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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
【发布时间:2021-08-05 10:20:30】 【稿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8】 【作者:宁建文】 【关闭】

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

宁建文

裁判要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破产审判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预审查、“四集中”、创新“竞争+打包+摇珠”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等,打造了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对具有重整可能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进行重整程序的转换,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救治机制的功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案号

破产重整:(2017)粤0178

案情

申请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天公司)。

伟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1993317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业。2017113日,伟天公司被广州市天河区政府列入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名单。2017510日,伟天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伟天公司。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遂以伟天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伟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过前期预审查和立案审查工作,伟天公司破产清算案作为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的一件,由广州中院于2017815日以“四集中”的方式裁定受理,并同时通过“竞争+打包+摇珠”的方式,选定倪某中担任伟天公司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伟天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重整。201828日,广州中院裁定对伟天公司进行重整。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所需程序耗时较长,管理人请求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2018118日,管理人提交伟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和普通债权组表决,均全票同意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20181130日,管理人请求广州中院批准伟天公司重整计划。

审判

广州中院认为,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对无争议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确认。遂于201827日裁定确认伟天(香港)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合计154306300.69元。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伟天公司作为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其破产前提出该申请,具有进入重整程序的法律资格。伟天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较高,且已有三家投资方与管理人进行了接洽,管理人已经与股东、债权人进行了协商,对伟天公司清偿债务和重整资金有明确的计划和落实措施,伟天公司申请对其进行重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裁定自201828日起对伟天公司进行重整。

广州中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管理人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招募伟天公司重整投资者的方案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完成招募投资方的挂牌工作,管理人请求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于2018820日裁定伟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18118日。

广州中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组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也经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于20181226日裁定批准伟天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伟天公司重整程序。

评析

一、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案作为广州中院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之广州模式。党的十九大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首要任务,强调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一,就是加快完成僵尸企业的出清。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社会资源的整体利用率大大降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僵持、待定和中止状态,严重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广州中院将司法处置僵尸企业作为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化解了超过1.5亿元的债务,盘活了59374平方米土地资产,企业经营得到优化改造,企业得以涅椠重生。

二、创新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破产审判机制的创新,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本案审理过程中采取的预审查、“四集中”、创新“竞争+打包+摇珠”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等,开国内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之先河,具有鲜明的广州特色。

其一,首创预审查。旨在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728日发布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8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按201681日起实施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释明,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补充、补正期间不计人审查期限。申请人按要求补充、补正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由此可见,常规的操作是破产审判庭对破产申请进行被动审查。而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心大局,本案作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采取了预审查的方式。即广州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破产审判庭对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节点前移,在省、市国资委的配合下,为拟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建立台账。通过预审查,逐个筛查企业的破产原因、资产状况以及人员安置情况,量身定做处置方案,通过预审查之后,方进入正式的立案审查。如此既为国有僵尸企业的有序出清作出了清晰的司法指引,亦让法院能更好地应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国有僵尸企业案件。

其二,采取“四集中”。如前文所述,本案为集中受理的.t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之一。所谓“四集中”,是指对同类型清算案件,采取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开启具有广州特色的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四集中”充分发挥了批量案件的规模效应,合并同类型案件的相同程序,极大地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其三,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规定》)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1条对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作出了规定。常规司法实践中,摇珠选定管理人和竞争选定管理人两者往往只择其一,而本案是在全国法院首创以“竞争+打包+摇珠”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既确保了管理人的选定合法、规范、公正,又调动了管理人的参与积极性。首先,以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候选名单。通过竞争方式,广州中院择优选定了19家中介机构和6位个人进入这批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候选名单(其中5家为备选)。其次,将受理的104件案件打成20个“案件包”。这有利于管理人与经办法官的高效对接,同时也保证了各个中介机构或个人承办的案件数量相对均衡。再次,在以竞争方式确定的候选名单中,摇珠选定20个“案件包”分别对应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摇珠方式确保了管理人的选定公开、公正和透明。综上,通过竞争方式与摇珠方式相结合,辅助以批量案件的均衡打包,兼顾了指定管理人程序的效率与公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四,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本案管理人由个人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规定》第17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但在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后各地逾十年的司法实践中,鲜见对个人管理人的使用。在本案之前,广州中院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编制多年,亦未实际启用。在集中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广州中院在全国范围内首创集中使用个人管理人名册,择优选择6位个人管理人作为27件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经过近半年的工作,共有17件案件终结,案件终结率比机构管理人高出7个百分点。个人管理人模式,是广州中院在案件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的情况下,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模式的有益探索。’个人管理人可以简化团队决策流程,充分发挥个人专业知识,快捷处理各类事务。同时,个人管理人对追求自身较高的行业评价有更强动力,驱动个人管理人全力提升工作质效。充分运用个人管理人制度,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培养和壮大,形成机构与个人管理人优势互补的管理人行业新局面。

三、破产清算转重整,救治“生病企业”

时任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杜万华曾指出,破产重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制度,是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导向,重新配置生产要素,既可以帮助和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竞争力,又可以实现市场出清和经济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减少因破产清算导致的生产要素流失、生产能力消灭的情况;人民法院要树立服务意识,不能只考虑审结案件,还要考虑让“生病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得到重生;对于经营管理虽然存在困难,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开展破产重整。[1]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伟天公司破产前,发现伟天公司仍具有运营的价值,即使预计到本案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推进,较之转重整程序会更快结案,但在综合考量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后,经办法官指导管理人积极开展破产重整工作;在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时,指引债务人提起重整申请。广州中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伟天公司重整;最终伟天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从而重获生机,重返市场经济的舞台。

从各国各地区的破产法规定和实务情况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营业让与型重整;第三种是案例,清算型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企业存续型重整,其标志性特点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虽然企业的主人即股东可能会发生变更。[2]而破产重整程序在拯救债务人的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既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还涉及出资人,可能还涉及企业职工、社会产业结构等等。重整是一项让各方合法利益实现最大化的系统工程,在可能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和最佳结合点,考验着法官和管理人的智慧。债务人要存续,债权人要获得比假设破产清算条件下更高的受偿率,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应当公平合理,这些均是重整成功的应有之义。

而要达到上述目标,首先需要完成投资人的招募。对于重整投资人的选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制度规定,其本质属于商业判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也在于债权人和出资人(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在实践中,选定重整投资人的方式有由重整企业或其股东进行选择、地方政府作出推荐、招投标程序招募等,具体方式的选择应遵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案制宜,灵活运用,力求为重整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伟天公司为国有僵尸企业,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之嫌,本案投资人的招募方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也优先在国有资产处置的地方平台——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招募。在初始招募未取得预想中的效果之后,转而借助市场化程度更高、关注度更高、受众更广的阿里拍卖平台,最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确定了重整的投资人。

重整计划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必然需要对原有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而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方式,司法实践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主要有股权让渡、增资扩股、债权转股及股权回购等。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最终采取了以破产企业股权整体出让,全额让渡给第三方投资人的方式,由投资人出资5453万元,作为偿还企业债务以及后续经营的资金。通过重整,将本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的22%提升到了30%以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伟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最终经债权组、出资人组全票同意通过,体现本案的重整获得了各利益方的认可,实现了多赢的局面,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杜万华:“把人民法院当做‘生病企业’的医院”,载2016325日《人民法院报》。

[2] 王欣新:《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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