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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审判
【发布时间:2014-06-04 15:44:4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提示:双击图片可放大浏览】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55年来,广州中院几代法官不辱使命,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全面开展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大力调解了民商事和行政关系,加大了执行力度,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司法权威,在履行职责的道路上迈出了一串串坚实的脚印,谱写了一曲曲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正气之歌。
刑事审判

 

 

广州中院不断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各类犯罪活动,审结了一大批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
图一,市中院仅用15天就审结震惊中外的全国首起持枪抢劫银行押钞车的番禺“12·22”1500万元特大劫钞案。何伟光等6人于1995年12月22日晚,持枪抢劫番禺市桥信用社解款车,枪杀解款经警,劫走人民币1500余万元。1996年 2月17,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何伟光等4人死刑,判处其它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图为宣判现场。
图二,1998年10月审理的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案是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最有影响的案件。案中张子强等18人为香港藉人,其犯罪涉及粤港跨境犯罪,涉案金额高达10多亿港元,对社会危害极大。该案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广受公众关注,被传媒称为世纪大审判。该案起诉后,李果院长亲自指挥、协调该案的审理工作,王敏副院长、史安琪庭长和吴翔法官组成合议庭,由王敏担任审判长,于10月20日至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广州有线电视台对庭审进行了直播。市中院就控辩双方争议的“内地对此案有无管辖权”等问题做出认定,最终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和抢劫罪判处张子强等5名主犯死刑,其余31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和有期徒刑。此案的成功审判,受到了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荣立集体一等功,合议庭三名成员均荣立一等功,李果院长及法警支队队长周光武亦荣立一等功。
下图,广州中院于1998年12月11日在广东国际大酒店召开情况介绍会,李果院长向中外媒体公布审判张子强案有关情况,解答了记者们的提问。会议由吴树坚副院长主持,合议庭成员王敏、史安琪、吴翔参加了会议。
图三,1997年7月16日至18日,市中院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许永昌等13人制造毒品、私藏枪支、弹药一案。该案因被告人众多、被告人成分复杂、制毒数量特别巨大(制造加工冰毒达1970.95千克)、制毒地点广等因素,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广州电视台对法庭辩论进行了直击报导。同年11月14日,许永昌等7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分别判刑。
图四,有“广东打黑第一案”之称的周广龙黑帮案宣判现场,该案涉案人数高达24人,首犯为周广龙,是广州地区首宗黑社会性质犯罪案 。2002年8月15日,该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宣判,周广龙等3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图为副院长黄荣康正在宣判此案。

 

 

图一,易芳、刘小虎贪污案
该案是到当时为止广州中院受理的广州地区历年来贪污数额最大的一宗贪污案。易芳原系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运输公司售票处售票员,与刘小虎、马瑛勾结以伪造航程短、票额小的机票联入帐,伪造航程远、票额大的票机联、旅客联退票的手法侵吞两票差价款,共贪污公款313.89万元。1991年4月8日中院判处主犯易芳、刘小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马瑛有期徒刑五年。
 
图二, 欧阳德受贿案
 
欧阳德,广东东莞人,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部级),曾任东莞市委书记。从1993年起,欧阳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财物及接受请托人为其无偿建造和装修房屋1幢,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构成受贿罪。中院于1996年6月24日判处欧阳德有期徒刑15年。该案由市中院院长邓国骥主审。
图三,具有全国影响的郑洪钧等84人特大红油走私系列案 
   2004年3月12日,广州中院对全国最大的红油走私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洪钧死刑,被告人郑金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麦惠芳等8人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以1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共84名被告人。1998年—2002年间,该犯罪集团采用“蚂蚁搬家”方式作案,共走私柴油54万吨、食用油1万多吨,涉案金额高达14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3.5亿元。该案案值和涉及人员均是同类案件最高。
 
图四,亿安科技”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该案是广州市最大一宗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2003年9月10日,广州中院对李鸿清等5人在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通过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鸿清、罗健梓、程冰芳、何新祥、王琦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 3年6个月至2年3个月有期徒刑。亿安集团公司在此过程中牟利4.6亿多元。成为广州市最大一宗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图五,陈李中被控玩忽职守案(1987-1991年)
 
