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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5-28 11:15:05】 【稿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

 

案例三
首个适用民法典高空抛物案
     ——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老人庾某娴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花园内散步时,高空坠落一矿泉水瓶,水瓶掉落在庾某娴身旁。庾某娴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事后,当事人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扔下。确认书签订后,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赔偿款10000元。经鉴定,庾某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除已支付上述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双方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双方签订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庾某娴受伤及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判决黄某辉赔偿庾某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全国第一案”,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对高空安全的维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有利于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教育引导公众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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