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6年2月3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年夫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各界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狠抓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01704件、办结239521件,法官人均结案162件,同比分别上升12.09%、4.31%和9.75%;其中市中院受理50468件、办结45591件,法官人均结案148件,分别上升5.96%、6.66%和15.32%。
一、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活动。全市法院受理刑事一、二审和再审案件26173件、审结23706件,分别上升12.85%和11.82%;其中市中院受理3122件、审结2666件,分别上升16.32%和9.26%。积极应对刑事案件上升,加强审判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一审审结间谍、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毒品以及黑社会性质等刑事案件18630件。依法审结广州火车站广场“5·06”案、彭树声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重大案件,对在广州301路公交车上实施爆炸的被告人欧长生一审判处死刑。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审审结走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假冒注册商标等刑事案件2422件。一审审结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陈志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判处罪犯58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323人,上升10.24%,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77人。如原番禺区副区长龚汉坤、原从化市委常委方纪章因受贿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八年。
注重人权刑事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罪责相当、疑罪从无原则,依法适用缓刑4289人、免予刑事处罚81人、宣告无罪11人。依法适用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规则,保障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审限规定,实现零超期羁押。坚持裁前公示、审理公开、文书公开,依法审结减刑、假释案件9187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判处未成年罪犯574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183人。创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积极开展心理干预、档案封存、结对帮教等工作,黄埔区法院少年庭获评广东省先进集体。
二、发挥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全市法院受理民事一、二审、再审和特别程序案件167466件、审结126755件,分别上升6.36%和下降2.86%;其中市中院受理29104件、审结26022件,分别上升3.44%和6.73%。坚持自愿、合法调解原则,通过调解撤诉办结案件39030件。
在民事审判中,突出保障和服务民生。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0111件,促进家庭和谐。越秀区法院办理的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获评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3526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探索医疗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审结医疗纠纷案件232件,维护医疗秩序。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22371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40件,促进生态环境发展。市中院二审审结的袁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获评全国法院十大环境侵权案例、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保公益诉讼案获评2015年度广东十大法律事件。
在民事审判中,突出保障和服务创新发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审结商事案件18507件,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审结金融案件27615件,规范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推进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审结破产、清算案件121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经济转型升级。审结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重整案,化解债务58.9亿元,促使企业恢复生产。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84件,依法保护智力创新,促进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在全国涉外民事审判中率先实施专家陪审和咨询制度,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2762件,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
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全市法院受理行政一、二审、再审和国家赔偿案件7457件、审结5658件,分别上升18.87%和7.12%;其中市中院受理3353件、审结2400件,分别上升34.50%和20.00%。认真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机关举证责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一审审结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683件,占17.88%;对6338件行政非诉案件裁定准予执行。审结国家赔偿案件82件,决定予以赔偿300万元。积极配合做好广州市行政诉讼案件移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工作。
三、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加大执行实施力度。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0514件、执结73388件,分别上升25.42%和17.11%,执结标的115.72亿元;其中市中院受理5019件、执结4696件,分别上升14.12%和15.35%,执结标的25.05亿元。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完善与工商、税务、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联动机制,启用网络查控,实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全国查控,工商、社保、征信、车辆等14类信息全省查控。推进全市涉诉资产网络竞拍,成功拍卖涉诉标的710个,成交11.90亿元、增值率6.25%。
加大执行惩戒力度。依法惩治规避执行行为,限制消费15950人、限制出境195人、罚款115万元、司法拘留260人,对拒不执行裁判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9人。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对1133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予以公布,让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交通出行等方面受限制。天河区法院被评为全国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
四、加强审判管理监督,落实司法为民、司法公开
强化审判管理监督。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办案流程管理,实施办案进度管控,从源头上防止超审限。开展案件质量、庭审质量、文书质量评查,完善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疑难案件研讨,强化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办案质量。强化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的职能作用,审结二审案件26046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726件;审结再审案件23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85件。