被告人陈李中,原任中国南海石油服务总公司总经理,检察机关指控陈李中在主管“珠江帆影”的建造中,擅自决定将钢板桩防水工程分包给粤港公司承包,致使钢板桩防水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多万元。该案中院于1987年5月受理,于同年9月开庭公开审理。法院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认为该案所指控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定罪量刑。最终,检察机关于1991年决定撤回起诉。香港《文汇报》发表了题为《法律与权力的较量》一文高度赞扬此案的审理是“中国法大于权的一次验证。”上图为陈李中家属给法院献上的“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锦旗。
除了前述案件,其它在广州中院审理的影响较大的案件有:
孙志刚案(号称关系到“一个人和一项制度”命运的案件)
“5.11”假酒案
陈松波等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经营案(号称全国最大淫碟案)
麦国庆等23人重大涉港澳黑社会性质犯罪案
梁家耀走私普通货物案(该案逃税金额达3。2亿之巨)
尹照华走私普通货物案(该案不仅案值特别巨大,而且以1400卷卷宗创下了当时全国刑事案件案卷数量之最高纪录)
余卓雄为首的贩毒集团制贩摇头丸案(全国最大的制贩摇头丸案)

民商事审判

      民事案件是广州中院受理最多的案件。55年来,广州中院通过大量民事案件的处理,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后,民事案件迅速上升,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不断涌现,广州中院通过走向专业化、通过对新问题的及时研究,审理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确认亲子关系、校园责任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一批新难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年来,广州中院还着力抓好日趋增多的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方面案件的审理。

为了及时审理大幅上升的经济纠纷,1979年5月广州中院经济审判庭应运而生。在经济审判中,广州中院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维稳意识,坚持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实践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确保审判为发展服务。20余年来,广州中院审理的经济案件由开始的借款合同、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逐步扩大到包括股权转让、股票、票据、期货、代开信用证、企业破产以及涉外买卖、中外合作、合资纠纷等各种类型。近年来,广州中院精心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纠纷案件、金融证券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有力地推进了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保障了经济运行安全,支持了农民减负增收。
广州中院高度重视涉外、涉台、涉港澳案件的研究与审判,注意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扩大对外开放、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重视对审判实践中新出现问题的分析研究,是广州中院的传统。针对90年代初期新出现的期货纠纷,广州中院于1994年召开了多次专题研讨会,在法律政策不明确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把一些处理原则确定下来,供审判实践参考。
左图为当时召开研讨会的简报;右图为时任广州中院副院长陈国辉撰写的有关期货纠纷的论文。
   图一, 广州中院注重运用审判职能来维护金融安全。图为1999年1月15日,广州中院邀请金融机构领导和部分新闻单位元记者召开“运用审判职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座谈会。
图二,房地产纠纷自改革开放以来急剧上升,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一直位居民事案件收案首位。针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广州中院通过与房地产管理机关、仲裁机构等有关业务部门召开研讨会等方式,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图三,广州中院十分注重与理论界联系,注重理论与实务的交流与互动,从而提高法官理论修养和办案水平。下图为2004年11月19-21日,广州中院与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2004年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学术研讨会。
 
 
图一、二,“婴婴案”这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确认女婴血亲关系案。原告为广东省人民医院,被告为一个体户夫妇,中院受理此案后、社会上反映不一,一些人对法院能否公正处理个体户与国家单位之间的官司持怀疑态度。中院秉公处理,使长达一年多的纠纷最终获得了圆满解决。
 左图为弃婴案中的亲子关系得到确认;右图为案件圆满处理后婴婴被父亲领回   
图二, 梁其放离婚案(1998年)
这是一起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和市民广泛关心的离婚案。《今日说法》曾对该案进行了报导,并对再婚后的梁某进行了跟踪访谈。该案还引起了理论界极大兴趣,理论界纷纷对该案进行法理探讨。
 (1998年5月9《羊城晚报》;1998年6月22《广州日报》《法律适用》1998年12月 图书馆查 拍)
图三, 广州新联泰染织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世纪城市拓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鹅会俱乐部及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等第三人房屋买卖纠纷案  
该案因涉及众多当事人利益,牵涉多份合同引起广泛注意,广州中院于2000年3月审结。法院最终的判决保护了上亿元的国有资产,是广州市法院一审理房地产案件中保护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件。
图四,广州东方宾馆东方时代广场场地租赁系列案
该案为广东省十大维护社会稳定重点案件之一 ,因其牵涉面广而影响甚大。原告为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卢俊雄)、广州东方时代广场有限公司以及作为第三人的311名东方时代广场承租人。该案的审理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房地产审判庭对原告和第三人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该案终于在2000年7月28日得以顺利审结。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第三人则表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并给法院送来了“铁面执法,匡扶正义”锦旗。
       
图五,2004年翠湖山庄案
翠湖山庄由升恒公司开发建设并委托恒和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03年翠湖山庄业主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恒和物业公司既不退出小区,也拒绝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和相关物业管理档案数据、物业管理专用房、公共配套设施等,造成两家物业公司相持对垒甚至冲突,新的物业公司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于是提起诉讼。本案的难点在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地位。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诉讼请求,维护了小区业主的物业管理权。
 
