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2月4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年夫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全市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服务平安广州、法治广州、廉洁广州建设,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审判职责,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9164件、办结229621件,比上年分别上升15.02%和13.61%。其中,市中院受理47630件、办结42744件,分别上升19.95%和20.64%。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全市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3193件、审结21201件,同比分别上升9.52%和6.75%。其中,市中院受理2684件、审结2440件,分别上升9.15%和6.83%。
依法惩治犯罪。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审审结杀人、抢劫、强奸、毒品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件3970件,审结苏永胜重大入室抢劫案、胡伟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投注额达4840亿元的特大网络赌博案等案件。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判处罪犯297人。打击扰乱医疗秩序犯罪,审结广医二院伤医案、打砸伊丽莎白医院案等案件。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判处罪犯117人。惩治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电信诈骗等诈骗犯罪,判处罪犯260人。依法惩治贪污、受贿犯罪,判处罪犯165人,其中原为处级以上干部的53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125人。原白云农工商公司总经理张新华贪污、受贿近3.8亿元,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判处罪犯128人,同比上升39.13%,其中属单位行贿罪犯35人,让行贿犯罪受到应有的制裁。
严格刑事司法。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判处各类罪犯19869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1481人、免予刑事处罚的53人;依法宣告8名被告人无罪。加强人权刑事司法保障,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审限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均在审限内审结。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条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9074件,其中裁定不予减刑、降低提请减刑幅度、不予假释的3299件,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进“羊城金不换”帮教工程,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和判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判处未成年罪犯871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343人。市中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制度”和黄埔区法院“庭审四感模式”分别获评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优秀事例和创新事例。市中院少年庭、黄埔区法院少年庭获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进集体。
二、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57449件、审结130486件、解决诉讼标的306.8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3.83%、12.11%和65.45%,其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52326件;受理各类行政案件6273件、审结5282件,同比分别上升74.83%和67.36%。其中,市中院受理民事案件28135件、审结24381件,分别上升16.03%和18.03%;受理行政案件2493件、审结2000件,分别上升80.13%和51.17%。
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审结婚姻家庭案件9451件。加强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程序的衔接,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1963件。规范适用赔偿标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审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0652件。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审结医疗纠纷案件288件。贯彻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中院审结的孟健诉养生堂产品质量纠纷案获评全国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加强涉房屋买卖、租赁、物业服务等纠纷案件审判,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22533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注重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审结商事纠纷案件47009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892件,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审结破产案件29件,化解企业债务32.34亿元。市中院依法审结民安证券、国民信托破产案,推动成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被最高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审结金融纠纷案件22949件,结案标的184.2亿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核心技术、新兴产业和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使智力成果的价值实现。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490件,约占全国的1/12。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最高法院给予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注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一审审结行政案件3489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671件,占19.23%。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3件,决定予以赔偿228万元。加强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与执行,依法裁定准予执行4486件,不准予执行488件。开展行政案件点评活动,提出司法建议331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
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72169件、执结62665件、执结标的118.18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4.48%、14.05%和22.92%。其中,市中院受理4398件、执结4071件、执结标的22.30亿元,分别上升14.83%、16.65%和36.78%。
加大执行力度。创新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制,通过房管、车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及时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19317人次、限制出境187人次、罚款20人次、司法拘留244人次、追究刑事责任7人。推行全市法院涉诉资产网络拍卖机制,成功拍卖标的922个,成交总额10.23亿元,增值率8.83%。