拓宽诉讼便民渠道。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着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推进网上立案,对网上提交的630件立案申请予以立案。推进电子邮件送达,送达民事诉讼文书6949份。开通广州审务通,完善网上查询、阅卷、收退费、申诉机制,提供便捷诉讼服务。加强“12368”诉讼热线工作,发出提示信息692571条,回复信息135118条,当事人满意率97.63%。白云区、荔湾区法院推进法官进社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法院推进巡回审判,方便群众化解矛盾。与司法局共建法律援助工作站,由驻站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762万元,缓、减、免交诉讼费1670万元。
提升司法公开水平。以司法公开为途径,着力打造阳光法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推进广州法院庭审直播网建设,实行直播预告,直播案件5354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213843份,居全国前列。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展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测评中,市中院排名全国法院第2位。加强法治宣传,市中院和越秀区、海珠区、花都区、南沙区法院被最高法院评为2015年度在司法新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院。
五、推进司法改革,增强司法公信力
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制定《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行司法权力清单和司法责任清单,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全市法院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人均主办案件98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强化审判指导职能。完善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运行机制,确保审判权在有效监督下依法公正高效行使。最高法院推广花都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经验。
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在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下,全市法院配有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1055名,其中市中院配有法官助理143名、书记员120名。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配套办法,推进辅助人员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官专注“审”与“判”,提升整体办案效能。市中院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介绍经验,最高法院予以推广。
推进审判工作机制改革。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当场立案,当场立案率97%。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审结速裁案件4020件,居全国18个试点城市首位,省委政法委在越秀区法院召开现场会予以肯定。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改革,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53094件,上升41.72%。深化诉前联调工作,全市通过诉前联调化解纠纷23289件,标的4.36亿元。推进涉诉信访改革,邀请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参与化解工作。推动建立律师代理涉诉信访、申诉案件机制。全市法院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467件次,下降17.04%。推动设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六、自觉接受人大和各界监督,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和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内司委报告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和监督意见,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配合开展执法检查、代表集中视察等活动,认真研究处理相关意见。先后向各区联组代表报告半年和全年工作,并通过向代表回复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发送短信、印送工作通报、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与调解、旁听庭审、见证执行等方式接受监督。对代表提出的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大对“老赖”曝光力度等多项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并认真落实。代表对市中院主办的6件建议案表示满意。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完善联系机制,主动向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法院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处理,提高接受民主监督工作质效。
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共办结79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1件。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认真办理检察建议,改进办案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市中院在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认真听取司法监督员、当事人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提升工作水平。
七、抓好自身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深入查摆存在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定廉政责任清单,规范信访举报办理,开展经常性的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促进廉洁作风建设。市中院在全市廉洁广州党规党纪知识竞赛中取得第一名,市中院彭亮法官获评廉洁广州2015年度十大人物。
抓好业务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突出抓好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组织培训10690人次。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和学术讨论活动,注重成果转化,在广东法院学术讨论会上,全市法院获奖论文数量占全省50%。市中院获评全国法院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
抓好基层指导监督。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沟通,协调做好基层法院涉区划调整工作,推动解决审判辅助人员不足、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等困难问题。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指导监督,提升工作水平。指导开展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增城区法院新塘人民法庭等5个法庭进行改革试点。
一年来,全市法院认真开展“最美法官”评选等创先争优活动,注重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提素质、强作风,营造风清气正、拼搏进取的工作氛围。全市法院53个集体、320人次获市级以上荣誉,海珠区法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天河区法院陈宗桢法官荣立个人一等功,花都区法院刘靖法官获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各位代表,正是在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人大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法院工作才能取得新的成绩和进步。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感谢!向各位人大代表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办案质效与群众需求存在差距,审判管理监督不够精细;执行工作有待加强,执行联动、财产查控工作存在不足;司法改革任务比较繁重,需要与办案工作统筹推进;司法公开需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配备仍然不足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全市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立足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公正司法,加强办案质效监督,强化二审和再审监督功能,提升庭审水平、裁判水平。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严格审限管控,提升办案效率。加大财产查控和执行联动力度,提升执行工作效能。