 
 
图一, 1988年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司机集体诉讼案
1988年7月,广州市某小汽车出租经营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包经营小汽车的近百名承包司机停驶罢工,聚集在市政府门前静坐请愿,广州市电视台连日现场采访,引起社会关注。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多方调处无效。54名承包司机推举12人组成诉讼代表团,采取群体形式进行诉讼。当时试行的民诉法尚未有群体诉讼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反复研究,决定对群体诉讼不予接纳,采取分批并案审理,并以双方订立的合同为基础和有关法规为依据,考虑既依法又能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这宗经济纠纷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图二, 山西省灵丘县润鑫煤炭有限公司诉广东增城市沿海火电能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该案广州中院于2000年10月31日审结,依法判处被告广东增城增城市沿海火电能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56万余元,保障了外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审结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所办孤儿院小朋友专程从山西到中院致谢,称赞法官为“当代包公”。
 
图三, 原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之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
2001年6月28日和8月23日,广州中院分别审结原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之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两案总破产债权受偿率分别达到27%和10.35%。在两家公司账目庞杂,债权债务数额认定需时冗长等情况下,法院加快案件审理工作、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严格、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在两年半时间内审结这一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破产系列案,实现了较高的债权受偿率,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债权人的高度赞扬。
图为广州中院审理广东国际租赁中心破产案。
图四,广州中院审理的广东国投破产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原经一庭庭长徐玛丽、副庭长许金锐荣立个人一等功。下降图为2003年4月9日,广东省高院召开表彰大会,省政协副主席石安海为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奖
 
广州中院办结的首宗破产案----1997年广州市异型钢材厂破产案
该案是广州市被国家列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城市后中院办结的首宗国有企业破产案,因而倍受公众瞩目。广州异型钢材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因长期经营决策失误,且生产资金缺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审计后确定,至1996年10月底止,该厂账面资产为1.34亿元,而负债总额竟达1.34亿元。基于这般状况,该厂在经其主管部门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同意后,向市中院申请破产。市中院于1996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裁定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依法查封了该厂的银行账户,责成该厂保护财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申报债权逐一登记和审查、核实,追收债务,公开竞价拍卖破产财产,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后,1997年11月12日宣告广州异型钢材厂破产。
 
 
图一,贵州“贵州醇”酒厂诉贵州茅台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此案因牵涉全国知名的两大国营大企业利益而备受省内外关注。贵州醇酒厂与贵州茅台酒厂就“贵州醇”的争议和调处在起诉前已历时十年,尚无结果。广州中院于1993年受理此案。为实现“双赢”局面,中院法官不辞劳苦地做了大量协商调解工作,2000年11月15日此案终于审结,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茅台酒厂停产“贵州醇”, “贵州醇”酒厂也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图为1993年5月27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全景。
 
    照片二, 谢楚余诉江西广恩和制药公司等三被告侵犯绘画制作权一案
     谢楚余为广州美术学院的一名教师,是《陶》画的作者,三被告为了扩大产品销路,未经作者授权将该画用作广告宣传,从而引起纠纷。该案于1999年8月6日在广州中院一审审结,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另,该案中,画被用在保健品(可能就是美媛春)中附带的赠品挂历上)
     照片三,(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是“Coca-ColaCOCA-COLA英文商标注册人同时已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cocacola.com.cn域名。被告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使用cocacola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www.cocacola.com.cn。法院审理认为,对Coca-Cola”和“COCA-COLA”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延伸到计算机网络。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200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和“COCA-COLA”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注销以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域名www.cocacola.com.cn赔偿(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万元。
           
照片四, 香港美达多财物有限公司诉香港瑞昌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1996—1997年间,香港美多达财务有限公司在香港向香港瑞昌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26亿元港币,由香港聚龙集团有限公司、黎君刚、温美娟担保。本案曾在香港诉讼,原告债权未得全部实现,故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内地法院起诉。根据本案当事人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依照香港《放贷人条例》及香港现行的有关债之担保的法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4月14日广州中院判决瑞昌置业公司等四名被告归还原告欠款8729余万港元,维护了香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尊重香港地区原有法律制度上具有实践意义。该案是广州中院首次适用香港法律判决一宗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照片五,首宗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案
2001年11月,广州中院审结首宗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效力案。该案申请人蔡某和许某此前向台湾南投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台湾法院于2000年作出准许离婚判决。蔡某于2001年向广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台湾法院判决的效力。广州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认可了该台湾判决的效力。
 
