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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霞
【发布时间:2011-06-09 00:00:0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执行局副局长苏国霞同志的先进事迹


所获荣誉:2003年,她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三等功、2004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立二等功,2005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一次,广州市和海珠区2002-2004年度“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2006年3月,被中共广州市委授予“广州市十佳法官”称号,市法院记立三等功;2006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2008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2009年9月,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主要事迹:苏国霞同志于1984年到我院工作,二十多年来,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长,2006年4月任执行局副局长。她二十多年如一日,爱岗敬业,秉公办案,任劳任怨,清正廉洁,把全部精力和心血都倾注到“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2003年至2005年,共执结各类案件1723件,执结标的2.16亿元,执结率达到97.15%,执行结案数始终名列执行局第一。2006年苏国霞担任执行局副局长职务,在承担繁重的行政工作和批案任务的同时,她仍然坚持办案,共执结案件122件,协办案件710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成功将标的物以2.3亿元拍卖。

1、执行工作以大局为重,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法院工作的人都知道,面对没有执行能力的案子,一般而言,法院穷尽了调查手段,也就尽到了职责,案件的上访、缠诉由信访部门去解决。但苏国霞常说:“执行工作做得好不好,不仅关系到群众的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还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关系到法律的尊严能否体现,在执行工作上,我们没有退路。” 2003年初,福兴大厦业主何某等人申请执行广州市江南城建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发还房屋拆迁补偿费,因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数十名业主打着“我要生存”、“还我吃饭钱”等标语,多次到区人大和政府等部门上访,并扬言在“两会”期间到政府门前绝食以示抗议。案件被省政法委列为重点解决涉法上访案。苏国霞接手案件后发现,虽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业主不多,但大厦需要补偿的住户有近500户,这意味着不稳定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苏国霞与同事多次走访人大、政府和区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协调,力求通过多种渠道解决问题,同时她又找来当事人谈话,从法律、人情和事理上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舒缓当事人的情绪。经苏国霞与同事有理有节、耐心细致的说法说理后,业主最终打消了绝食抗议的念头。最终拿到补偿款的何某等人,送来锦旗对这位敬业且富有工作责任心的女法官表示感谢。
2、关注弱势群体,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苏国霞曾感言:“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主体没有给付能力。这时候我们就得多想办法,不能一推了之。我们多花些精力,也许就能改变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企业的命运。”为了1%的执结可能性变为现实,她常抓住每一个细节不放,把蛛丝马迹倒腾数遍……2004年,苏国霞承办了广州市某装饰家具配套有限公司拖欠95名工人十几万元工资案。经初步调查,苏国霞发现如果简单将公司财产拍卖,拍卖所得款远远不足以清偿工人的工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苏国霞又认真核查了公司财产,发现该公司有大量货物只要再进行加工后就可以出货,所得货款完全可以全额支付工人工资。于是苏国霞决定放水养鱼救活企业,在她的多方协调和不懈努力下,工人重返工作岗位,工业区同意暂时恢复该厂的供水供电,工厂恢复运转, 95名工人拿到了全额工资。
3、执行工作以人为本,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执行中她以女性特有的细腻感动当事人、用耐心说服当事人、用宽容的胸怀熔化被执行人心底里那块消极抵触、欲与法律抗衡的坚冰。一次,苏国霞承办了一宗房屋搬迁纠纷案,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罗某和被执行人杨某原是夫妻,离婚后女儿由女方罗某抚养,而男方杨某长期霸占归女方所有的房屋,致使母女俩居无定所。执行刚开始,杨某看到法官是一名柔弱女子,态度蛮横、满不在乎地说:“我有精神病,你要拘留就拘吧,我就是不搬。”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苏国霞深知不能与他硬碰硬。于是,她搬来板凳,端来热茶接待被执行人。与此同时,苏国霞加紧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精神状况和住所情况,掌握了医院鉴定报告和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 当杨某第三次被请到法院时,苏国霞一针见血地指出他是在装疯卖傻。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和法律威严面前,杨某吐出了一句话:“想不到一名弱女子也如此厉害,我搬。”申请人闻讯喜极而泣。
4、自觉遵守“五条禁令”做到公正执行,依法办案。在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随时面临着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苏国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守廉洁自律关,做到公正执行,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吃请受礼,清正廉洁,充分运用手中的执行权为社会伸张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从不谋取任何私利。工作二十多年来,从未办过一起“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从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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