二是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发挥庭审实质作用。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做好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推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实现科学配置。健全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建设,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是深化司法为民、司法公开,完善阳光司法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行动指南,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司法服务工作。以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为依托,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法院。创新接受人大和各界监督机制,拓宽司法监督渠道,改进法院工作。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法院队伍。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严守纪律法律、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促进司法规范化。抓好业务学习培训,开展审判业务交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举办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各位代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不懈奋斗的目标!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法院将贯彻落实本次代表大会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为我市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说明
附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说明
1. 全市法院2015年案件办理情况
|
旧 存 |
新 收 |
办 结 |
|||||
2015年 |
2014年 |
增减% |
2015年 |
2014年 |
增减% |
|||
刑事 |
一 审 |
1923 |
21930 |
20029 |
9.49 |
21483 |
19377 |
10.87 |
二 审 |
62 |
2235 |
1832 |
22.00 |
2202 |
1807 |
21.86 |
|
审判监督 |
7 |
16 |
16 |
0.00 |
21 |
17 |
23.53 |
|
小 计 |
1992 |
24181 |
21877 |
10.53 |
23706 |
21201 |
11.82 |
|
民 事 |
一 审 |
23529 |
111637 |
104908 |
6.41 |
97753 |
101260 |
-3.46 |
特别程序 |
876 |
6705 |
8251 |
-18.74 |
6703 |
7968 |
-15.88 |
|
二 审 |
2491 |
21981 |
22101 |
-0.54 |
22098 |
20994 |
5.26 |
|
审判监督 |
67 |
180 |
261 |
-31.03 |
201 |
264 |
-23.86 |
|
小 计 |
26963 |
140503 |
135521 |
3.68 |
126755 |
130486 |
-2.86 |
|
行 政 |
一 审 |
711 |
4436 |
3800 |
16.74 |
3819 |
3489 |
9.46 |
二 审 |
274 |
1934 |
1988 |
-2.72 |
1746 |
1741 |
0.29 |
|
国家赔偿 |
4 |
86 |
36 |
138.89 |
82 |
33 |
148.48 |
|
审判监督 |
2 |
10 |
17 |
-41.18 |
11 |
19 |
-42.11 |
|
小 计 |
991 |
6466 |
5841 |
10.70 |
5658 |
5282 |
7.12 |
|
执 行 |
9504 |
81010 |
64076 |
26.43 |
73388 |
62665 |
17.11 |
|
申诉、申请再审 |
93 |
814 |
885 |
-8.02 |
827 |
913 |
-9.42 |
|
减刑假释 |
0 |
9187 |
9074 |
1.25 |
9187 |
9074 |
1.25 |
|
合 计 |
39543 |
262161 |
237274 |
10.49 |
239521 |
229621 |
4.31 |
2. 市中院2015年案件办理情况
|
旧 存 |
新 收 |
办 结 |
|||||
2015年 |
2014年 |
增减% |
2015年 |
2014年 |
增减% |
|||
刑 事 |
一 审 |
181 |
642 |
675 |
-4.89 |
463 |
631 |
-26.62 |
二 审 |
62 |
2235 |
1832 |
22.00 |
2202 |
1807 |
21.86 |
|
审判监督 |
1 |
1 |
2 |
-50.00 |
1 |
2 |
-50.00 |
|
小 计 |
244 |
2878 |
2509 |
14.71 |
2666 |
2440 |
9.26 |
|
民 事 |
一 审 |
1018 |
2003 |
1025 |
95.41 |
2597 |
1986 |
30.77 |
特别程序 |
192 |
1212 |
1196 |
1.34 |
1155 |
1169 |
-1.20 |
|
二 审 |
2491 |
21981 |
22101 |
-0.54 |
22098 |
20994 |
5.26 |
|
审判监督 |
53 |
154 |
222 |
-30.63 |
172 |
232 |
-25.86 |
|
小 计 |
3754 |
25350 |
24544 |
3.28 |
26022 |
24381 |
6.73 |
|
行政 |
一 审 |
214 |
877 |
404 |
117.08 |
608 |
219 |
177.63 |
二 审 |
274 |
1934 |
1988 |
-2.72 |
1746 |
1741 |
0.29 |
|
国家赔偿 |
4 |
39 |
24 |
62.50 |
36 |
21 |
71.43 |
|
审判监督 |
1 |
10 |
16 |
-37.50 |
10 |
19 |
-47.37 |
|
小 计 |
493 |
2860 |
2432 |
17.60 |
2400 |
2000 |
20.00 |
|
执 行 |
327 |
4692 |
4058 |
15.62 |
4696 |
4071 |
15.35 |
|
申诉、申请再审 |
68 |
615 |
736 |
-16.44 |
620 |
778 |
-20.31 |
|
减刑假释 |
0 |
9187 |
9074 |
1.25 |
9187 |
9074 |
1.25 |
|
合 计 |
4886 |
45582 |
43353 |
5.14 |
45591 |
42744 |
6.66 |
备注:案件受理数=旧存数+新收数
3. 广州火车站广场“5·06”案(P2):2014年5月6日9时许,被告人图尔迪麦麦提·吾加阿卜杜拉在广州火车站西广场以杀人报复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目的追砍6名群众。市中院一审以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省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4. 彭树声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P2):自2004年开始,被告人彭树声先后纠集樊某亮等人在南沙区南沙街一带,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证据、故意伤害、窝藏、合同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有明确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南沙区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彭树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余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八个月不等。目前案件正在市中院二审审理中。
5. 301路公交车爆炸案(P2):被告人欧长生因身体患病等原因产生报复社会动机,遂自制爆炸装置。2014年7月15日19时许,欧长生搭乘301路公交汽车至广州大道时,点燃爆炸装置,造成2人死亡、16人重伤、11人轻伤、8人轻微伤,并造成财产损失534629元。另,欧长生还犯有破坏交通设施罪。市中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欧长生死刑。上诉期内,欧长生未提起上诉,案件依法报请省法院复核。
6. 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P2):被告人陈志民于2005年5月至2009年2月间,利用担任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职务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交易金额累计18.84亿元,非法获利2826万元。综合考虑陈志民的犯罪行为以及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市中院一审以被告人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83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目前案件正在省法院二审审理中。