行政诉讼审判
 
 
广州中院认真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986年4月,广州中院受理第一宗行政案件。1987年6月,广州中院成立行政审判庭。1995年1月,广州中院成立赔偿委员会。18年来,广州中院大胆受案,敢于审判,先后依法审理了香港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文化厅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先知乐早期检孕液”劣质产品案、新光花园酒家诉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省属煤矿梅田、坪石、曲仁矿务局4583名离退休职工诉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标准行政决定案、赖某不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以“拍违”市民提供的违章照片为处罚证据案等一批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功执行了国家版权局申请执行对广州轻工业品(集团)玩具进出口公司的行政决定案、安华花园违章建筑案等一大批影响重大的非诉行政案。广州中院卓有成效的行政审判,促进了广州市“依法治市”进程。
 
照片一, 图为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对广州中院成立行政审判庭的批复。
照片二, 1995年1月27,广州中院举行成立赔偿委员会新闻发布会
    照片三、四, 新光花园酒家诉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审理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参加本案庭审的旁听群众超过二千人次,新闻宣传、舆论指导、评论几十次,是到2000年为止,在广州市的城市建设行政诉讼中影响最大的一宗案件。1992年原告在将流花湖数红阁饭店改建为其分店时,未经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筑规模,在原饭店东西侧加建附属用房和两层酒楼雅座达1694。4M2建筑面积。另擅自破坏公园原有绿地扩建停车场约300 M2。市园林局于1992年10月24日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等五项决定。原告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复议后,作出除变更拆除为没收外,其余维持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后,于1993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广州市政府处理决定的第一、二、五项,撤销其第三、四两项,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该案在审理过程,行政庭首次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变“纠问式”为“抗辩式”,使行政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使庭审取得了圆满成功。由于原告之一是外商,因而该案的审理引起了港澳台及海外侨胞的密切关注。
 
照片五、六 省属煤矿梅田、坪石、曲仁矿务局4583名离退休职工诉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给付标准行政决定案
该系列案共4583件,于2001年9月18日由广州中院正式立案,因涉案人数众多(4583名离退休职工),社会影响面广,双方矛盾十分尖锐而引起中院高度重视。为了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中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吴树坚院长亲自挂帅,与毛宇峨副院长和刘跃南庭长分任审判长,组成三个特别合议庭。该案于2002年审结,社会效果良好。图为该案开庭审理时的情形。
其它:赖某不服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以“拍违”市民提供的违章照片为处罚证据案
该案件的背景是广州市公安局出台了一项措施,鼓励市民拍违章车辆照片,并给拍照片者发一定的奖励,该措施出台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有的群众甚至成为了职业的拍照者。关于公安局这一措施是否合法的讨论也在全国相关业务界展开。本案就是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发生的案件。
2004年3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以“拍违”市民提供的违章车辆照片为处罚证据对赖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赖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认为《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机动大队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对赖某处罚100元的决定。中院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赖某违章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公安局在证据认定上存在的瑕疵并不影响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赖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将调查取证的职责委托公民行驶。本案中市民拍摄到的照片只能作为涉嫌违法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本案宣判后,各新闻媒体都纷纷报导,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和关注。一些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认为,该案远远超出其本身意义,表明广州市在依法行政方面更上一个新台阶。
 
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广州中院一向重视执行工作。1983年5月,广州中院成立执行庭,是全国第一批设立执行庭的法院。2002年12月2日,广州中院成立执行局,进一步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21年来,为了解决全社会日益关注的执行难问题,广州中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执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执行措施,不断拓宽执行思路,加大执行改革力度,成功执结了一大批沉积多年的大案、难案,有力地改善了广州地区的执法环境。广州中院的执行工作因其创建时间长、执结标的高、创新措施多、改革力度大,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级法院中有着重要影响。 
图一,1983年5月,广州中院成立执行庭,是全国第一批设立执行庭的法院。图为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对设立该机构的批复。
图二, 曝光“赖债者” 该措施为广州中院首创,因而当年被中央电视台及各大新闻媒体广为宣传报导,后被全省乃至全国法院推广运用。1998年6月15日,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1号执行公告,对两级法院128名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10月9日,市中院又发布了列有169个赖债者名单的第2号执行公告。曝光“赖债者”这一措施,对长期赖债者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下图为1998年广州中院举行曝光“赖债者”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广州中院又多次曝光赖债者,2005年一共曝光了两次,2006年3月至四月间曝光了三次,广州中院并与信息时报合作,长期以信息时报为平台,定期发布曝光名单,至今已对两百多名老赖进行了曝光。
图三, 广州市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动员大会(1999年)
图四, 1999年4月23日,广州中院召集200多名被执行人到庭举行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大会,敦促他们在7天之内履行还债义务。
其它,   这是广州中院为解决执行难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2000 6月28日,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制度,并发布第1号悬赏公告,悬赏举报70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名单。这70名被执行人,拖欠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共4.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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