注重执行效果。实行精细化管理,运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法,提高执行质效。加强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执结涉民生案件8474件,执结金额15.48亿元。运用债权转股权、转让无形财产、整体拍卖,提高执行财产变现率。加强释法教育和执行和解,促使6849件案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1947件案件达成和解。
推进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机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2438人次,涉及案件2212件,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自动履行义务的案件193件。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接,让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交通出行等方面受制约。
四、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公正司法
积极稳妥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市中院设立电子商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白云区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量刑规范化工作示范联系点。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审结案件2069件,结案时间平均为7日。推行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推进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新增人民陪审员1513名,建立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463件,占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83.90%。深化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调处纠纷26407件,省法院向全省推广我市经验。推动涉诉信访改革,落实“诉访分离”,处理群众来信3387件、来访4408人次。建成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实现信访人与最高法院法官“面对面”沟通。
创新阳光司法机制。推进立案、审理、裁判、执行信息网上全程公开。在全省率先开通全市法院庭审网络直播统一平台,直播案件1996件。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131489份,公布数量居全国前列。我市司法公开工作多次得到最高法院肯定。推进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建设,发布审判白皮书,与媒体合办法制宣传专栏,开展首个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活动,推进法制副校长工作机制,联合出版《金不换说法》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读本。市中院和越秀、海珠、天河、白云区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受到最高法院通报表扬。
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在全省率先实行网上立案,推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落实司法救助,为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1804万元,确保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发放司法救助金490万元。实现12368诉讼服务两级法院全覆盖,主动发送诉讼信息324128条,及时回复当事人信息97349条,涉各类案件33263件,群众满意率97.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开展巡回审判,推行法官进社区,促进矛盾就地化解。
五、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规范立案、庭审、评议、裁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工作。发挥二审、再审功能,审结二审案件24542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2138件;审结再审案件300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116件。完善审判质效评查机制、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评析制度,市中院对9743件案件实行自查,对548件案件和64场庭审活动实行集中评查,针对存在问题抓好整改。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监督,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85%。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对诉前联调工作、2013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审议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活动,报告了行政审判、司法改革、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实施等工作情况。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实行每半年通报工作、征求意见做法,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评查案件。对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353名代表提出的497条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逐一回复,推进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度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市中院主办的4件建议代表均表示满意,并被评为2014年度办理代表建议先进单位。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办结检察机关抗诉案件93件,依法改判、发回重审37件。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随案发放监督卡等形式,广泛接受党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律师、当事人和新闻媒体监督。尊重和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职,会签并认真执行《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注重听取律师意见改进工作。
六、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廉洁司法
