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以放流鱼苗方式修复渔业资源案
——黄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黄某某在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广州市南沙区某水域使用自制电鱼工具捕捉水产品,捕获水产品重16斤,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渔政总队南沙大队认定,黄某、黄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和电鱼捕捞方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实施电鱼捕捞作业时间正值珠江流域禁渔期间,且捕捞作业位置位于禁渔区域范围。经评估,被告人黄某、黄某某电捕鱼造成生态损失3178.8元,生态修复建议为建议当事人采取鱼苗放流方式修复渔业资源。2019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黄某、黄某某出资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在法院监督下,鱼苗在广州南沙珠江入海口被投放于万顷沙十九涌附近适宜鱼类繁殖生长的海域。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黄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案情,判决:被告人黄某、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3178.8元鱼苗及成鱼。
三、典型意义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当前社会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案件判决创新当事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以放流鱼苗的方式修复渔业资源,这充分考虑了惩罚措施与环境资源修复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修复生态环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本案判决贯彻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用法治力量守护良好生态,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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