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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19-09-20 09:51:5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一、一审案件
(一)刑事案件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含1亿)至50亿元(不含50亿)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至50亿元(不含50亿)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集中管辖纠纷案件
4.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6.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7.第三人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1.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2.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公司),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范围内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三.申请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
2.对经过复议的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
3.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
四.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3.不服基层法院民事处罚裁定申请复议案件。
五.再审案件
1.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除外)以及对本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的案件;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
3.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
2.执行标的额为符合本院一审民商事诉讼标的额且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债权文书;
3.商事仲裁裁决案件;
4.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5.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6.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7.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8.不服基层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案件。
七.其他案件
1.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
3.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的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港、澳、台地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5.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
7.本院认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8.审查减刑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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