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刘倩通讯员穆健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广州中院民五庭(主要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的纠纷大多是开发商与包工头的官司,都是金钱与权力的争斗,殊不知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其实占据了民五庭案件的大多数。面对双方都是弱势群体的案件,法官该如何作出判决呢?且听广州中院民五庭法官龚德家向您讲述,他是如何成功调解广州中院民五庭标的最小案。
法官语录
“对于弱势群体要充分表达对他们的同情与关怀,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依法裁判不是仅仅依靠有限的法条,而是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实现社会公正”。
——广州中院民五庭法官龚德家
案情回顾
因7平米房间兄妹反目判妹付房租不搬兄不满
阿成、阿兰和阿超为一母同胞的兄妹。1989年,三人的父亲(乙方)与广州市某局(甲方)签订《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永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拆除乙方房屋(建筑面积34.695平方米),甲方于1989年8月30日前将603房(建筑面积:38.9平方米)给乙方永迁居住,超出产权交换面积部分全部按民用公房租金租用。由于常住平均人口不足5平方米,甲方安置801房44平方米作租用。于是阿成永迁至801房(使用面积27.04平方米)居住,阿超永迁该801房的小房(使用面积约7.02平方米),阿兰及其父永迁603房。1991年2月,阿超与阿兰调换房屋,阿兰迁入801房的小房居住,阿超迁入603房居住。
1999年12月,阿成以2.1万元购买801房。不久阿成觉得阿兰占用801房的一个房间,并从未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便多次要求她迁出801房,迁入603房。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阿成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立即迁出801房,迁至同址603房,并支付2001年1月至起诉日的房屋租金等费用6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后判定,涉讼801房是阿成的产业,阿兰居住该801房中的小房,理应支付房屋使用费。因此,阿兰应支付自2007年2月25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801房的小房(即7平方米)的房屋使用费。同时判决驳回阿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阿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称他与阿兰间不存在任何租赁关系,原审认定他与阿兰应当维持租赁关系错误。
法官讲述
“我想寻求法理上最佳方案”
此案关涉很多情理法元素对于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合议庭的意见多次反复,包括我本人也一直拿不定主意。原因很简单,双方都有其值得考虑的法律、事实和情理依据。
对阿成而言,他作为所有权人兼拆迁户成员,年近六旬,罹患多年心脏病,需人照料,且儿子也已到结婚年龄,由于住房无法解决,无法结婚。对阿兰而言,儿子也已20多岁,却一直与年过五十的老母亲上下铺居住在一间7平方米的房间里。
对于这个案件,我左右思量,判决书数易其稿,仍然定不下来。如果按常规处理办法来判决本案非常简单——阿成享有所有权,阿兰母子与所有权人没有定期租赁关系,阿成随时可以要求阿兰母子搬迁,但这个案子关涉很多情理法元素,作为法官,我想寻求法理上最佳处理方案,尽我所能化解这出人伦悲剧。
在征求领导意见后,我认为此案不改为宜,最好能争取调解结案。
调解是一个艰苦的过程
于是我开始了艰苦的调解过程。我对阿成说:“让你亲妹妹就这么走了,你心里好受吗?而且从利益权衡的角度来讲,即使法院判阿兰搬迁,她也没有搬迁去向,难道把她赶到大街上去不成?”听了我这番话,阿成陷入了沉思,很快就接受了我的观点,并且征求我对周转时间和补偿金额的意见。
随后我又找到阿兰,对她说:“你这样子会让兄妹关系越闹越僵,大半辈子都走过来了,何必再旧恨加新仇呢?另外,你同意搬迁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也能补贴生活之需。”她也慢慢默认了我的劝解,和儿子商量起方案来。
在前期做过大量单方调解后,最终经过近三个小时双方面对面调解,终于达成和解,阿成同意给阿兰一年时间周转,外加两万元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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