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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第二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2-12-06 10:28:58】 【稿件来源:广州中院研究室】 【作者:广州中院研究室】 【关闭】

 

1.案例一

祖母赠与孙子房屋后被要求搬离案

——何某玮诉杜某妹、广州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何某玮通过爷爷何某新的遗赠及奶奶杜某妹的赠与取得广州市海珠区某房屋的所有权。后何某玮的父母亲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案涉房屋及支付租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与给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受赠人及其父母对祖辈的扶养扶助义务,基于通常意义的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六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一般伦理道德。何某玮虽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但杜某妹在该房屋内居住是基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祖孙关系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如以所有权人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显然有违人之常情,故杜某妹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何某玮要求杜某妹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流传至今的传统美德。祖父母在将房屋赠与孙子之后,是否仍有权在该房屋继续居住,需要衡量的不仅是法律的尺度,更有伦理与情理的温度。本案判决充分考虑孙子的房屋权属来源、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因素,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判,弘扬了“和谐”“法治”“友善”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对人善良本性的尊重和保护,对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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