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和纠正“四风”问题,市中院领导班子提出的26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开展“六难三案”整治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33项整治任务,认真整改不规范、不文明行为。对全市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审务督察,切实纠正存在问题。严格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廉政纪律学习教育,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业务建设。开展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题培训,推行法官导师制、案件点评制,组织培训301期11410人次。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和学术讨论活动,注重成果转化。在全国法院第26届学术讨论会上有21篇论文获奖,市中院和天河区法院获评组织工作先进奖。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监督指导,促进办案质效提升。南沙区法院南沙人民法庭获评全国“工人先锋号”,从化市法院吕田人民法庭获评全国法院法庭工作先进集体。加强案例指导工作,越秀区法院审理的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创先争优、领潮争先意识,营造秉公执法、奋发向上的氛围。全市法院97个集体、463人次获市级以上荣誉,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荣立集体一等功、彭亮法官荣立个人一等功,天河区法院陈宗桢法官获评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各位代表,全市法院工作取得的进步,离不开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以及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审判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改革措施有待深化;队伍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等。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15年,全市法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精神,坚持改革创新,推进严格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严格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法惩治犯罪活动,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公益诉讼审判,提高执行工作实效。加强审判管理监督,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二是推进司法改革。围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立案登记制改革,保障当事人诉权。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三是深化司法公开。提升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水平,加强法院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公开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研究办理相关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四是完善司法为民措施。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和司法救助机制,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组织法官进社区,深化诉讼调解和诉前联调工作机制。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五是强化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院方针,深化作风教育,认真整治“四风”问题,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每一名法官就职时必须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业务学习培训,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廉洁司法教育,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监督查处机制,确保司法清正廉洁。
各位代表,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我们将全力捍卫这一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本次代表大会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法治广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说明
附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关说明
1.全市法院案件办理情况
|
受 理 |
办 结 |
未 结 |
|||||||
2014年 |
2013年 |
增减% |
2014年 |
2013年 |
增减% |
2014年 |
2013年 |
增减% |
||
刑 事 |
一 审 |
21300 |
19446 |
9.53 |
19377 |
18175 |
6.61 |
1923 |
1271 |
51.30 |
二 审 |
1869 |
1713 |
9.11 |
1807 |
1676 |
7.82 |
62 |
37 |
67.57 |
|
审判监督 |
24 |
17 |
41.18 |
17 |
9 |
88.89 |
7 |
8 |
-12.50 |
|
小 计 |
23193 |
21176 |
9.52 |
21201 |
19860 |
6.75 |
1992 |
1316 |
51.37 |
|
民 事 |
一 审 |
124789 |
110106 |
13.34 |
101260 |
90225 |
12.23 |
23529 |
19881 |
18.35 |
特别程序 |
8844 |
8139 |
8.66 |
7968 |
7546 |
5.59 |
876 |
593 |
47.72 |
|
二 审 |
23485 |
19717 |
19.11 |
20994 |
18333 |
14.51 |
2491 |
1384 |
79.99 |
|
审判监督 |
331 |
354 |
-6.50 |
264 |
284 |
-7.04 |
67 |
70 |
-4.29 |
|
小 计 |
157449 |
138316 |
13.83 |
130486 |
116388 |
12.11 |
26963 |
21928 |
22.96 |
|
行 政 |
一 审 |
4200 |
2521 |
66.60 |
3489 |
2121 |
64.50 |
711 |
400 |
77.75 |
二 审 |
2015 |
1005 |
100.50 |
1741 |
978 |
78.02 |
274 |
27 |
914.81 |
|
赔 偿 |
37 |
40 |
-7.50 |
33 |
39 |
-15.38 |
4 |
1 |
300.00 |
|
审判监督 |
21 |
22 |
-4.55 |
19 |
18 |
5.56 |
2 |
4 |
-50.00 |
|
小 计 |
6273 |
3588 |
74.83 |
5282 |
3156 |
67.36 |
991 |
432 |
129.40 |
|
执 行 |
72169 |
63040 |
14.48 |
62665 |
54947 |
14.05 |
9504 |
8093 |
17.43 |
|
申诉、申请再审 |
1006 |
1049 |
-4.10 |
913 |
928 |
-1.62 |
93 |
121 |
-23.14 |
|
减刑假释 |
9074 |
6843 |
32.60 |
9074 |
6843 |
32.60 |
0 |
0 |
0 |
|
合计 |
269164 |
234012 |
15.02 |
229621 |
202122 |
13.61 |
39543 |
31890 |
24.00 |
2.市中院案件办理情况
|
受 理 |
办 结 |
未 结 |
|||||||
2014年 |
2013年 |
增减% |
2014年 |
2013年 |
增减% |
2014年 |
2013年 |
增减% |
||
刑 事 |
一 审 |
812 |
742 |
9.43 |
631 |
605 |
4.30 |
181 |
137 |
32.12 |
二 审 |
1869 |
1713 |
9.11 |
1807 |
1676 |
7.82 |
62 |
37 |
67.57 |
|
审判监督 |
3 |
4 |
-25.00 |
2 |
3 |
-33.33 |
1 |
1 |
0.00 |
|
小 计 |
2684 |
2459 |
9.15 |
2440 |
2284 |
6.83 |
244 |
175 |
39.43 |
|
民 事 |
一 审 |
3004 |
3186 |
-5.71 |
1986 |
1207 |
64.54 |
1018 |
1979 |
-48.56 |
特别程序 |
1361 |
1023 |
33.04 |
1169 |
858 |
36.25 |
192 |
165 |
16.36 |
|
二 审 |
23485 |
19717 |
19.11 |
20994 |
18333 |
14.51 |
2491 |
1384 |
79.99 |
|
审判监督 |
285 |
321 |
-11.21 |
232 |
258 |
-10.08 |
53 |
63 |
-15.87 |
|
小 计 |
28135 |
24247 |
16.03 |
24381 |
20656 |
18.03 |
3754 |
3591 |
4.54 |
|
行政 |
一 审 |
433 |
332 |
30.42 |
219 |
303 |
-27.72 |
214 |
29 |
637.93 |
二 审 |
2015 |
1005 |
100.50 |
1741 |
978 |
78.02 |
274 |
27 |
914.81 |
|
赔 偿 |
25 |
25 |
0.00 |
21 |
24 |
-12.50 |
4 |
1 |
300.00 |
|
审判监督 |
20 |
22 |
-9.09 |
