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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五)
【发布时间:2023-07-12 16:22:37】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五
参与救火致死保险公司拒赔案
——广东某德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先是广东某德公司的员工。广东某德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为赵某先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在保险期间,赵某先借住在广东某翔公司宿舍,某天夜里,广东某翔公司发生火灾,赵某先自行参与救火,因受伤过重死亡。经协商,广东某德公司向赵某先家属赔付了50万元。此后,广东某德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内赔付4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广东某德公司遂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先并不是广东某翔公司的员工,只是借住在广东某翔公司,发现火灾时,与广东某翔公司的职员一起参与救火,其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友善价值,在救火救灾中发扬了互帮互助的精神,故赵某先的主动救火行为应认定为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符合《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中第四条约定的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赔付条件。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广东某德公司赔付保险金40万元及利息。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维护公共利益,人人有责。本案通过公正裁判,对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认可和褒扬。本案裁判有利于鼓励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互帮互助,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传达了尊重生命、鼓励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对传承中华传统美德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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