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某所提请罪犯减刑情况裁前公示
【发布时间:2014-01-05 17:56:24】 【稿件来源:审判监督庭】 【作者:隋岳】 【关闭】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将广州市公安局提请罪犯刘汉华、陈韩升等2人减刑情况予以公示(见附件)。
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覃信群、助理审判员王汇文、助理审判员林锐君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批减刑案件,由审判员覃信群担任审判长。
公示期限为三天。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发送短信或致电到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放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信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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