7. 家事审判方式改革(P3):贯彻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审判理念,在温情化解家事纠纷、联动抵制家庭暴力、提供柔性司法服务等方面探索创新,构建符合家事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海珠区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引入区社工委、区妇联等社会力量,建立“心·晴·暖万家”家事调解中心,强化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关怀,合力化解家事矛盾纠纷,实现家事审判社会联动。花都区法院设立“幸福观护员”平台,引进公道正派、富有爱心、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士担任“幸福观护员”,与法官共同调处婚姻、继承、抚养等家事纠纷和跟踪、帮扶失足少年成长。
8. 申请人身保护案(P3):申请人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多次谩骂殴打、持水果刀追杀。林某某遂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越秀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作出人身保护民事裁定,禁止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林某某或其亲属;禁止余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林某某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区200米范围内活动。如余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专家辅助人制度(P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帮助当事人充分解读鉴定意见。
10. 袁某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P3):原告袁某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该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袁某某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越秀区法院一审审理,判令房地产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某某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某进行补偿;支付袁某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二审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11. 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P3):2011年8月,白云区钟落潭镇村民方某某,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某某。当年9月1日起,谭某某往承租的两个鱼塘内倾倒铜和锌超标污泥约110车共千余吨,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事发后,白云区环保部门与白云区检察机关配合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由合适主体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9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方某某与谭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共同修复涉案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人民法院选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某与方某某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12. 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重整案(P3):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两公司是香港注册上市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再生公司)的第四级子公司。中金再生公司主营废铁和废铜回收,福布斯2013年香港上市内地家族企业榜显示,其营业额高达500多亿元,居榜单第二位。因香港特区高等法院2013年7月对中金再生公司颁布临时清盘令,该公司大量资金蒸发,继而使广州亚钢、广州亚铜等公司停止还债,引发债权人恐慌,部分债权人诉诸法院查封冻结两公司财产,并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15年2月,市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提交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草案》,由新投资人分别收购两公司股权,留用企业原有员工,承担公司债务,原投资人无偿出让公司股权。截至4月末,该两公司经裁定确认的58.9亿元债权已全部清偿完毕,完成公司股权过户,恢复生产经营活动。该两案是中金再生公司系列重整案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最先审结的案件,也是市中院首次采取强行裁定方式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
13. 知识产权案件(P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自2015年1月1日受理案件后,广州市的基层法院仍按原受理案件范围和管辖权限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其二审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同时,市中院对2014年底前已受理的尚未审结案件继续负责审理。
14. 广州市行政诉讼案件移交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P4):经最高法院批准,省法院确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广州市行政诉讼案件。市中院以及各区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但对2015年底前已受理的尚未审结案件继续负责审理。
15. 网上立案(P5):2014年12月3日,我市两级法院正式启用网上立案平台。当事人可通过该平台提交起诉材料,审查通过后可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预缴诉讼费,缴费成功后即可正式立案。
16. 电子邮件送达(P5):2014年12月15日,市中院在全省法院率先推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电子邮件送达专用邮箱的开通与公民身份号码、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直接关联。诉讼文书经当事人查阅后,系统主动反馈投递结果。一经到达送达邮箱,法院及当事人都不能删除、修改。
17. 广州审务通(P5):2015年3月3日,广州审务通(即手机APP)正式开通,共设审务公开、裁判文书、执行在线、诉讼中心、庭审直播等12个模块,为当事人提供审务查询、诉讼互动服务。当事人通过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免费下载安装审务通后,即可实现网上立案、电子文书送达、接收开庭和宣判信息通知、观看庭审直播、查阅裁判文书等事项。
18. 立案登记制改革(P7):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19.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P7):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广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案件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20.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P7):2015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批复同意设立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管辖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内的案件,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自2016年1月1日起主要负责审理与南沙自贸区相关联的投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并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名义对外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是全国首家以自贸区冠名的法院。
2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P10):作为全国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省市,广东省确定了深圳、佛山、汕头、茂名四市作为省内第一批试点城市,从2014年11月启动改革试点。2015年12月29日,我市法院纳入全省第二批改革试点,主要改革任务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和推动全省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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