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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3-11-19 09:42:23】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六
温泉池嬉戏示范跳水身亡索赔案
——魏某德等诉某温泉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魏某国与好友赵某、张某、李某及张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温泉酒店,酒店房间前院有一约长3米、宽2米、水深0.6米的温泉池,房间内摆放了载明“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的提示牌。当晚,同行七人一起泡温泉,魏某国向李某的孩子表示跳水时应手跟头先下,并称要示范如何跳水,同行的赵某劝说无效后,魏某国从温泉池边一跃跳进池内导致头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国系因头顶部与钝物作用而导致的颈椎骨折、颈部脊髓挫裂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魏某国家属魏某德等起诉主张温泉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温泉酒店具有经营资质,工作人员具备行业相关资质,亦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并且在魏某国所住房间放置了载明“出入泡池小心地滑,请勿在泡池内嬉戏打闹”字样的温馨提示,温泉酒店已尽到足够的提醒、提示义务,达到对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魏某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温泉池跳水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这种不顾自身风险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同时该行为不属于温泉活动的正常行为范畴,预见发生损害可能性小,已超出温泉酒店应注意的合理限度。因此无法认定温泉酒店与魏某国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魏某德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行为规范是每位公民应当坚守的准则。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将自身安危寄托于管理者无时无刻的提醒下。经营者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自甘风险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本案判决合理确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表明司法“不以死者为大”“不以谁死谁有理”的态度,重申自甘风险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倡导遵守规则的社会文明风尚,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凸显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弘扬“文明”“公正”“法治”核心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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