19 |
18 |
5.56 |
1 |
4 |
-75.00 |
|
小 计 |
2493 |
1384 |
80.13 |
2000 |
1323 |
51.17 |
493 |
61 |
708.20 |
|
执 行 |
4398 |
3830 |
14.83 |
4071 |
3490 |
16.65 |
327 |
340 |
-3.82 |
|
申诉、申请再审 |
846 |
944 |
-10.38 |
778 |
834 |
-6.71 |
68 |
110 |
-38.18 |
|
减刑假释 |
9074 |
6843 |
32.60 |
9074 |
6843 |
32.60 |
0 |
0 |
0 |
|
合计 |
47630 |
39707 |
19.95 |
42744 |
35430 |
20.64 |
4886 |
4277 |
14.24 |
(备注:因司法统计原因,本报告中2013年、2014年案件数均不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2013年度报告中的案件数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3.苏永胜重大入室抢劫案(P2):2014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苏永胜潜入番禺大石某小区劫财,将屋主宋某一家三代六口杀害。市中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苏永胜死刑。
4.胡伟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P2):2004年以来,胡伟星等34人以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为依托,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行拆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骗取贷款、妨害作证、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胡伟星被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5.投注额达4840亿元的特大网络赌博案(P2):该专案共31案68人。2008年开始,被告人利用境外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共接受投注额人民币4840亿元。荔湾区法院一审以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分别对该专案6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5万至2000万元不等。
6.广医二院伤医案(P2):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罗某慧及其家属以医生告知太晚致使未能见其祖母最后一面为由涌入医生休息室,罗某慧带头将两名医生打致轻伤、轻微伤。海珠区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罗某慧有期徒刑二年。
7.打砸伊丽莎白医院案(P2):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魁因妻子在该院就诊期间胎儿死亡而与院方产生纠纷后,纠集近百名亲友、老乡在该院门口设灵堂、撒纸钱、拉横幅,用砖头等打砸医院,并造成多人受轻伤。荔湾区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十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8.张新华贪污受贿案(P2):张新华原任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1998年至2013年间,张新华利用职务便利,以资产转移、虚设债务、低估资产等方式,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受贿涉案金额累计近3.8亿元。市中院一审以张新华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犯罪所得。
9.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P2):是指在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中,代为履行权益保护、情感沟通、心理抚慰、感化教育等职责。
10.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观护制度(P3):即民事案件中委托社会观护员在庭前调查未成年人及其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权益保护现状;庭中参与庭审并宣读报告;庭后宣讲法律,督促判决履行,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11.庭审四感模式(P3):即亲属感召、监所感知、法庭感化、被告人感恩。亲属感召即庭审中由亲属作陈述,唤醒被告人良知;监所感知即被告人陈述对羁押场所的感受,促其反省;法庭感化即法官、检察官、心理专家等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感恩即庭审最后由被告人陈述对犯罪的认识和今后想法。
12.孟健诉养生堂产品质量纠纷案(P3):市中院审理的孟健与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确认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主张十倍赔偿的,无需举证证实人身、财产受损的事实。
13.民安证券、国民信托破产案(P4):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经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共计17.07亿元,经清理后的破产财产价值共计2.93亿元。广东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审核确认的债权总额共计11.21亿元,经清理后的破产财产价值共计1.94亿元。
14.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P4):2014年11月20日,在市中院倡导和推动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挂牌。该协会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对于推动广州市企业破产和清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全国范围内也将对相关领域工作开展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1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P4):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随后,经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中院向省法院申报在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16.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P5):我市两级法院从2014年5月起推行院领导及审委会委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主办案件制度。9月24日,全市法院13名正副院长同时“坐堂断案”且实行网络直播。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报道并给予肯定。
17.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P5):2014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广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案件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18.诉访分离(P6):是指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即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交办、协调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是引导信访人到政法机关按程序反映问题。
19.网上立案(P6):2014年12月3日,我市两级法院正式启用网上立案平台。当事人可通过该平台提交起诉材料,审查通过后可通过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预缴诉讼费,缴费成功后即可正式立案。
20.“六难三案”整治活动(P8):2014年6月,针对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作风问题,最高法院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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