的案例,解决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中的许多疑难,促进了两级法院行政裁判的稳定性和前后同一性。
然而,更重要的是,广州中院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也得到了社会好评。在案例点评过程中,既充分听取人大、党委参会领导的指示和意见,又充分展示了行政审判法官的审判思维和司法能力,大大增进了人大、党委对于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而无论是个案协调,类型案件部门协调,还是案例点评,都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行政机关积极应诉的观念,增进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更容易说服行政机关及时纠正其不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互相作出妥协和让步,促成案件的和解。去年,广州中院行政诉讼和解撤诉率达20.47%,而行政信访案件仅占该院信访案件总数的5%。
人民法院报 记者:罗斌、马伟峰 2011年3月31日
![]() |
【打印】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