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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23-06-07 15:56:29】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案例四
垃圾厂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某垃圾厂、李某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强是广州某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其代表广州某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某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该社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广州某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某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广州某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407390.10立方米,质量24.78万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44.89万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广州某垃圾厂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投资人李某强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某垃圾厂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十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故判决广州某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判令广州某垃圾厂、李某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该案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本案判决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弘扬了“文明”“和谐”“法治”等核心价值理念,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提升公众对保护家园生态环境的参与度,杜绝“公地悲剧”的发生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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